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城区“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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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城区“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 新政办发〔2022〕47号 〕    

保合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城区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新城区“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目    录

第一章  发展基础

第一节 主要发展成就

第二节 面临的新形势

第二章  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发展目标

第三章  全面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第一节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

第二节 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第三节 加大儿童福利保障力度

第四节 提升残疾人福利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  全面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服务效能

第一节 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

第二节 深化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节 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第四节 加强基层现代社会工作

第五节 推动慈善事业创新发展

第六节  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节  加强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第五章  全面提升基本社会服务水平

第一节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二节  做好儿童保障和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工作

第三节  提高地名管理和地名服务水平

第四节  提高康复辅助器具助残效能

第五节  全面深化殡葬改革

第六章  构建新城特色养老服务体系

第一节  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第二节  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第三节  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坚持党对民政事业发展的全面领导

第二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第三节  建设一支忠诚于党的民政事业的干部队伍

第四节  建立良好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五节  加强民政服务信息化建设

第六节  健全科学有效的规划实施机制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呼和浩特市“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面对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整体战略布局,新城区民政系统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及新城区委、政府工作要求,在自治区民政厅和呼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宗旨,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十三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为新城区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一节  主要发展成就

《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书》被国家民政部评为2017年全国十大创新成果典型案例;“社会救助五位一体综合改革项目”被民政部列为全国“中欧社会保障改革项目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并圆满完成了试点地区5项改革任务;低保无纸化办公被民政厅列为自治区唯一试点地区;2017年启动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建成了“一个平台、一个载体、三大服务团队、四类服务内容”为核心的新城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基本民生保障有力。坚决履行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治责任,精准落实帮扶措施,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动态超过国家扶贫标准,130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实现了脱贫攻坚“兜底一批”“不落一户、不落一人”目标,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任务圆满完成。充分发挥民政系统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独特作用,民政服务机构保障对象实现“零感染”,各类困难群众在疫情期间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十三五”期间,全面推行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标准化指标体系和规范化审核审批流程,城乡低保实现统筹一体化发放,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了33.6%,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了82%;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提高了22.2%;分散供养标准提高了76.3%。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持续提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基本建立。基本民生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补尽补、应养尽养、应帮尽帮,实现“七个率先”:率先实现“救急难”工作全覆盖,临时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发挥明显;率先制定出台《新城区民政局审批办理事项操作规程指南》,实现民政工作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保证基层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率先开展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社会救助家庭进行家庭家计调查,解决因基层工作人员不足导致动态管理滞后等现象发生;率先实现城乡低保网上审批,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率先启用智能化服务管理困难人群工作模式,打通社会救助最后一公里,实现各类人群不同需求无缝对接;率先制定出台《新城区城市特殊人群救助管理办法》,切实解决群众因突发急难事件无法及时救助问题;率先实现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高龄津贴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重点解决困难群众因等待期过长不能及时救助突出问题。

基层社会治理不断加强。加强基层民主选举,完成新城区24个村、57个社区居委会第十届、第十一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民主决策效率大大提高,村委会换届基本实现5个百分百,社区居委会全部达到5个百分百比例。加强基层民主监督、民主管理,2020年哈拉沁村、沙梁村确定为呼市、自治区纪委监委“三务公开”现场观摩点并圆满完成观摩任务;2020年保合少镇恼包村、野马图村村规民约被自治区民政厅评选为优秀村规民约。持续推进社会工作向好发展,广泛进行社会工作宣传,持证社会工作者206人。有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社会组织共103个,其中社会团体24个,民办非企业单位91个;全面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完成3家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

基本社会服务全面推进。扎实推进养老服务工作,公办、民办养老机构4家,床位数398张,新城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2017年晋级自治区“三星级”敬老院,并被自治区质监局列为全区综合养老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单位;2020年完成公办养老机构“公建国营”运营模式;建成51个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社区;2017年率先在自治区开展高龄和重度残疾人智能人脸识别工作;完成8家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改造。殡葬改革继续深化,积极推进文明祭祀新风尚,惠民殡葬政策全面落实。圆满完成新城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公共服务迈出新的步伐。扎实开展区划和界线联检工作,新增社区居委会9个。

第二节  面临的新形势

“十四五”时期,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准确把握改革和发展的内在联系,使新城区的民政工作向着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聚焦发力。

