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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 新政办发〔2022〕115号〕    

保合少镇、成吉思汗街道办事处及区属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文件精神,全面做好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加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

和节水奖励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 [2016]2号),《内蒙古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 区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内财农规 [2019]10 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辖区农区内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精准补贴,主要指对农业灌溉用水实际执行水价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给与部分补贴;所称节水奖励,主要指用水主体实施农业节水并取得成效给予适当奖励。本细则所称用水主体,主要指农民用水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供水组织,主要指灌区管理单位、从事灌溉供水经营的企业等。

第四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促进改革、价补相适、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对象明确、标准清晰、程序规范、群众认可、补贴和奖励标准应与水价调价幅度、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等匹配。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不断深入做动态调整。

第五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 政用于农业水价改革的补助资金、财政安排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以及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

第六条 新城区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具体实施工作由新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及有关各部门组织开展,各用水主体和供水组织应主动配合积极参与。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七条 精准补贴对象为农业灌溉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重点补贴种粮农民限额内用水,对于以下情形,不予补贴:

(一)农业水价未进行成本测算及水价调整的;

(二)农业灌溉用水超出灌溉限额;

(三)用水台账不健全,工程管护不到位;

(四)其它不宜补贴的情形。

第八条精准补贴以财政资金补贴方式为主,可以按照标准,直接补贴到用水主体,也可以按照标准补贴给供水组织。

第九条 精准补贴标准主要依据改革前、后限额内用水的提价幅度,运行维护成本、农民承受能力、财力状况等综合确定。计量条件允许的根据实际用水量按立方米确定执行标准,计量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根据实际灌溉面积按亩确定执 行标准。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十条 节水奖励对象为积极采取节水灌溉技术、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措施实现农业灌溉节水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重点奖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种植大户、家庭农场、 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对于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一)农业灌溉用水超出灌溉限额;

(二)用水台账不健全,工程管护不到位;

(四)其它非节水因素引起用水量减少。

第十一条 节水奖励可采取资金与实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可以给予直接的资金奖励,也可以给予节水设备、计 量设施等实物奖励,有条件的,还可以对节水量实施回购。

第十二条 实施资金奖励的方式,节水奖励标准主要依据灌溉限额内的节水量、节水灌溉规模及成效、财力状况等 因素综合确定。计量条件允许的根据实际用水量按立方米确 定执行标准,计量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根据实际灌溉面积按亩确定执行标准。

第四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三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主要为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发展资金中用于发展高效节水和农业水价改革的资金、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资金、有关农业奖补资金。

第十四条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逐级分配管理。新城区水利、财政部门综合考虑保合少镇、成吉思汗街道办事处及各行政村改革任务轻重及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切块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 新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奖补对象、程序、标准的制定及执行;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筹集、管理、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新城区农牧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