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城区城市特殊人群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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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城区城市特殊人群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新政发〔2020〕101号 〕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

  现将《新城区城市特殊人群救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新城区城市特殊人群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救助原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新城区城市户籍人口中特殊人群在遭遇突发事件或因灾、因残、因病、因疫等非人为因素和自然灾害,造成家庭支出明显超出收入,生活困难、子女在校教育无法正常进行、家庭成员因经济困难无法入院治疗、购买必须药品等其它特殊情况,且现行救助政策无法对其实施救助的现实问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城市特殊人群救助本着从实际出发,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确定救助水平,确保特殊人群救助工作可持续平稳运行。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当年因病、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支出突然增大,超出家庭6个月的总收入(如因病需医疗报销后个人全部自付费用),但达不到纳入低保标准或临时救助标准的人群。

第四条 以家庭人均收入为依据,每月收入超出当年低保保障标准,低于低保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包括2倍)。

第五条 本人或家庭名下无出租性质收取租金等资产。如:房屋、车辆、商业门脸等。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申请特殊人群救助。

第三章 不予救助对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救助:

(一)参照呼和浩特市低保认定标准计算,60周岁以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二) 赡(抚、扶)养人具有赡(抚、扶)养能力,而不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三)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黄赌毒等违法行为或不良嗜好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五)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六)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拒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新城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上,家庭成员中有精神类疾病但已享受医保或已享受其它救助政策的。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 因普通疾病、火灾、车祸、家庭支出突然增大及其它突发事件,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在获得各种赔偿、救助和帮扶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在一个年度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每月或季度发放,年度总额2400元,帮助其度过难关。每个地区每年原则上不超10户。

第八条 家庭成员或个人因重特大疾病(卫生部门认定病种)或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生活陷入困境且无医疗保险的,各地区根据其支出实际情况,年度内可给予3000-8000元救助。每个地区每年原则上不超5户。

第五章 申请人提交材料

第九条 符合救助标准的特殊人群,需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民事赔偿原因申请救助,应出具交警部门的裁定或司法部门证明。造成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残疾证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三)遇突发事件的还应提供突发事件(故)证明或现场目击证明材料。

(四)上述原因之外的事项需提供正式公立机构的证明、结算清单及凭据等材料。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符合申请救助条件的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严格执行个人申请、居委会初审及公示、街道办事处审批、街道办事处发放救助金、区民政局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居委会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程序(包括公示期3天)。

第七章 资金来源及发放

第十二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预算,作为8个街道办事处特殊家庭和个人专项救助金。每年年初按照各地区不少于10万元下拨,剩余20万元资金留于区民政局作为备用资金,用于资金有缺口的地区调剂使用,资金不足的地区及时向区民政局请款,确保特殊人群得到及时救助。

第十三条 各地区负责救助资金预算、决算编制。要设立专账与其它社会救助资金严格区分,确保专款专用。对专项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当年救助金有结余的地区,按照财经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救助资金各地区要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进行及时发放。

第八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各地区和居委会要严格执行初审、公示、审批、发放、公开等程序。

第十七条 对急难特殊事件的救助,各地区采取一事一议”办法集体研究解决,在最短时间内实施救助。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负责制定规范流程、公开管理等各项制度,负责指导监督实施全过程,确保救助公开透明。各地区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送本季度救助统计报表。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全年救助和资金使用情况。 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特殊人群救助资金适时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各地区严格遵守专款专用原则,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给予救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优亲厚友,不得出现用来解决矛盾搞平衡等违反规定现象发生。同时要将救助情况作为居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按要求进行公开,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享受救助人员,有欺瞒行为或提供虚假费用凭据、证件、证明材料等骗取救助金的,由所在地区追回其已领取救助金,拒不退回的纳入个人失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XZG-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