中国社会整体上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稳中向好,国家和地方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新城区民政事业发展的经济保障能力将进一步增强。与此同时,新城区民政事业综合发展水平还不适应新发展阶段要求,深层次的问题和结构性矛盾尚未解决,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的扩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民政事业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更加凸显。2020年11月,我区常住人口699672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88.77%,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比重上升了12.97个百分点,意味着城镇民生服务对象的数量大增;农村贫困人口基本脱贫后,如何有效巩固脱贫成果成为新的课题。共同富裕既定政策的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等,对我区的民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老龄化进程处在加速阶段。2020年11月,新城区户籍人口439575人,其中60岁以上老人83696人,占比19.0%。老龄化进程处在加速阶段,在未富先老整体压力加大的同时,养老服务的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农村养老的问题尤其紧迫。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一部分高收入群体的形成,为加快养老健康服务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国家有关养老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落地,新城区的养老事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社会组织发展进入新阶段。新城区社会组织总量已达103个(其中12个社会团体,91个民办非企),绝大部分社会组织的运营能力、社会活力、作用发挥等还不能满足新城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适应市场化需求、优化结构、提高服务能力,迫切需要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接一些政府项目和提供一些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协助政府完善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如何引导社会组织围绕新城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积极有效的工作,迫切需要新城区社会组织监管方式方法的不断创新。

数字政府建设稳步推进。根据《数字呼和浩特“十四五”专项规划》,我区数字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建设逐层推进,基于“互联网+居家养老”的“一台五网”智能化养老服务体系启动建设。5G、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及其应用,符合我区民政事业发展现代化新方向。与此同时人工智能、生命健康等前沿科技,正在催生民政领域一系列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为基本民生保障对象主动发现和精准识别、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基本社会服务供给和需求适配,数字呼和浩特的建成将给我区的民政事业发展和民生服务的提质增效提供了新的支撑和有效路径。

第二章  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十四五”时期新城区民政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及区委、政府关于推动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全国、全区、全市民政会议部署安排,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和新城区委、区政府的总体部署,全方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坚持稳中求进、量力而行,坚持改革创新,着力提升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着力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着力提升基本社会服务能力,按照呼和浩特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新城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在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在宜居、宜业、宜学、宜养、宜游的“五宜”城市建设,在创新新城、生态新城、品质新城、文化新城、幸福新城、平安新城建设中,继续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建设,认真落实低保、特困、残疾、孤儿等特殊群体救助政策,让城市有温度、生活有温情、居民更温暖。率先实现民政事业在全市走在前、做表率的目标。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发展主线,守住民生保障底线。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线,进一步强化民政兜底性、基础性、保障性功能,进一步明确最基本服务对象和最优先保障对象,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边界,在优先保障公益、强化兜底功能的基础上,构建我区适度普惠民政福利体系,让人民群众共享小康社会发展成果。

坚持完善制度机制体系,建立实用性长效机制。把中央要求、内蒙古自治区的政策和呼和浩特市成功的实践经验结合起来,适时制定和完善符合新城区实际的具体运行机制。加强区和街道、镇之间、部门之间、系统内部各类制度的衔接配套,形成覆盖全面、上下贯通、内容精准、落实到位、动态完善的新城区民政工作运行体系,充分发挥系统性制度政策的整体效能。

坚持强化民政职责,畅通基层服务终端。强化职责意识和担当使命,坚持便民利民惠民方向,充分调动广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统筹利用各类资源,促进民政工作重点下沉,聚焦镇(街道)、城乡社区,优化业务流程,推进社会服务综合化、集成化,实现民政服务一网通办,打通基层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坚持监管治理并重,优化综合服务供给。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释放发展活力。鼓励基层开拓创新,探索开展原创性、差异化改革,牢固树立新型民政安全观,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决防范化解民政工作和民政事业发展中存在的政治风险、监管风险、资金风险、干部风险、项目风险、安全风险和舆论风险,确保民政各领域、全系统安全稳定,实现民生服务管理向民生服务治理的创新升级。

第三节  发展目标

力争到2025年,新城区民政工作体系更加健全,民政工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水平明显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基本民生保障水平明显提升。城乡低保人群、残疾人、困境儿童、生活困难老年人、临时困难群众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标准不断提高,保障方式更加多样。社会救助城乡统筹不断深化,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健全,具有新城区特色的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基本形成。

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显著提高。镇(街道)民政基础设施、管理服务机构、资金保障、运行制度机制等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基本建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民主协商常态化。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基本建成。

