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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 新政发〔2022〕17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2020年5月15日,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张家口至呼和浩特铁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557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4.3334公顷,国有土地0.3278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新建张家口至呼和浩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

二、征用土地位置:京包铁路以北、海东路东延段以南、呼铁局材料厂以西。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成吉思汗大街街道办事处沙梁村、南店村,面积:4.6612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农用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447.1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420.3万元/公顷,征地补偿费共计1924.1957万元。

五、付款情况:补偿费已全部到位。

六、在征地范围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