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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城区试点社区居家养老
服务资金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发〔2019〕28号    

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我区现对《新城区试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补贴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城区试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

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新城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让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居住地和户籍地均在新城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社区范围内,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每人每年2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第四条  补贴以“新城区试点社区老年卡”为载体,向满足申领条件的老年人发放。补贴仅用于试点社区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及产品,不能用于其他消费,不能提现。此补贴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第五条 由试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提交申领补贴名单,报送审批后发放该年度补贴。本补贴不清零,可结转、可累计。

第六条  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的人员因死亡、户口迁出、居住地搬离试点社区等原因丧失享受条件的,自丧失享受条件的次月起停止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待遇。

第七条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审批、发放工作的人员和申请人(包括受委托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损失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审批发放工作由新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区社区办牵头,并设专人负责审批发放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共同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审批发放的组织工作。

第九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区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社区补贴资金使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在新城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社区施行。本办法贯彻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新城区社区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