基本社会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基本满足各族人民群众全面小康生活需要的民政社会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更加系统完备。惠及人民、特别是农村群众的低保、救助、慈善、殡葬、儿童福利等基本社会服务更加及时方便。慈善事业有序、健康发展。行政区划在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进一步强化。各族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多样化诉求得到及时响应。


“十四五”时期新城区民政事业主要发展指标

序号

主 要 指 标

单位

2020

实际值

2025

目标值

指标

属性

1

城市低保标准年度增速

%

4.6

不低于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增速

预期性

2

农村低保标准年度增速

%

6.1

3

农村低保标准占城市低保标准比例

%

72.78

75

预期性

4

每百户居民拥有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

m²

20

≥33

约束性

5

查明身份信息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接送返回率

%

100

100

约束性

6

旗县级城乡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覆盖率

%

30

100

约束性

7

铁路、公路两侧整治散埋乱葬完成率

%

20

80

预期性

8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实施率

%

0

100

约束性

9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

%

100

100

约束性

10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

100

100

约束性

11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

45

≥60

预期性

12

街道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

%

42

100

预期性

13

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覆盖率

%

0

9

预期性

14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

0.0128

0.030

预期性

15

志愿服务站点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的覆盖率

%

66

100

预期性


第三章  全面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统筹完善具有新城特色的基本民生保障体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第一节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

做好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设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加强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等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监测,对陷入生活困境的群众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及时报告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低收入群体异常动态;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定期核查和动态调整机制,形成对应救助帮扶常态化制度。扩大低保保障覆盖范围,完善困难群众分层分类救助机制,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可“单人户”纳入低保。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参与就业,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农村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常态化专项救助制度,根据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困难群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加大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力度,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强化区公办养机构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健全农村困境儿童和留守老年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实现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

第二节  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加快社会救助服务管理转型升级,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效能。

健全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核对机制。完善低保家庭收入财产认定方法,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家庭财产限定标准或条件。加快民政与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金融、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和机构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共用,形成无缝衔接、精准高效的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机制。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制度与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衔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低保标准制定办法,建立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分档或根据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在原有的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3倍,并根据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照料护理标准。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加强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

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和快速响应机制,做好“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好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创新“急诊救助”模式显成效,坚持问题导向,以提升社会救助“救急难”效能为目标,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应急响应、摆渡转介、补充兜底作用,在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应急响应机制、监督长效机制、综合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提升救急解难和兜底保障能力,切实解决低收入人群在遭遇突发事件或因灾、因残、因病、因疫等非人为因素和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问题,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做好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护理工作、全面落实重度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补贴政策、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改善孤儿和贫困残疾儿童等群体的保障条件。

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障制度。配套完善救助管理政策体系和标准体系,落实落户安置、源头治理等配套政策,强化站内照料职责,加强托养机构监管,切实保障受助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健全流浪乞讨人员转介处置机制,充分利用智能化手段,发动社会力量,推进救助寻亲服务,帮助滞留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推动符合条件的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并享受相应社会保障。推进源头治理,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减少反复流浪乞讨现象。

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积极拓展“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拓展社会救助服务内涵,促进从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和社会融入相结合的复合式救助转变,增强困难群众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

加快工作机制创新完善,做到精准救助。加快推进镇(街道)观念、体制、机制、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和制度保障,推动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事业科学发展。细化审批工作的流程,明确审批程序和时限,提升审批效率。严格强化监管,构建严密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协调联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一站式办理的程序,全力保障群众少跑路,数据多跑腿。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满足群众诉求,提高群众知晓率。做到低保工作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推动动态管理下分类施保,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能升能降”,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做好救助对象准确识别,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低保信息化管理水平,着手运用“互联网+社会救助”思维,采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互联网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深度融合,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困难群众和基层工作人员“少跑腿、不跑腿”。探索民政业务之间内在的本质联系,努力实现各业务系统和数据资源的整合,服务于革新业务流程、重构业务职能和民政事业发展,最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托互联网打通救助的最后一公里。实现四个低保目标,即:精准低保、规范低保、阳光低保、公平低保。

专栏1   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

1.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强化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新城区辖区内24个行政村、62个社区(根据社区增设情况调整),每个村(社区)设立至少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覆盖率达到100%。构建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将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将困难群众纳入网格化管理。取消可通过政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持续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实现全市联通。

2.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开展救助申请对象主动发现、摸底排查、照料护理、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社会救助业务培训、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等服务。

