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城区深入开展自建房屋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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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城区深入开展自建房屋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新政办发〔2022〕51号 〕    

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呼伦路区域、丁香路区域、东河区区域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城区深入开展自建房屋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523

新城区深入开展自建房屋安全隐患专项

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市委和市政府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的安全发展理念,全面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15条重要举措,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坚持分领域全面排查、分重点专项整治、分等级梯次推进的原则,全力以赴完成好我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坚持消化存量、严控增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 基本原则

  2.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同时,严格落实各街道办事处(镇)、区域服务中心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建立网格化动态管理工作机制。

    (二)坚持“行业统筹”原则。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安全排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行业领域内房屋建造时间、结构类型、建造方式、安全状况等并实行台账管理,收集、整理、汇总行业领域内排查数据,督促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进行安全隐患整治。

    (三)坚持“查改并重”原则。排查整治工作要突出重点、先急后缓、有序推进,发现问题要第一时间启动整改,逐一建立专项整治“四个清单”(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核查验收清单),实行销号管理,特别是排查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停业,综合运用加固维修、拆除重建等措施,彻底消除隐患。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成立新城区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殷树刚  区委副书记、政府代区长

副组长:刘  鹏  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侯一君  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顾  薇  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张博文  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赵剑峰  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金  晶  区政府副区长

海  明  区政府副区长

吴  青  区政府副区长

王小平  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

刘  敏  区政府副区长

云海峰  区政府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

郝占成  区安委会副主任

成  员:尹  群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郭  瑞  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王  昇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美君  区财政局局长

季利民  区发改委主任

王国平  区司法局局长

张利君  区信访局局长

郭  倩  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宗教局局长

戚  英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季  勇  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任真平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国华  区城管局局长

乔国彪  区农牧水利局局长

刘兴双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黄咏梅  区教育局局长

闫  龙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胡  燕  区卫健委主任

兰建军  区文旅局局长

戈二平  区民政局局长

李世珍  区林草分局局长

兰文兵  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主任

刘孝敏  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副局长

耿君胜  区大数据中心副主任

贺嘉恩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刘  昌  保合少镇镇长

王雪冰  成吉思汗大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魏景明  海拉尔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周  成  东风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郝  锐  迎新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边岩杰  锡林北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俊伟  西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玲龙  东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连  慧  中山东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培智  呼伦路区域服务中心主任

张利平  丁香路区域服务中心主任

欧阳颖婕 东河区域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任真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王寒冰、申国栋、薛利东同志担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9个专项工作组;属地和行业部门根据职能权限成立各自工作组专班。

(一)综合协调组

组  长:尹  群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任真平  区住建局局长

戚  英  区应急局局长

成  员:杨冬冬  区委办公室副主任

王寒冰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申国栋  区住建局副局长

薛利东  区住建局副局长

主要职责:贯彻中央、自治区的指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对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统筹协调、联络调度各工作组摸排、整治、验收推进工作情况;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技术保障组

组  长:任真平  区住建局局长

副组长:申国栋 区住建局副局长

薛利东  区住建局副局长

成  员:工作人员从区住建局和聘用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抽调。

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各街道办事处(镇)、各区域服务中心、各行业部门上报的整治工作数据,建立信息台账,按期向市住建局报送数据信息;负责指导自建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工作;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镇)、各区域服务中心、各行业部门开展城镇居住自建房及农村居住自建房的排查整治工作。

(三)摸排整治组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三管三必需的要求,各街道办事处(镇)和行业要成立工作组专班,由各街道办事处(镇)和行业一把手任组长,成员由各单位抽调组织人员,具体职责如下:

1.各街道办事处(镇)、各区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摸排、建立信息台账;根据鉴定结果,分类施策,制定辖区内自建房一栋一策一户一策整治方案,实行销号管理;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的房屋,采取果断措施,马上关、马上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2.区公安分局:负责用于休闲娱乐活动、群租居住、住宿宾馆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加强特种行业许可证管理工作,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且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3.区教育局:负责用于学校、幼儿园及教育培训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4.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养老、福利机构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5.区林草局:负责查处辖区存在违法占用林地、草地等建设自建房的行为;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6.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查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占用耕地建设自建房的行为;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7.区农牧水务局:负责机场、车站、收费站等自建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农村宅基地内自建房及农业设施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8.区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辖区文化和旅游等场所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用于体育活动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9.区宗教局:负责用于宗教活动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10.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辖区内工业园区企业自建厂房、自建办公宿舍辅助用房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11.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辖区医疗卫生场所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1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防控自建房火灾风险;负责排查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事故调查查处工作。

1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集贸市场、小饭桌、饭店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14.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辖内排查出的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的建筑、违法改扩建的建筑、擅自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开挖等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15、区接诉即办指挥调度中心:负责完善自建房建筑安全使用及管理知识库;负责及时受理、转办、跟踪、督办有关自建房安全投诉事宜。

