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城区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专项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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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城区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专项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 新政办发〔2022〕12号 〕    

保合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城区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专项救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城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

专项救助工作方案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做好全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及时发现、有效救助、妥善安置的救助管理模式;完善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服务规范的救助管理机制和快速响应机制;形成以街道(乡镇)、社区(村)救助点为依托的救助管理工作网络;动员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街面劝导服务;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的兜底作用,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助,杜绝因工作不当而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属地工作职责

(一)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要发挥属地救助管理责任,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并定期调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任务,建立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地区协作、社会参与、服务规范的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在街道(镇)、社区设立救助点,确定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区、街道(镇)、社区(村委会)联动救助工作网络。

    (二)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针对强降温天气制定突发事件救助应急预案。按照首接责任制的要求、实行谁接待、谁负责、谁落实,严格落实六必须、六不得的要求,强化值班制度,建立值班日记,向全社会公开救援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对群众反映的救助信息迅速处置,坚决杜绝任何不安全事件发生。

(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区会同区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重点区域巡查力度,在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可能露宿的在建工地、城乡结合部、桥梁涵洞等地开展地毯式摸排,提高巡查频率,扩大巡查范围,及时发现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进行救助;对劝说无效拒绝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的流浪人员,及时提供御寒物品以及食品,告知其详细求助方式;对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及时送医院救治;对儿童、年老体弱、智障和重残人员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做到应救尽救、尽快救助,确保流浪乞讨人员生活得到及时救助。

(四)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做好防火、防爆等安全工作,消除问题隐患,要明确排查主体,责任到人,签字留痕,保证排查工作及时有效,不走过场,不得出现因救助不及时、不到位、不得力而发生意外情况,同时,对受助人员实施关爱性救助,妥善安排好他们的生活、食宿、教育、返乡、跨省寻亲等救助工作,保证受助人员有尊严的生活。

三、部门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要牵头指导、督促各地区抓好巡查救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治理工作。一是组织、指导、监督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要求做好救助工作,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甄别工作。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三是配合公安、城管等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针对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及时协助治理。四是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要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积极查找受助人员住址或户籍,能够自主返乡的,要资助返乡车票,不能够自主返乡的,由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由救助管理机构主动护送返乡。五是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公安部门要强化街头管理力度,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一是做好接警工作。接到群众提供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线索后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对于无法查明身份及监护人的精神病人要及时送往精神病院并通知救助管理站;对于无法查明身份的智障人员要主动护送到救助管理站。二是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要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火车站、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等六部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的要求,直接送至指定医院进行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三是要指导各地区公安派出所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头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置,属于救助对象的,积极主动送往救助管理机构。四是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要求,与民政部门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

(三)城管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一是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直接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

(四)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规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流浪乞讨人员。

(五)财政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专项救助行动的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上述各部门职责任务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承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保障流浪乞讨专项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四、工作措施

(一)区民政局牵头设立专项救助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公安分局、城管执法局、卫健委等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协调流动排查救助组、护送、救助、安置。保合少镇、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流浪人员的排查救助工作。

(二)根据天气、街头乞讨人员数量等实际情况,结合元旦春节等节日,同时开展集中专项排查救助行动。区民政局、公安分局、城管执法局、卫健委要分别派2名工作人员共同参与配合,进行排查救助。

(三)充分落实各单位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建立救助服务网络,完善街头救助点、社区救助点、村(居)委咨询点,在流浪乞讨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集中活动区域增设开放式临时救助点或临时避寒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方便流浪乞讨人员就近求助避寒。充分发挥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环卫工人、公交出租司机、夜间安保人员等作用,采取适当激励措施,鼓励其做好发现报告、街面劝导和应急救助服务,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一级抓一级。各地区加强与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的频繁巡查,消除救助管理盲区,形成严密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保护网。

(五)积极救助,分类施救。对流浪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性救助;对精神病人和危重病人及时护送到定点医院,先救治后救助;对极端天气情况下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劝导护送到救助站,对拒绝救助的实施关爱性救助,发给必要的食品、衣物等生活用品;对其他对象采取自愿原则,积极施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把专项救助工作列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组织动员和安排部署,要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保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和快速响应救助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工作部署要求,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开展好救助工作,杜绝流浪乞讨人员冻、饿死现象,确保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得到救助。

(二)加强宣传,信息畅通。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通过社区宣传栏、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主动救助、保护救助、人性化救助等理念和做法,宣传救助法规政策、救助途径、救助程序以及救助管理工作中的典型事迹,方便受助者的求助和群众反映救助信息。为方便群众提供流浪乞讨人员相关信息,同时接受市民和媒体监督,保合少镇及各街道办事处要向社会公布救助热线电话。

(三)明确职责,严肃追责。各地区、各相关单位要各负其责,认真履职,抓好工作的落实。参加救助活动的所有成员一定要强化防护意识,既要做好本职工作,又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注重加强对流浪人员的情绪引导,避免激化矛盾及发生安全事故,因履职不到位、推诿扯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周密部署、认真总结。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要制定流浪乞讨人员专项救助行动实施方案和突发强降温天气救助应急预案并在重要节假日合理安排人员值班,并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及值班排班情况于220日前上报区社会救助中心。

(五)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人员联系电话

郜秉英(呼市社会事务科科长)    13948412322

张明利(呼市救助站管理站站长)  13171029698

莉(区民政局副局长)        15754816339

燕(区社会救助中心主任)    13684786615

韩国斌(区社会救助中心工作人员)16604810280

市救助站值班电话                5273265

区民政局值班电话                6218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