第三节  加大儿童福利保障力度

完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机制。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医疗康复、辅具配置和关爱服务政策;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到2025年末,实现全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全覆盖,合理拓展保障范围和内容,推动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集中养育,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专栏2  儿童福利服务工程

1.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提升工程。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镇(街道)民政部门每季度对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地探访率达到100%,推动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集中养育,指导外出务工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与留守儿童每周联系和交流不少于1次。

2.儿童福利机构设施质量提升工程。大力培育发展专业化的评估和服务机构,到2025年末,培育和孵化1家具有专业水平的儿童类社会组织。

第四节  提升残疾人福利和服务水平

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其他残疾人保障相关制度、老年人福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逐步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至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至三、四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探索创新补贴内容和形式。

第四章  全面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服务效能

健全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积极拓宽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和途径,不断丰富内容和形式,构建体系完备、群众满意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全面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服务效能。

第一节  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

完善党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全面落实村(社区)班子成员资格联审机制,依法选优配强村(社区)班子成员。依法推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和村(社区)“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相关制度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规范化制度。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落实村()务公开制度。推动业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与社区居委会的互动交流,形成社区党组织领导、自治组织主导、社区各类主体多元参与、共同治理的社区治理格局。

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制度化渠道。积极探索建立镇(街道)协商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广泛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多渠道、形式多样的城乡社区协商,不断丰富村()民参与公共事项决策的有效形式。积极探索外来人口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到2025年末,新城区村(社区)全部完成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村(居)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配合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农村人居环境改造等工作,调动群众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不断推进基层治理改革创新配合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工作。

深化镇(街道)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强化镇(街道)对辖区内各类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职能,建立镇(街道)与部门之间有效协调机制。加快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到2025年底,镇(街道)一站式服务中心或便民服务、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总体上实现全覆盖,实行“一站式”服务和“一窗式”办理,推动村(社区)公共服务水平持续提升。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向农村社区提供民政公共服务,共同推进乡村振兴。

专栏3  提升基层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程

1.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推进村(居)委会精神文明建设,到2025年末,新城区村(社区)全部完成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打造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示范点,村不少于10个,社区不少于20个。推进村(居)务公开工作,保证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2025年末,建立村(居)务公开示范点,村不少于10个,社区不少于20个。

第二节 深化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推广使用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指导镇(街道)、村(社区)准确录入基层政权和社区统计方面的数据指标,实现城乡社区数据综合采集,多方使用。扩大和优化城乡社区服务供给。发挥基层党组织整合资源服务群众作用,规范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和代办政务服务事项,推动资源、管理、服务向城乡社区下沉。全面推进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清单制度建设,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城乡社区服务。开展“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创建社区治理创新实验区。推动各类政务服务向镇(街道)、城乡社区延伸覆盖

推进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城乡融合发展,重点补短板,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资源和慈善、社会工作资源向农村,特别是易地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社区辐射延伸,促进乡村治理与公共服务联动,构建镇(街道)(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服务格局。以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照料、帮扶等为重点,提升农村社区服务水平

推进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全覆盖。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新城区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总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镇、城中村、城郊村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须达到90%以上,中心村、传统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的须达到90%以上。推广使用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指导(街道)、村(社区)准确录入基层政权和社区统计方面的数据指标,实现城乡社区数据综合采集,多方使用。开发社区户外活动场所,增强公共服务、基层治理、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功能,构建保基本、广覆盖、地域特色鲜明、线上线下资源统合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扩大和优化城乡社区服务供给。发挥基层党组织整合资源服务群众作用,规范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和代办政务服务事项,推动资源、管理、服务向城乡社区下沉。全面推进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清单制度建设,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城乡社区服务。开展“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创建社区治理创新实验区。依托大数据信息平台和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平台,构建实体受理窗口、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的多样化服务格局,实现一站式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的社区应用。推动各类政务服务向镇(街道)、城乡社区延伸覆盖。

探索完善社区服务需求表达机制和评价机制。探索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社区需求清单和资源供给清单制度,推进社区服务供给和需求协调对接,实现社区服务的精细化精准化。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供给及运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构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了解居民需求、统筹设计服务项目、支持社会组织承接、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团队参与的工作体系,逐步变政府端菜为群众“点菜”,提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接社区服务需求和供给资源的能力水平。

