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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城区开展幼儿园排查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3〕88号    

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城区开展幼儿园排查清理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属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城区开展幼儿园排查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3年7月11日


新城区开展幼儿园排查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呼和浩特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的通知》(呼政办字〔2023〕10号)《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治理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呼教通字〔2023〕26号)等文件精神,为巩固新城区清理整治幼儿园所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压实责任,切实做好我区民办幼儿园清理整治、关停取缔工作,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属地负责、疏堵结合、平稳取缔、长效治理”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指导和标本兼治,开展全区幼儿园的排查清理整治,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准入一批、规范一批、取缔一批”的工作思路,妥善清理整治无证幼儿园,进一步规范全区幼儿园的办学行为,妥善完成治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内教办发〔2019〕140号)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予以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对基本符合审批标准的幼儿园,在规定的时限内经整改合格的予以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对房屋建筑、消防、饮食卫生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管理混乱、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无证幼儿园,坚决予以取缔。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特成立新城区开展幼儿园排查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方  达(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王  珏(区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闫文娟(区教育局局长)

       刘兴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闫  龙(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局长)

       宋  岩(区纪委监委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组长)

       王  鑫(区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

       张永革(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长)

       特木其勒(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胡  燕(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李林峰(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薛利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郭  瑞(区保合少镇镇长)

       樊  庶(区成吉思汗大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魏景明(区海东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边延杰(区锡林北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连  慧(区中山东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俊伟(区西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  乐(区东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周  成(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郝  锐(区迎新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云金花(区呼伦路区域服务中心临时党工委副书记、筹备组副组长)

       乌  琼(区丁香路区域服务中心临时党工委副书记、筹备组副组长)

       李  颀(区东河区域服务中心临时党工委副书记、筹备组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负责协调、督查幼儿园排查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清理整治工作中存在问题,收集、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工作职责:

(一)区教育局:负责对不符合设置标准及整改后达不到条件的幼儿园下发《停办通知书》和《家长告知书》,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做好关停幼儿园幼儿分流安置工作。

(二)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加快审批速度,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幼儿园进行行政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指导督促整改后符合准入标准的幼儿园进行整改,使其尽快取得办学许可。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检查指导通过整改达到审批要求的幼儿园的食品安全、餐饮设施以及相应的合格验收。负责幼儿园的食品安全监管,同时开展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隐患的幼儿园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期间不得开园。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审批要求的幼儿园,按照有关文件进行处罚、关停。

(四)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无证幼儿园重点场所的各项安全检查监督工作。对特种设备及厨房、锅炉房等场所使用燃气(液化气)设备设施进行风险排查,重点对燃气硬件设备、燃气使用环境、燃气报警装置、燃气灶具熄火保护装置和操作人员安全用气以及熟悉燃气设备等情況进行行专项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组织专业人员指导对问题隐患立整立改,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五)区卫健委:负责幼儿园的卫生保健指导,指导整改可以达到审批要求的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以及相应的合格验收。并向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宣传、普及预防流行病、急救等知识,做好防止传染病的发生等卫生安全工作。

(六)区住建局:负责通过整改可以达到审批要求的幼儿园校园舍的质量安全鉴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幼儿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加强对房屋安全的指导和监管。对有安全隐患的幼儿园校园舍提出处理意见。

(七)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房屋所有权人、举办者身份进行查验,监督指导幼儿园做好学生的人身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八)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没有办学许可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按照行业规定对幼儿园外围的围栏及牌匾进行规范管理,负责拆除幼儿园不符合规范的围栏、牌匾等。

(九)区消防大队:负责幼儿园的消防安全指导监管,对无证幼儿园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对办学场地进行消防设施使用及日常的保养维护的指导,对有安全隐患的进行查封。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准入要求的幼儿园,依据相关文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十)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无证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负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的清理整治工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幼儿园进行排查,将辖区内无证幼儿园统计详实,并联合各成员单位开展关停整治工作。

五、检查范围

辖区内幼儿园

六、检查时间

2023年7月3日—2023年8月15日

七、检查方式

此项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如下。

(一)排查告知阶段(2023年7月7日—2023年 7月10日)。

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及区域服务中心负责排查辖区内无证的幼儿园并将汇总台账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信息汇总联络人:张凯普   联系电话:18004807337

(二)清理取缔阶段(2023年7月10日—2023年 7月21日)。

各成员单位抽调1-2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联合检查组对辖区民办幼儿园进行全面摸排、汇总数据、下达整改通知书或停办通知书,对未关停且有安全隐患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关停。

(三)成果巩固阶段(2023年7月24日—2023年 8月15日)

联合检查组对整体清理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对整改后仍不符合准入条件或拒不整改的无证幼儿园,根据各成员单位执法权限分工协作,依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强制查封。

八、整治内容

(一)摸排无证幼儿园。

(二)对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无证幼儿园清理关停。

(三)对通过整改达到基本条件标准的无证幼儿园,引导告知幼儿园向审批局上交材料,由审批局审验通过后发放办学许可证。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成员单位要深刻认识此次幼儿园排查清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要从维护师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要求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周密部署,精心开展。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明确各自的目标、范围、责任、分工、内容和要求。要建立大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不走过场。组织检查时要切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辖区内的无证幼儿园进行清理整治。

(三)突出重点,严格督查。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检查无证幼儿园的重点场所、关键环节,严防事故发生。对通过整改仍达不到审批要求的幼儿园进行关停。

(四)落实制度,完善台帐。各成员单位要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建立隐患登记台账,做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

(五)宣传教育,形成氛围。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板报、显示屏、互联网等媒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区教育局要开通举报电话,对举报内容要第一时间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并反馈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