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山东路人民巷综合楼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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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山东路人民巷综合楼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 新政发〔2021〕373号 〕    

按照呼和浩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新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新城区中山东路人民巷综合楼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新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于2020年3月30日发布《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山东路人民巷综合楼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新政发〔2020〕41号),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为呼和浩特市新区中山东路街道办事处。2021年4月6日,区政府出具《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山东路人民巷综合楼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补充方案》,将征收工作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22日。

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山东路人民巷综合楼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补充方案》规定的征收期限届满前,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新城区人民政府中山东路人民巷综合楼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新政发〔2020〕7号)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决定书名单

武志忠(房产证号:呼新2008001260)、武庚飚(房产证号:呼新2006037258、呼新2004049859、呼新2008001259)、傲优娜(房产证号:2004049838、呼新2004045707)、杨贵兰(房产证号:呼新2006037273)、郝美凤(房产证号:呼新2006037264)、崔海燕(房产证号:呼新2006037267)、于津(房产证号:呼新2008001258)。

二、搬迁期限

请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巷综合楼房屋征收指挥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且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