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岗位特点、工作年限、教育程度、专业水平匹配的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建立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和待遇正常增长机制,健全完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探索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培养党员、选拔基层干部,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制度渠道。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工作者分级培训制度,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等。实施大学生社工计划,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创业。推动实现每万名城镇常住人口拥有社区工作者22人。

第三节  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围绕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要求,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要求相适应的治理主体主动服务和构建社会组织新发展格局,实现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全面落实党建工作与登记、年检(年报)、评估“三同步”制度,按照应建尽建原则,持续推进社会组织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化。加强对与行政机关脱钩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做到脱钩不脱管。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把关,选优配强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鼓励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党组织书记交叉任职。加大在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骨干中培养、发展党员力度。分级分层抓好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培训工作,十四五期间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轮训达到100%。注重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加政治认同的政治引领作用。将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中党外知识分子纳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范围,探索在政协建立社会组织界别。

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构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体制指导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使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加强对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涉企收费、对外投资、资金往来的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创新监管方式,通过开展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等级评估、双随机执法检查等工作,将社会组织基础信息、许可信息、处罚信息、收费信息、年报信息等向社会公开,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严肃查处不接受登记管理、超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违规收费、强制入会等违法违规活动,清理“僵尸”社会组织,依法取缔未经登记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推进社会组织依法运作、自律发展。

积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围绕呼和浩特市全面建设五宜城市建立社会组织培育扶持体系,十四五”末,新城区建有为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技能培训、管理经验输出、人才队伍培养等服务内容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公益慈善事业、提供公共服务、扩大就业渠道、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四节  加强基层现代社会工作

推进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加大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孵化力度,加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的标准化建设探索建立区、镇(街道)、城乡社区三级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综合利用或整合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社会救助工作站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有场地、有设备、有人员、有服务功能、有工作流程、有规章制度”的标准,在镇(街道)建设一批服务功能完备、人员素质专业、服务水平一流的社会工作站。通过直接聘用、购买服务或加强现有人员社会工作知识能力培训等方式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搭建枢纽型、立体型、综合型慈善捐赠、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平台为载体。到2025年末,实现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全覆盖。

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民政事业单位与基层民政经办机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机构开发相应的社会工作岗位,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优先发展以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农村留守人员、流动人口、家庭暴力受害人等为重点服务对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和稳定广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长期投身专业化社会治理与服务。开展社会工作职业能力培训,组织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项目,提高社区工作者向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转化率。到2025年末,每个镇(街道)至少有3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每个城乡社区至少有1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健全社会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管理、购买服务、项目督导、评审评价、绩效评估等系列制度,强化社会工作督导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推进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品牌化建设。发挥财政性资金引导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工作领域。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长效机制,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服务。创新社会工作专业力量与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服务模式,组织实施“五社联动”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围绕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农村留守人员、流动人口、特殊人群等重点服务对象,推进精神慰籍、卫生健康、教育辅导、婚姻家庭、就业援助、矫治帮教、人口服务等重点服务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品牌化建设。到2025年末,“五社联动”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覆盖到新城区所有的镇(街道)。

第五节  推动慈善事业创新发展

创新慈善组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公开募捐资格管理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配套的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探索建立慈善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互联网慈善特别是网络募捐的制度安排,规范慈善组织网络公开募捐备案活动,促进互联网募捐平台规范化、透明化发展。切实强化对慈善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增强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和透明度,进一步规范慈善主体行为。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慈善领域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落实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互联网慈善的引导支持力度。指导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保障慈善财产合法使用。促进慈善信托发展,推动慈善信托成为慈善工作新动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活动,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

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积极作用。引导慈善组织等慈善力量参与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重大发展战略,统筹完善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发挥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其在民生兜底保障中的积极作用。培育发展慈善领域多种服务模式,通过慈善项目服务推介,为社会企业、社会公益服务需求和社会组织之间搭建有效对接合作平台。深入开展“中华慈善日”主题活动,做好“中华慈善奖”推荐工作。积极鼓励慈善组织和慈善力量由城市进入农村,由发达地区进入欠发达地区开展服务。

第六节  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加强志愿服务制度和平台建设。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和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加大税费优惠、资金投入、激励嘉许等政策支持力度。创新社会工作人才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人才开展服务的良性互动模式。探索建立政府和慈善力量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保险服务机构制定优惠保险产品、建立第三方机构监督评估的志愿者保险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广大志愿者的后顾之忧。支持镇(街道)、城乡社区等公共服务场所建立志愿服务站点,为群众参与和接受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推广应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志愿服务信息全国“一网可查”,进一步提升民政部门志愿服务信息化能力。

