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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城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9〕22号    

保合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城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新城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

工作实施方案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为切实增强临时救助制度的时效性和公正性,有效解决我区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8﹞69号)和《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呼民政发﹝2018﹞25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

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救助类别和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

急难型救助对象:具有新城区户籍的家庭或个人(本市户籍的按照户籍所在地申请救助),非本市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居住证或村(居)委会证明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的外来务工人员。

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1.对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雷击、爆炸、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2.对突发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

支出型救助对象:具有新城区户籍,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孤儿、已脱贫仍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困难群体(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困难群体)或因病致贫困难群体(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但低于低保标准5倍的,且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的,经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家庭年总收入)的家庭或个人。

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且家庭可变现财产(车辆、有价证券等)现值和银行存款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家庭不超过一套住房、农村家庭不超过一处院落、不拥有商铺、办公楼、厂房、不拥有私营企业等(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且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具体分以下几类:

1.对家庭成员罹患疾病需要后续治疗,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个人实际自负费用超过家庭年总收入的家庭。

2.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且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对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家庭支出费用在扣除教育救助后,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4.刑满释放人员(以释放证日期为起点,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效)、戒满期吸毒人员(以戒毒所出具的证明为准)因当年重返社会无劳动技能和收入,无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造成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个人。

5.各地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三)特别救助

特别救助对象:具有新城区户籍居民,遭受重大生活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过承受能力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特别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对象。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的已脱贫仍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其家庭或个人重大刚性支出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我区城镇或农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2.已脱贫仍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我区农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且家庭财产(货币财产和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自负刚性支出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家庭和个人重大刚性支出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我区城镇或农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四)其他对象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镇、街道、区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有关规定提供临时住宿或资助返乡等救助,不属于临时救助对象。

因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应急救助范围的,不适用临时救助,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

对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雷击、爆炸、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或突发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根据遭遇意外情况程度按照家庭人口数乘以当年低保月保障标准,最多不超过当年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2倍给予救助,各地区根据家庭情况、事件紧急程度、严重程度和困难程度通过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救助额度,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归档留存。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

支出性救助应在各项救助之后实施,特殊困难的可通过 “一事一议”研究给予先行临时救助。

1.对家庭成员罹患疾病需要治疗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家庭和个人实际自付费用分类分段救助,具体分以下几类:

(1)特困人员、孤儿:经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后,自负全部住院和门诊费用,实施全额特别救助。保合少卫生院、毫沁营卫生院、县级及以上医院票据有效。

(2)低保家庭:家庭和个人实际自付费用在1万元以内(包括1万元)的按照自付金额的60%比例救助,各地区按照比例可直接实施救助。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按照自付金额的70%比例救助,原则上人均救助额度不超过当年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2倍,人均救助额度超过当年低保月标准12倍的通过“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3)已脱贫仍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困难群体、因病致贫困难群体:支出超过家庭年总收入1-2倍的,救助标准=当年低保月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1-4个月);支出超过家庭年总收入2-3倍的,救助标准=当年低保月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4-8个月);支出超过家庭年总收入3倍以上的,救助标准=当年低保月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8-12个月)。

家庭年总收入计算=按照低保家庭年总收入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家庭年总收入-当年低保月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3个月。支出票据一个年度内有效。

2.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且家庭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照个人当年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3.对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家庭支出费用在扣除教育救助后,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照不超过个人当年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

4.刑满释放人员(以释放证日期为起点,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效)、戒满期吸毒人员(以戒毒所出具的证明为准)因当年重返社会无劳动技能和收入,无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造成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个人,按照个人当年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5.经各地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通过“一事一议”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额度。

(三)特别救助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的重大刚性支出费用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剩余自负部分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具体救助金额各地区按照“一事一议”研究后确定。救助金额低于等于3万元的由各地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直接实施救助;救助金额高于3万元的,由各地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协调领导小组报请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党组会同当地相关人员联合研究决定。

四、救助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对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镇、街道办事处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临时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家庭收入证明、赡(抚、扶)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证明等材料,并且书面授权审核审批机关依法通过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核查。无正当理由,镇、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主动上门、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五、审核审批程序

家庭或个人对象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原则上每年只救助一次。

(一)急难型救助审批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救助后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二)支出型救助审批程序

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信息公示等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规范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对象认定准确无误。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整个审核审批过程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不含3天的公示期)。

六、救助方式及档案管理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救急难事件,必要时可直接向救助对象发放现金。同时,应明确责任,规范手续,建立包括救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救助台账,并定期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实际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资金额度1000元以内的镇、办事处直接发放。需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规范发放程序,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由专人负责登记造册、留档保存。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四)规范档案管理。各地区民政部门留存临时救助审批档案原件,将救助对象及时录入临时救助系统,确保系统录入完整,要件上传全面,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审批档案至少需要留存十年。并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临时救助台账报民政局备案。

七、建立健全备用金制度

全面建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将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镇、街道办事处一级,镇、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批后直接发放救助金。

1.资金拨付: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区民政部门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年常住人口数及临时救助资金支出规模等因素确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用金额度,并拨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日常救助和急难救助的资金。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及时向区民政部门申请补足,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2.使用管理:临时救助备用金必须保证临时救助的人员所需,必须专款专用。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在完成临时救助审批后必须在3日内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救急难救助对象可先审批直接发放现金后补办手续。临时救助采取现金和实物发放两种形式,临时救助资金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不得发放现金(救急难救助金除外)。用临时救助备用资金购买实物的必须提供正规有效的凭据。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每月3日前要向民政部门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和结余情况、救助台帐。

3.监督检查:区民政局定期对各地区临时救助备用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救助资金安全运行,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

(一)建立需求导向机制。保合少镇、街道办事处要以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通过慈善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教育、医疗等个人自负费用。鼓励和引导本地具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的“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合少镇、街道办事处要将临时救助日常工作中获得的救助对象慈善需求信息,在征得救助对象同意的前提下,主动提供给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增强救助效能。

(三)建立激励扶持机制。各地要通过政府委托、协商、奖励、补贴等方式,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优质慈善组织承接临时救助项目。推广宣传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绩效突出的慈善组织承担临时救助项目,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九、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领导班子和干部实绩考核指标体系,要充分发挥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区民政局要加大对镇、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工作的考核力度,合理确定考核权重。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加强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依托政务大厅、便民服务大厅等,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统一窗口标识、明确部门职责、建立服务规范,方便困难群众查找、辨识和求助。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困难群众求助“首问负责制”,制定优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最大限度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人民群众心理底线的事件。

(三)明确部门责任。保合少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职责。区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规范组织实施临时救助。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各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

(四)加强监督检查。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临时救助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由新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