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城区健康扶贫重病兜底 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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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城区健康扶贫重病兜底 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8〕79号    

保合少镇、成吉思汗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新城区健康扶贫重病兜底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城区健康扶贫重病兜底保障实施方案


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完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病兜底保障制度,切实减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药费用负担,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关于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总体要求,根据《新城区健康扶贫工程推进方案》(新政办发〔2017〕15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病兜底,最大限度地减轻救治对象及其家庭的重大疾病实际自付费用,实现全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病患者就医有保障。

二、资金来源

区政府建立了健康扶贫专项救助保障救助基金,每年投入100万元用于建档立贫困人口住院或慢病门诊、急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商业保险、民政大病救助报销后,剩余部分费用(非治疗类营养药品和进口高值医用耗材除外)由“健康扶贫专项保障救助基金”进行兜底保障,同时动员鼓励社会力量助力健康扶贫保障基金。

三、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脱贫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区扶贫办认定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边缘户。以上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先诊疗、后付费”。在区医院、区内卫生院住院,实施医疗机构内“一站式”结算报销;在区外公立医院住院就医,由区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窗口负责报销。患者个人自付合规医药费用总额不超过10%(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商业保险、民政大病救助报销后,其余合规医药费用部分由区政府健康扶贫专项保障救助基金报销。

四、补助方式

(一)单次住院重病兜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区外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商业保险、民政大病救助报销后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10%,10%以上部分由救治医院垫付即时结算。

(二)多次住院重病兜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单次住院自付费用未达到3000元,当年多次住院累计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以上的,在当年年末由区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窗口负责核销。

(三)慢性病送医配药。为经确诊需门诊用药治疗的慢性病患者提供“送医配药”服务,根据用药种类、频次实施按月结算,经慢性病门诊报销后的自付费用超过10%,10%以上部分由村卫生室垫付即时结算。

(四)不予支付下列情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1.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吸毒,未按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受到的伤害,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事故、医疗事故,整形整容就医等;
      2.因违规等原因停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救、抢救除外) 费用;

      4.区外定点医院就医,未按规定办理区医院出具转诊转院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
      5.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之外的慢性病患者用药;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按分级诊疗和临床路径管理,建立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努力减轻贫困人口大病医药费用负担,有效防止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发生。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密切配合。区财政局、民政局、卫计局、人社局、扶贫办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患者重病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强宣传。要加强对健康扶贫重病兜底保障政策的宣传普及和经办人员培训,增强责任意识,使健康扶贫重病兜底保障工作真正有益于我区建档立卡贫困患者。

(四)转诊流程。按分级诊疗及双向转诊实施方案,确需转往上级医院诊疗的,要逐级转诊,不得越级转院。

(五)报销票据。需提供在健康扶贫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因多处报销无法提供原件的,由保留原件的单位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