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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呼和浩特市丝绸之路大道北延新建工程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新政发〔2023〕125号    

新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呼和浩特市丝绸之路大道北延新建

工程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48条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呼和浩特市丝绸之路大道北延新建工程拟征收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街道办事处毫沁营村、哈拉沁村集体土地9.2839公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位置

该批次拟征收土地为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街道办事处毫沁营村、哈拉沁村集体土地。该项目地块东邻哈拉沁生态公园、南邻110国道、西邻地界、北邻呼和塔拉西街(具体征地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面积

该批次拟征收毫沁营村集体土地0.7289公顷,其中农用地0.1155公顷(天然牧草地),未利用地0.6134公顷(其他草地0.5751公顷、裸土地0.0383公顷);哈拉沁村集体土地8.5550公顷,其中农用地3.9485公顷(耕地0.0294公顷、林地3.4929公顷、农村道路0.3451公顷、沟渠0.0811公顷),未利用地4.6065公顷(其他草地4.3382公顷、裸土地0.2683公顷)。

三、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城镇道路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上1个地块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涉及2个征地区片地价片区。其中,0.441亩耕地补偿标准为23.8万元/亩,52.3935亩林地补偿标准为23.8万元/亩,1.7325亩草地补偿标准为29.81万元/亩,5.1765亩农村道路补偿标准为23.8万元/亩,1.2165亩沟渠补偿标准为23.8万元/亩,征收9.201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29.81万元/亩,征收69.0975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23.8万元/亩,符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旗县区征地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字〔2022〕19号)。 征地范围内无青苗、地上附着物。

五、安置方式

此次征收集体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六、社会保障

经新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按照《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审核有关问题的函》(内国土资函〔2016〕266号)文件规定,毫沁营村、哈拉沁村已整村办理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该项目征收土地不涉及社保安置农业人口。

七、其他事项

本批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结束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3年6月25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新政发〔2023〕1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48条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呼和浩特市丝绸之路大道北延新建工程拟征收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街道办事处毫沁营村、哈拉沁村集体土地9.2839公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位置

该批次拟征收土地为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街道办事处毫沁营村、哈拉沁村集体土地。该项目地块东邻哈拉沁生态公园、南邻110国道、西邻地界、北邻呼和塔拉西街(具体征地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面积

该批次拟征收毫沁营村集体土地0.7289公顷,其中农用地0.1155公顷(天然牧草地),未利用地0.6134公顷(其他草地0.5751公顷、裸土地0.0383公顷);哈拉沁村集体土地8.5550公顷,其中农用地3.9485公顷(耕地0.0294公顷、林地3.4929公顷、农村道路0.3451公顷、沟渠0.0811公顷),未利用地4.6065公顷(其他草地4.3382公顷、裸土地0.2683公顷)。

三、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城镇道路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上1个地块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涉及2个征地区片地价片区。其中,0.441亩耕地补偿标准为23.8万元/亩,52.3935亩林地补偿标准为23.8万元/亩,1.7325亩草地补偿标准为29.81万元/亩,5.1765亩农村道路补偿标准为23.8万元/亩,1.2165亩沟渠补偿标准为23.8万元/亩,征收9.201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29.81万元/亩,征收69.0975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23.8万元/亩,符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旗县区征地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字〔2022〕19号)。 征地范围内无青苗、地上附着物。

五、安置方式

此次征收集体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六、社会保障

经新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按照《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审核有关问题的函》(内国土资函〔2016〕266号)文件规定,毫沁营村、哈拉沁村已整村办理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该项目征收土地不涉及社保安置农业人口。

七、其他事项

本批次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公告期为2023年6月25日—2023年7月25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结束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补偿登记期限为2023年7月26日—2023年8月2日。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