努力提高志愿服务水平。动员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围绕新城区重大战略部署,持续开展社会救助、扶贫帮困、为老助残、儿童关爱、邻里互助、移风易俗等志愿服务,积极打造新城区志愿服务优秀品牌项目。深入开展“3·5学雷锋日”“12·5志愿者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大志愿服务宣传展示力度。探索开展“时间银行”志愿服务实践活动。鼓励引导慈善组织通过募捐和资源链接等方式,为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提供资金支持,进一步拓宽志愿服务项目资金渠道。到2025年,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6万人。

第七节  加强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因地制宜优化行政区划设置。严格按照民政部《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自治区民政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设立镇、街道标准》及《设立镇、街道申报审核程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城镇社区设立工作的通知》调整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根据地区实际,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对接,促进农村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城镇化。有序推动新城区辖区规模结构优化,充分发挥优势地区带动发展和集聚人口的功能,为推动形成优势互补的高质量发展区域经济布局创造条件。

依法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平安边界职责,依法完成周边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积极稳妥做好行政区域界线风险隐患排查防范工作,及时处置因行政区域界线认定不一致等引发的边界争议,实现自治区、市、旗县(区)三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和维护,及时修复更换损毁、移位界桩。指导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探索创新界线管护手段和载体,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

专栏4 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工程

1.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

推动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实现全覆盖。创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行机制,在新城区深入开展城乡社区治理示范区建设工作,培育和打造城乡社区治理示范点。通过示范点建设引领,着力提升新城区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2.城乡社区服务提质增效

建立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长效机制,探索实施社区服务(电子)券项目,对老年人、困难群众家庭社区服务消费予以适当补贴,实现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一券通用”。指导探索建立社区服务机构(企业)认证机制。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为社区居民提供多样化生活服务。实施“互联网+社区”行动,开展智慧社区试点建设,推动社区服务智能化。

3.社会组织质量提升工程

持续开展社会组织培育、能力提升、作用发挥、规范管理等工作,提升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水平。有计划培养1名社会组织领军人才,重点打造1家品牌性社会组织。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深入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社会组织参评率达到20%以上,评估等级在3A以上的10%。

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信息化、智能化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力争“十四五”期间完成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成果转换,界桩、界线管理智能化,圆满完成行政区域界线联检任务。

5.开展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工作

到2025年末,打造不少于4个行政村级民主议事协商示范点。真正将民意落实到重大决策当中。让决策更加科学、顺民心。在民主协商过程中,将村“两委”人员、乡贤代表等全部纳入到协商议事人员范围,切实提高了公共事务决策的群众基础


第五章  全面提升基本社会服务水平

完善基本社会服务制度机制,合理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基本社会服务专业化、精准化水平。

第一节  提高收养管理服务水平

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健全完善儿童收养登记制度体系。完善收养评估标准,全面实施收养评估。规范收养登记档案管理,优化收养登记服务。探索收养工作部门协同机制,协商处置收养疑难问题。

第二节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建设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提升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为重点的未成年人关爱服务水平

健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制度,落实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合力。积极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家庭主体责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监督、帮扶,提升家庭监护能力。

专栏5 未成年人保护能力建设工程

1.加强设施建设到2025年末,区建设未成年人保护中心1处,镇(街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8处,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2.提升服务能力。推动镇(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指定专门人员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到2025年末,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覆盖率达到100%,专职儿童督导员或儿童工作人员在镇(街道)的覆盖率达到100%,推动专职儿童主任在村(居)委会的覆盖率达到100%。加大村居儿童主任培训力度,参训率达到100%。

第三节  做好儿童保障和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工作

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机制。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四位一体”的救助保护机制,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数据动态信息即时更新。落实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责任。做好将重病重残儿童、流浪儿童、贫困儿童等困境儿童纳入保障。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和工作机制,在监护、福利、法律援助等方面增强关爱保护力度培育发展儿童福利服务专业化评估和服务机构,推进儿童关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更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专业化服务。加强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鼓励引导更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加入基层儿童工作队伍,2025年末,实现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儿童主任配备两个全覆盖”。

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关爱行动。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精准到户,建档到人,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农村留守妇女精神关爱和家庭教育支持,以家庭为中心增强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完善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通过项目带动,实现农村留守妇女在“家门口就业”。结合乡村振兴,加大农村文化建设力度,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节  提高地名管理和地名服务水平