16.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对用于行政办公活动的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17.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与属地共同完成存在安全隐患自建房的拆除工作;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资金保障组

组  长:王美君  区财政局局长

成  员:从财政局抽调

主要职责:负责落实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鉴定及整治等工作经费。

(五)司法保障组

组  长:王国平  区司法局局长

成  员:从司法局抽调

主要职责:负责聘请专业律师团队,为领导小组提供法律咨询,对各工作组查明情况和提供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分析研判,提供法律咨询保障及相关相关法律宣传信息。负责有关房屋建设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监狱、戒毒所等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六)信访稳控组

组  长:张利君  区信访局局长

成  员:闫东栋  区信访局副局长

闫怀亮  区信访局副局长

纳尔森  区信访局副局长

主要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解释,做好房屋安全整治教育稳控工作,建立群体性上访情报预警机制,消除非法信访隐患。

(七)舆论宣传组

组  长:王  昇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各地区相关部门宣传信息员

主要职责: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房屋使用安全的重要性,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开展房屋安全普法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居民的房屋使用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负责管控好房屋安全整治新闻舆论工作,特别是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工作;网安中心负责监测各类网站、平台舆情,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工作。

(八)督查督办组

组  长:郝占成(兼任)  区安委会副主任

成  员:从区政府督查室和安委办抽调

主要职责:对各工作组专班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将督查督办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九)执法执纪组

组  长:郭  瑞   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成  员:从区纪委监委抽调

主要职责:对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对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四、排查整治范围

(一)排查范围。在巩固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清查工作成效的基础上,聚焦城镇建成区、城乡结合部、工业园区、学校及风景区周边等区域,突出酒店、饭店、旅馆、农家乐、培训机构、养老院、小饭桌、幼儿园、私人影院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同时,要对用作生产经营的临时性建筑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二)排查内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性(设计审查、验收、维保、使用等)等内容;重点整治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结构布局,以及违法改扩建、加高加层和地下空间开挖等问题。

1.自住类。个人居住的自建房。

2.群租类。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院落内房间分隔、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出租或按床位出租的自建房。

3.一般经营类。批发零售、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领域的自建房。

4.集聚经营类。餐饮服务、住宿宾馆、农贸市场、休闲娱乐等领域的自建房。

5.公共服务类。学校(含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宗教场所等领域的自建房。

6.“三合一”类。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改变使用用途的自建房。

7.工业园区类。工业园区内用于生产加工、办公居住的企业自建房。

8.其他类。不具备使用功能且长期闲置的自建房;以获得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待拆迁房”等。

(三)排查方式

1.产权人自查。各街道办事处(镇)、社区(村委会)负责组织房屋产权人开展自建房安全自查工作,指导产权人填写《自建房调查登记表》,并负责梳理汇总。

2.属地核查。各街道办事处(镇)具体负责排查整治任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排查工作,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全面掌握房屋建造时间、结构类型、建造方式、安全状况等内容,及时录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城乡自建房排查功能模块,整理形成“四个台账”(自建房基础信息台账、风险隐患排查台、重点房屋监控台账、整改进度台账),并实行动态更新、动态管理。

3.行业统筹。区各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排查整治工作,分行业、分领域梳理汇总“四个台账”(自建房基础信息台账、风险隐患排查台、重点房屋监控台账、整改进度台账),并实行动态更新、动态管理。按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整治情况,确保本行业自建房排查全覆盖、整改无死角。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5月)。各街道办事处(镇)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成立工作组专班和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时间表、任务书、路线图,组织动员部署。

(二)“百日行动”阶段(2022年6月—8月)20225月至20226月底,各街道办事处(镇)、各行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分工,全面系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信息台账,全面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摸底工作,录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用户操作手册V1.0》系统。20228月底前完成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自建房屋,要从市住建局官方网站选用、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加固要同步加固,落实加固直至完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撤离的要及时组织撤离;需关停的第一时间关停。未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6月—2025年6月底)。各街道办事处(镇)、各区域服务中心、各行业部门将排查中发现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为重点集中攻坚整治,分类施策,该停则停、该拆则拆,于2025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建房安全整治销号工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四)巩固提升(长期坚持)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有效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严控增量、消化存量。

六、整治措施

(一)分类整治。对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进行安全鉴定,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对鉴定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疏散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依法拆除;对鉴定存在缺陷但暂无倒塌等风险的,要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通过加固等方式及时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

(二)清查违法行为深入推进两违专项清查工作,全面排查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行业等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格按照法定责权,依法依规实施整改。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严禁用于经营性活动。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整改销号。于整改完毕的自建房,由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综合协调组牵头,产权人(使用人)、区住建、自然资源、消防救援及所属行业主管等部门参与,共同验收达标后销号。

