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合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鸿盛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属国有企业: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城区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城区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
账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呼和浩特市政府关于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边界清晰、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循序渐进”,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营造践诺守信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重点。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
(三)主要目标。第一步优先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人社局及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涉及供气供暖等民生、安全方面的工程项目欠款(责任单位:发改局、城管局、安监局及拖欠单位);中央或省级财政已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或通过调剂解决了资金渠道的欠款(责任单位:财政局及拖欠单位);有条件清偿的“两款一金”(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大型国有企业欠款、按照政策规定入库保留的PPP项目到期应付合同款等(责任单位: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及各拖欠单位)。区属各有关部门务必于2019年1月底前完成清欠(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提前完成),确保民营企业有明显获得感。
第二步着力清理:暂时难以落实预算资金的地方政府欠款(责任单位:财政局及各拖欠单位);已被叫停的不规范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且已形成一定工作量的欠款(有关工程项目不得借机重新启动)(责任单位:财政局、发改局等已实施购买服务项目的单位);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欠款(责任单位:财政局及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各拖欠单位应制定详细清偿计划,2019年底前完成清欠。
第三步按期清理:已经纳入地方隐性债务的拖欠民营企业账款(责任单位:财政局及各拖欠单位)。各拖欠单位要结合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步骤和时间表,按期完成清欠。
二、组织机构
成立新城区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区长范志忠任组长,各区委常委、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政法委、宣传部、农工部、接待办、政府办、城管局、文体局、公安分局、教育局、住建局、物业局、项目中心、社区办、林业局、交通局、安监局、发改局、审计局、海办、锡林办、成办、保合少镇政府等拖欠单位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清欠办)设在财政局,区分管负责领导任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清欠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摸底调查。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城管局、安监局、住建局等部门组织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根据清欠主要目标,统计汇总欠款项目,建立工作台账,细化具体欠款金额和欠款日期,并填报《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台账报表》(详见附表),连同清欠工作情况(包括清欠工作进展和成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相关的解决措施等)及时报送清欠办。
(二)优先清欠。各拖欠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对优先清理目标任务进行清欠,确保应付尽付、不留死角。财政部门要加快预算资金拨付进度,对已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及时办理支付,不得拖延。政府各部门、国有企业要作重合同、守信用的表率,带头认真清欠,确保应付未付账款“限时清零”。优先清欠阶段实行每周定期报送。各拖欠单位,于每周二上午12:00点前向清欠办报送有关报表和工作情况,2019年1月17日前报送书面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
(三)着力清欠。对暂时难以完成的清欠任务,各拖欠单位要认真研究解决办法,明确工作步骤和清欠时间表,稳步推进清欠工作,确保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清欠任务。各拖欠单位对列入2019年底前完成清欠的账款,要尽快制定包括时间表、路线图等在内的详细清偿计划。着力清欠阶段实行月报制度,从2019年2月起,各拖欠单位于每月1日前报送上月情况,并于2019年12月1日前将书面清欠情况总结报告报送清欠办。
(四)按期清欠。对已纳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量范围的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按规定期限抓紧化解,有条件的单位要优先安排偿还。通过压缩一般性支出、盘活存量资金、统筹整合专项资金等方式,加大偿债资金预算安排力度,确保我区到期隐性债务在计划时限内得以全部化解。按期清欠阶段实行月报制度,从2019年2月起,各拖欠单位于每月1日前报送上月情况,并及时更新债务管理系统内债务化解信息,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全年清理化解情况报送清欠办。
四、主要措施
(一)落实清欠责任。各拖欠单位按照“分级负责,谁拖欠谁负责”的要求,加强协调,落实目标责任制。各拖欠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在抓紧组织清欠、严防新增拖欠、完善长效机制等方面制定细化方案,落实好各项分工任务。清欠办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对各单位清欠工作的督促指导,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有关清欠工作的审计力度。
(二)严防新增拖欠。对政府投资类项目,要严格条件审核,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资金平衡方案的,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涉及举债融资的,必须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依法合规落实资金来源和偿还责任。严禁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行为,严禁要求企业带资承包政府工程项目,坚决杜绝“打白条”行为,彻底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工程领域涉企保证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