健全地名管理制度。落实呼和浩特市地名规划,细化新城区地名管理,协助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维护工作,加强地名标志导向体系建设。加强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完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备案公告等制度。及时命名我区新扩建道路、桥梁,按标准设置街路巷地名标志充分调动各部门、社会各界参与地名管理服务的积极性。提升地名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推动地名管理服务信息化。协助做好应用电子信息新技术开发具有电子定位和户联网功能的新型地名标志,推广使用带有“二维码”的“智慧门牌”系统,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效能。按照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规定,按年度更新维护完善新城区地名信息库,做到市、区两级区划地名数据资源共享为社会提供更加准确、便捷的地名导向和信息服务。

加强地名文化宣传保护应用。创新地名文化宣传方式,制作本地区具有地名文化纪录片,利用互联网展示本地区地名文化内涵。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完善我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推动地名成果转化应用,丰富地名文化产品,发展地名文化产业、信息服务。

专栏6  地名服务工程

1.地名信息服务

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夯实数据基础,规范日常管理,拓展社会服务为重点,及时完善更新新城区地名信息库,实现与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对接。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手段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效能。充分发挥地名信息基础性、服务性作用。

2.标准地名推广

加强地名用字、拼写规范管理,推动标准地名使用。

3.地名文化宣传保护弘扬

开展多样化地名文化宣传保护活动,利用普及面广、传播速度快、可视化强的方式宣传弘扬优秀地名文化。

第五节  全面深化殡葬改革

稳妥推进节地生态安葬。三沿七区”等重点区域划定为禁埋区。到2025年末,新城区火葬区火化率达到80%。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大力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因地制宜,提供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及骨灰散撒等多样化绿色生态节地安葬方式,推动生态安葬率达到50%以上新建公益性安葬设施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力争到2025年末,实现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城乡全覆盖

创新管理手段,切实提高殡葬领域治理水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殡葬服务机构日常信息采集分析,并公示机构名录、审批、年度检查、日常抽查等信息,建立殡葬服务机构执业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加强部门信息交换共享和联动惩戒,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对殡葬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以群众满意度为导向的殡葬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和完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侧重衡量功能定位、职责履行、服务流程、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等内容,把社会评价与检查考核相结合,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表彰奖励等挂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专栏7  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1.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

支持保合少镇、成吉思汗大街街道建设公益性公墓,2025年前,建设公益性公墓2处,节地生态公益性公墓2个示范项目。

第六章  构建首府特色养老服务体系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率先在构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提升养老服务能力、长期护理保险等方面补短板、强弱项、提水平,精准发力,积极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具有首府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一节  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突出养老服务兜底重点。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和示范作用,将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作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重点保障对象。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的高龄、失能、残障老年人家庭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深化养老服务改革。积极开展普惠性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为广大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基本养老服务。持续深入推进城企联动养老服务专项行动,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税费减免、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津贴补贴和政府采购等具体政策和办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医疗和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支持养老服务龙头型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整合服务力量,实现规模化和连锁化运营。对不同投资主体的养老机构实行同等的准入和优惠扶持政策。

构建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网络。建立健全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相衔接的多层次的服务体系,推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惠民政策落实,丰富完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力争到2025年末,新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对象都能享受到政策红利。大力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支持各类服务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突出公办养老机构兜底和示范功能,提升机构养老品质。推广实施“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支持物业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推动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开展养老应急救援服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机制,强化传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强化食品药品、消防等风险排查与监测预警。建立新城区养老应急信息网络,收集、分析相关信息,支持应急响应决策。每年组织开展集中应急救援演练,构建“分层分类、平战结合、高效协作”的养老服务应急救援体系。全面提升养老服务领域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应急管理能力。

第二节  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健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市、区共建示范点、街道建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建设模式,全面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大力推进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老旧小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未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区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自有房产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探索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养老服务、物业+养老服务,推动构建城市地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到2025年,每个街道至少建成一所具备综合功能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

优化护理型床位结构。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加快推动养老床位改造升级,加大护理型床位供给,推动单纯照料性养老服务机构向综合型养老服务机构转变。

实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推进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逐步拓展至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部分失能和残疾老年人家庭。参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完善居家适老化改造标准,以满足老年人居家生活、起居行走、运动康复需求为核心,增强适老化设施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

