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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城区低保、临时救助审批权限
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9〕18号    

保合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城区低保、临时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新城区低保、临时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按照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我区将由旗县、街道(镇)两级审批低保和临时救助,改革为由街道(镇)一级审批。目前,低保和临时救助审批工作已在保合少镇、迎新路办事处、西街办事处试点运行了8个月,达到了预期效果。

现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于2019年4月起,全区低保正式由街道(镇)一级审批,于2019年10月起,临时救助正式由街道(镇)一级审批,同时资金发放也调整在街道(镇)一级直接发放。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工作方案,请各地区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以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困难群众救助需要为目标,结合“放管服”工作要求,规范社会救助运行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审批效率,维护社会救助的公正性,提高群众对救助工作满意度和政府公信力。

二、政策依据和执行标准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8〕28号)。

(二)《社会救助司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下发的《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8〕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呼民政发〔2018〕251号)。

(四)《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8〕123号)、《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通知》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地区严格执行新城区低保和临时的救助政策及标准,各地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

(二)各地区民政大厅负责受理低保、临时救助申请,进行初审后,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审核、审批,确定补助水平,及时发放救助金。杜绝出现“人情保、群体保、错保、漏保”现象。坚持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禁工作人员代替分管领导审批签字现象出现。对不严肃执行救助政策而造成一定影响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村(居)委会协助上级民政部门完成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工作程序,民主评议需村(居)委会主任或书记参加并签字。

(四)各地区每月需在资金发放前向区民政局低保办报送低保《动态管理表》;资金发放后3日内需报送低保和临时救助资金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及低保人员、临时救助人员银行流水明细。

四、审批流程

低保审批流程:发放申请须知—出具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填写社会救助诚信声明及授权核对书—出具核对报告--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拟审批公示—审批—出具批准决定书或不予批准决定书--社会化发放资金。

临时救助审批流程:发放申请须知—出具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填写社会救助诚信声明及授权核对书—出具核对报告--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拟审批公示—审批—出具批准决定书或不予批准决定书--社会化发放资金。(如是新城区低保、特困人员及孤儿无需入户调查和经济状况核对)

五、工作职责

(一) 村(居)委会工作职责

1.负责协助本地区民政办认真做好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民主评议需村(居)委会主任或书记参加并签字。

2.协助本地区民政办完成对低保对象的监控、认证、签到等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和上报本辖区低保对象人口、家庭收入及财产等变化情况,确保内容信息真实有效。

3.主动发现、主动服务困难群众,帮助生活困难家庭和个人了解相关政策。对于无行为能力申请救助人员要代为其申请并协助办理救助相关事宜。

(二)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1.审核审批责任:

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是低保和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行政一把手是低保和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的第一责任人,监督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工作;分管领导是审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审批意见;民政办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负责进行低保及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的具体流程及系统录入工作。所有经办事项均严格执行“谁签字,谁负责”原则。

2.低保资金申请和发放责任:

审批权下放后,为符合权责一致的原则,由区民政局根据各地区预算每半年或每季度将款项提前下拨到各地区,各地区审批通过后自行发放低保资金。

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行政一把手负责监管下拨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绝不允许出现挤占挪用现象发生。分管领导负责每月20日前完成次月新增对象审批、动态调整及系统审批;负责协调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将救助资金每月10日前足额发放到低保户手中。民政办工作人员负责每季度合理编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上报区民政部门(预算金额根据上季度资金发放数额可上浮5%-10%),对低保对象进行初审及系统录入,每月25日前根据系统报表数据向区财政局核算中心上报“一卡通”和网银数据。

3.临时救助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行政一把手所承担的责任与低保审批相关责任一致。分管领导负责在时间要求范围内对救助对象进行审批;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的审批在3日内完成,对支出型救助对象的审批在10日内完成。民政办工作人员负责提前1个月向区民政局报送请款报告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备用金额根据全区资金统筹分配),对救助对象进行初审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在审批后3日内将银行发放数据报送至区核算中心。临时救助资金需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不得发放现金(“救急难”救助金除外)。

4.档案资料管理责任:

低保档案和临时救助档案做为救助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要将救助对象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保存,为今后各级审计、调查提供原始凭证。具体要求如下:

(1)电子档案主要根据“新城区低保无纸化办公审批系统” 及“临时救助审批”中文书要求,准确、完整地录入救助家庭信息、认真填写各项执法文书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评议与公示记录、审核审批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明,相关表格要填写规范,同时要将纸质档案中的有效证明材料、核对报告通过系统扫描进附件,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2)低保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根据“新城区低保无纸化审批系统”中导出纸质档案,连同相关材料,完整并统一归档。临时救助档案原件由各地区自行妥善保存,每月2号前将上月救助审批台账报送区民政局。

(3)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所需要件应完整齐全,不允许随意涂改、变更。

(4)所有审批档案需留存至少10年,保存应当安全有序,不得随意销毁。工作人员发生调整变动时,要严格做好档案移交手续,确保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三)区民政局职责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负责本地区社会救助政策的制定、宣传、贯彻、落实执行。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优化相关工作流程,最大程度实现方便基层、方便群众的目标。

2.负责编制低保、临时救助对象资金年度需求计划,向上级部门申请资金,向各地区及时下拨资金,并对资金使用和发放进行监管。

3.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建设与管理,做好新申请救助对象即实核对和在享救助对象定期核对工作,及时向各地区反馈核对报告。

4.负责组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入第三方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对第三方机构服务效果、服务质量等进行跟踪管理和考核验收工作。

5.监督、指导各地区做好低保和临时救助各项工作,督促其按时限要求及时发放低保金和临时救助资金。

6.做好群众咨询、服务工作,并及时处理信访、举报问题,妥善处理社会救助矛盾纠纷。

7.负责低保及临时救助有关数据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四)监督考核内容

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是我区承接“中欧社会保障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之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严格按规定执行。区考核办将该项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重点工作,并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监督核查:

系统监督核查: 区民政局低保办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随时在系统中对各地区审批情况进行审查监督。主要对低保审批程序是否规范、低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按要求填写规范、录入系统要件是否齐全,审批时限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救助金额是否计算准确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核查。

实地监督核查:区民政局低保办负责对各地区审批工作进行实地监督核查。审批权限下放后1年之内对新申请救助人员按100%比例检查,12-18个月内按50%比例检查,以后每月按不低于30%比例检查。核查内容主要是入户调查、纸质档案核查、公示情况,民主评议情况等重要审核审批过程。区民政局根据抽查情况,向各地区下发工作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