(四)长效管理。在消除本辖区范围内存量自建房安全隐患的基础上,严控增量,辖区内建成区不得出现新建自建房,农村新增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3层及以上城乡新增自建房,以及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必须经专业设计和施工。居民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前要取得房屋安全证明材料。各街道办事处(镇)、各区域服务中心、社区、物业管理机构要建立日常检查工作机制,对发现违法改造行为后要及时向城管部门举报,督促房屋产权人每年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组织撤离,落实解危措施。

1.自住类。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自住类自建房,产权人应按照安全鉴定报告中提供的处理建议,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对于城区范围内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纳入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综合改造。

2.群租类。经排查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各街道办事处(镇)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为AB级的,允许继续使用,并对房屋进行挂牌公示并做好跟踪管理;鉴定为CD级的,立即责成产权人疏散承租人,设置警戒区域,挂牌公示,制定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前产权人不得提供租赁服务。对于符合公租房政策的承租人,优先纳入公租房、廉租房保障系统。

3.经营类经排查初判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各街道办事处(镇)或各行业部门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为AB级的,允许继续使用,并对房屋进行挂牌公示并做好跟踪管理;鉴定为C级的,各街道办事处(镇)或各行业部门应立即下达《房屋隐患通知书》或《危险房屋通知书》,制定整改加固方案,经复核鉴定合格后可继续使用,在整改完成前暂停其经营,撤离人员,并挂牌警示;鉴定为D级的,各街道办事处(镇)或各行业部门要立即下达《房屋隐患通知书》或《危险房屋通知书》,疏散相关人员,设置警戒区域,制定结构加固整改方案,对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加固的应依法予以拆除,在整改完成前行业主管部门应责成其停业整顿。

4.公共服务类。经排查初判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各街道办事处(镇)或各行业部门要暂缓其使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为AB级的,允许继续使用,并对房屋进行挂牌公示并做好跟踪管理;鉴定为CD级的,立即责成其关停,下达《房屋隐患通知书》或《危险房屋通知书》,疏散使用人员,设置警戒区域,挂牌公示,制定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前不再提供该项公共服务,由各街道办事处(镇)或各行业部门统筹解决群众教育、养老等生活需求。

5.三合一。各街道办事处(镇)或各行业部门要责成所有权人明确房屋使用功能,并按照其确定的使用功能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为AB级的,允许其按照明确的使用功能继续使用,各街道办事处(镇)或各行业部门对房屋进行挂牌公示并做好跟踪管理,严禁产权人将一般住房违规改为经营用途的房屋;鉴定为CD级的,各街道办事处(镇)或各行业部门应责成其立即停止使用,下达《房屋隐患通知书》或《危险房屋通知书》,疏散人员,设置警戒区域,挂牌公示,制定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后可按照确定使用功能使用,各街道办事处(镇)或各行业部门做好跟踪管理。

6.工业园区类。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责成责任企业进行安全鉴定,对于鉴定为AB级的,允许其按照明确的使用功能继续使用,由责任企业组织进行房屋日常监测维护管理;鉴定为CD级的,责任企业应立即停止停产停用,划定警戒范围,撤离工作人员,制定专项整治措施,整改完成验收后方可复工复产。

7.其他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闲置、列入征拆改造等不宜进行加固或待拆的自建房,要采取划定危险区域进行防护、设立警示标识等安全措施。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及水源地的房屋建筑坚决予以拆除,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调度机制,压实主体责任。各街道办事处(镇)、各区域服务中心和行业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自建房屋排查整治督促和统计汇总工作,建立一日一调度,一周一上报,半月一通报,一月一讲评工作调度机制,每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同时由督查督办组对各属地、各行业部门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实地核查,结果以专报形式报区委、区政府,并汇总全区范围内自建房总数、排查数、问题数、整改数等台账,实现清单闭环式管理。各属地和行业部门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尽快成立工作组专班,制定各自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将方案和专班组成人员以正式文件形式于530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全面开展摸排,建立信息台账。各街道办事处(镇)和行业部门单位要建立自建房基础信息、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房屋监控、整改进度四个台账,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全覆盖;对于CD级自建房要启动房屋安全管理动态监测机制,对于检查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使用,组织撤离人员避险,确保人员安全。

(三)强化摸排治理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街道办事处(镇)和行业部门要各尽其职、各尽其责,对摸排中存在职能交叉,要通力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将自建房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做到应纳尽纳。构建产权人自查、基层网格排查、部门联查、第三方专业检查、区政府督查的多层次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体系。

(四)加强宣传力度,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房屋使用安全的重要性,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普法活动,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每年开展一次房屋安全检查,不断增强居民的房屋使用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充分发动群众,共同参与整治,助力自建房安全使用管理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1.工作流程

2.自建房(城镇)调查登记表(样表)

3.自建房(城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数据

统计表

4.存在安全隐患用作经营自建房(城镇)

主要用途统计表

5.自建房(农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数据

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