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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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 新政发〔2020〕60号〕    

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鸿盛园区管委会,区属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做好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5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20〕6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加快健康新城建设,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全面建立覆盖城乡、政策衔接、运行规范的康复救助制度,努力让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守住底线。积极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逐步推进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正公开。建立科学便民的运行机,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总体目标

2020年,建立与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康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具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鉴定医院、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的0至10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当扩大残疾儿童救助年龄范围,放宽对残疾儿童家庭经济条件限制。

(二)救助条件

1.经医疗、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指征,并有康复价值,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残疾儿童;

2.残疾儿童监护人要有康复意愿,并有正确的康复认识和康复预期。

(三)救助内容

1.机构康复训练。由定点康复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视觉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

2.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蜗(单耳),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3.手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为有需要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

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区可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监护人陪护救助,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救助内容和标准。

5.将残疾儿童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四)救助标准

1.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救助标准见附件,该标准为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最低标准。

2.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可适当提高康复救助经费保障标准,包括残疾儿童矫形器、轮椅、助行器等辅助器具救助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区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康复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区残联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30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列入康复救助计划;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其监护人或所在福利机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市残联组织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由市、区残联组织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

(四)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区残联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区财政局确定。经区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区财政局明确结算办法。

四、经费保障

区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根据残疾儿童实际需求数量及送训情况给予补助。使用中央和自治区康复补贴资金后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负担。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康复救助资金。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区残联:负责残疾儿童筛查、救助对象的审核,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与综合监管,以及康复救助工作的宣传、培训、指导、评估、检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

区财政局:负责将康复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经费,对康复救助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区卫健委:负责加强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依托卫健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登记、报告制度,与残联实行信息共享。

区医保局: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监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根据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需求,逐步增设报销项目,提高报销比例,简化报销程序。

区教育局:负责加强对承担康复救助任务学校的管理,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福利机构残疾儿童救助工作,加强对福利机构内设康复点的组织管理和有效监管;加强对残疾儿童困难家庭的救助。

区应急局: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区扶贫办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精准扶贫和健康扶贫内容,确保相关政策向贫困残疾儿童倾斜,加大贫困残疾儿童的兜底保障力度,对建档立卡的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特别扶助。

(二)提升服务能力

1.加强档案管理。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建立筛查档案,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情况进行实名制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定点康复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制度,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2.做好政策衔接。落实特殊教育学校与医疗、康复机构合作制度,探索学校、医院、康复机构间资源共享的途径和方法,对残疾儿童、学生实施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全面推进医教康教结合工作。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等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且已享受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补贴和儿童福利机构定额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结算后的救助对象自付部分再从康复救助资金中据实给予定额或差额补贴,但不得超过本地区最高救助标准。

3.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建设。残联根据本辖区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建立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建立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要重视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加强康复机构建设。

4.培养康复人才。残联要安排专人负责救助申请、审核等工作。做好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康复骨干人才培训计划和激励措施,委托有关机构实施人才培养。对社会力量建立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政府建立的康复机构执行相同的政策。充分发挥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居)委会和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镇(街道)、村(居)委会残疾人专职委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残疾发现告知、协助申请救助、志愿康复服务等工作。

5.建立健全康复救助评估机制。残联要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过程实时监测,对接受救助的儿童,要评定康复效果,提高康复救助规范化水平。定期组织开展康复救助项目绩效评估工作,形成阶段评估和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查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机制。

(三)强化监督管理

1.区残联要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评估、诊断机构。加强机构准入、退出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对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康复效果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

2.区残联要加强对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康复救助资金,杜绝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定期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分配使用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四)做好宣传动员

区残联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精神和内容,积极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残联要牵头与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做好工作落实。区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


附件: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

序号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 务 内 容

补助标准

(万元)

1

低视力儿童

辅助器具适配

基本型远距离助视器、近距离助视器;助视器适应性训练。

0.2

视功能训练

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含固定注视、定位注视、视觉跟踪与追踪、视觉搜寻训练)。

0.5

2

听力言语

残疾儿童

人工耳蜗

人工耳蜗植入、调机、听觉言语功能训练,标准参见《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年版)》(中华医学会编著)。

8.85

助听器

助听器配戴、调试、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2.6

3

肢体残疾

儿童

矫治手术及训练

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

1.72

辅助器具适配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坐姿椅、站立架等辅助器具。

0.12

运动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语言、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维持关节活动度、增强肌力、语言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

2

4

智力残疾

儿童

认知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

2

5

孤独症儿童

沟通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