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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草原划定情况的公示

〔 新政发〔2022〕247号 〕    

为了合理利用草原资源,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划定和调整工作方案》(内政办字〔2022〕39号)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对大青山保护区外现有的草地进行基本草原划定,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现将基本草原划定情况公示如下:

一、草原各类型及面积

大青山保护区外,全区草地总面积49799.72亩,其中拟划定基本草原2345.1亩,非基本草原47204.19亩,拟划定基本草原储备区250.43亩,拟划定的基本草原都在生态红线内。

1.保合少镇:草地总面积35824.15亩,其中拟划定基本草原1653.12亩,非基本草原33920.6亩,拟划定基本草原储备区250.43亩。

2.成吉思汗大街街道办事处:草地总面积13904.24亩,其中拟划定基本草原691.98亩,非基本草原13212.26亩。

3、其他区域:草地总面积71.33亩,全部为非基本草原。

二、基本草原保护的主要措施

(一)由区林草分局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保合少镇人民政府和成吉思汗大街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工作,对基本草原依法给予保护。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草原的义务,有权参与保护基本草原的社会监督,并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基本草原的违法行为。

(三)禁止在基本草原上实施下列行为:

1、开垦基本草原;

2、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

3、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

4、擅自钻井提取工业用水;

5、挖鱼塘、挖沟渠、铲草皮、挖草炭等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

6、建造坟墓;

7、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倾倒排放固体、液体、气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或者造成环   境噪声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

8、其他破坏基本草原的行为。

(四)在基本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应当符合基本草原保护规划,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五)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基本草原的,必须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公示信息

公示期自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01月05日,5个工作日。如对上述基本草原划定结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报告至新城区政府。

单位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29号

联系电话:0471-6218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