第三节  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建立养老服务业职业经理人机制,促进经营管理职业化、专业化。组织参与上级组织的养老护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参与率达100%。加大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力度,推动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打造养老服务特色项目。推动“社工+志愿者”联动为老服务。到2025年末,每千名老年人配2名社会工作者,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备2名社会工作者。

全面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按照国家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组织辖区养老机构参与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建立多部门互认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指标。将老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推动养老服务主体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全面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达标工作,督导新城区所有养老机构全部达标。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立足长期安全运营,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本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不断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强化特殊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及空巢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探访制度,提高特殊困难老人探访频次。支持探索多种模式的“互联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和智能养老技术应用,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形式多样的服务。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岗位,支持开展常态化、专业化为老志愿服务。

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医院兴办养老机构,增加养老床位,开展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推动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理站或其他医疗设施邻近设置。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居家老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发挥蒙医药康复治未病优势,支持发展医疗健康小镇和康养产业。“十四五”期间,要普遍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预约就诊、双向转诊等合作机制,基本构建起养老、医疗、照护、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相互衔接补充的“医养结合”一体化服务机制,实现养老和医疗的有效融合。

大力推进养老产业发展。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扩大养老、医疗、康复、文旅服务有效供给,促进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形成经济增长新引擎。加强行业需求统计及应用分析,鼓励相关科研单位和企业进行老年人康复训练及促进健康辅具、服装服饰、养老照护产品、日用辅助产品、适老化环境改善产品等老年用品的研发生产,完善检验检测技术保障体系,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高效的康复训练和日常生活用品。

营造尊老敬老社会环境。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养老消费环境。推动老年用品进家庭、社区、机构和园区,极大地满足老年人对老年产品的多方面需求。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确保老年人的消费者权益。正确引导老年人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繁荣与发展。指导镇(街道)常态化开展非法集资识骗防骗教育宣传,增强老年人群体识别防范能力。推进现代化养老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健全老年人教育体系,加强老年人精神关爱。

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养老服务+信用”机制,建立覆盖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多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强化养老行业诚信自律,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

专栏8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大力推进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成一刻钟养老服务圈。

2.到2025年末,每个街道至少建成1所具备综合功能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全区所有村(居)委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

第七章 保障措施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善上下联动、协调有序的落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运行机制,确保规划顺利实施,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第一节  坚持党对民政事业发展的全面领导

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体制,进一步压实民政部门党组织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大力加强民政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团结引领新城区民政系统党员干部切实扛起“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政治责任,把民政工作放在新城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做到制度从严,管理从严,作风从严,为规划实施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第二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准确把握“十四五”时期首府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民政工作提质增效,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保民生、稳就业、扩内需、促消费和实现共同富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构建首府新发展格局贡献力量。

第三节  建设一支忠诚于党的民政事业的干部队伍

加强新城区民政系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民政干部队伍,树立起全心全意做好民政工作的责任意识,主动担当作为。建立健全以镇(街道)民政助理员、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为主体,以镇(街道)、村(社区)社会工作站点为依托,以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队伍为补充的基层民政工作新格局,为“十四五”规划的完成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人才支撑。

第四节  建立良好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完善民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健全科学严格的预算编制和预决算公开机制,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财力保障重点。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民政工作经费投入和使用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吸引和撬动更多资金投入民政事业。完善资金转移支付制度,提升资金与事权责任匹配度。

第五节  加强民政服务信息化建设

统筹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民政服务信息化建设,全面构建以行政区划代码、社会组织和村(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为基础,以自然人、法人为核心的民政大数据资源体系。实现民政政务服务“一张网”“一网通办”,为各类民政服务对象、组织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推动民政政务服务从政府供给导向向群众需求导向转变,从“线下跑”向“网上办”“分头办”向“协同办”转变。充分利用12345热线,畅通群众诉求和意见表达渠道,在线受理、转办、督办、反馈等全流程透明化,民政服务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为“十四五”规划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技术平台支撑。

第六节  健全科学有效的规划实施机制

充分发挥民政各项法律法规对规划实施的约束性功能,健全责任分解机制,压实主体责任。健全协调对接机制,加强与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的协调对接,加强系统内部工作的协调统一,确保规划整体推进,有序落实。完善监测评估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探索开展大数据评估。每年年底前,对规划推进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2023年和2025年,分别对本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民政工作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考核评估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严肃追究问责,强化规划实施的刚性约束,确保各项任务指标按时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