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玉泉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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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玉泉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8〕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我区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指挥能力,保障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能够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消极影响,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特修订了《玉泉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玉泉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

玉泉区旅游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一、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1.1根据《旅游法》第六章旅游安全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目的是为了提高区政府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指挥能力,保障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能够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消极影响。
    1.1.2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旅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5)《旅行社管理条例》
    (6)《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7)《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8)《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9)《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0)《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条例》
    (11)文化和旅游部《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2)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4) 玉泉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  适用范围

1.2.1  本预案适用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内处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重大旅游者伤亡事件。

1.2.2 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水、旱等气象灾害;地震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突发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4)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

(5)玉泉区旅行社组团在区外或境外遭遇突发公共事件,参照本预案。

1.3   基本原则

    1.3.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1.3.2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旅游局负责协调开展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3.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各区级有关部门、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区政府及区旅游局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的善后工作。
  1.3.4分级负责。各区级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必须准确掌握各类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应急响应程序、突发信息报送标准、处置方式等内容,明确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责任、权限、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以减少相互推诿、扯皮现象,把握最佳应急处置时间,以最少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成效。
    二、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全区设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领导组,就相关突发事件进行总协调处理,组成人员及单位如下:

总 指 挥:云   鉴(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 武建芳(市旅游局副局长)

               王    峰(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

               王    青(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政府副区长)

               张东霞(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方    达(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许金刚(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

               娜    仁(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田  军(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科长)

                云   珉(市旅游局规划科科长)

                王   英(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吴志刚(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呼其图(区卫生局党组书记、局长)

                郝丽丽(区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红旺(区景区办主任)

                曹体俊(区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

                侯小平(区城管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云建平(区文体广电局党组书记、局长)

                孟志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白振伟(区交管大队大队长)

                王明涛(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杨海英 (小黑河镇镇长)

                王   欣(昭君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禹海军(西菜园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郭文杰(兴隆巷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马   云(小召前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白爱文(长和廊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云晓敏(大南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王福军(鄂尔多斯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乌   拉 (石东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郑  岭 (区旅游局副局长)

                魏月飞(区旅游局副局长)

                武高明(昭君博物院院长)

                苏雅拉图(大召寺副主持)

                巴雅尔(席力图召主任)

                迟    利(五塔寺主任)

                邸焱丽(蒙古风情园总经理) 

                高建春(满都拉宾馆总经理)

                郭俊峰(南湖湿地公园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玉泉区旅游局办公室,旅游局局长郝丽丽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相关的协调处理工作,旅游局副局长为协调联络人。
    2.1.2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相应设立本辖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小组,由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
    2.2  工作职责
    2.2.1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组,负责协调指导涉及全区性、跨区域发生的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适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在区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协调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本辖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协调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2.2.2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涉及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通过有关渠道适时向本辖区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在区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区旅游局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本辖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协调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三、预警发布
    3.1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辖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通过媒体发布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3.2区旅游局根据区政府指示和各单位提供的情况、资料,适时向全区发出相关的旅游警告、禁止令和解除令。
    四、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及响应
   4.1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按旅游者伤亡程度分为重大(I级)、较大(II级)、一般(III级)三级。
    4.1.1重大(I级)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的,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人以上中毒死亡的。
    4.1.2较大(II级)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1至4人死亡,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且有1至4人死亡的。
    4.1.3一般(III级)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旅游者1至4人重伤,或一次造成1至19人严重食物中毒的。
    4.2  分级响应
    4.2.1当发生重大(I级)、较大(II级)、一般(II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根据实际情况,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启动旅游应急预案,在市、区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五、救援机制
    5.1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5.1.1   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本旅行社报告情况;组团旅行社应立即向本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1.2   当区旅游局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景点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市旅游局;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请求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5.1.3   区旅游局在接到组团旅行社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市旅游局,并协调组团旅行社和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和亲属安抚工作。
  5.1.4  区旅游局在接到有关事故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旅游局,并按工作职责协调相关地区和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5.1.5区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接到报案后要立即携带相关设备和器械赶赴现场施救,将伤员迅速送往就近医院治疗,根据伤情需要,重伤员在经医院紧急处置并同意后,可转送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抢救。对于重伤员的抢救,要把救治责任落实到人,尽最大努力救治伤员。

5.1.6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区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安全事故抢险预案的规定,组织领导事故的抢救、善后工作。

(1)发生一般(II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除了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安监局等区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也应立即赶赴现场,并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副主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事故责任单位的区主管部门。

(2)发生较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除了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安监局等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也应立即赶赴现场,并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事故责任单位的区主管部门。

(3)发生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或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特别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时,除了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和区安监局等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也应立即赶赴现场,并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事故责任单位的区主管部门。

(4)特殊情况,按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办理。

(5)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费用垫付原则:

a.团队、散客乘坐交通工具(铁路、民航、船舶、车辆等)发生事故,承运方要积极参与并垫付善后处理费用;

b.在景点、饭店、餐馆发生事故,景点、饭店、餐馆方要积极参与并垫付善后处理费用;

c.发生的其他事故由客源组织方先行垫付。

以上各项费用待事故责任确定后,按规定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5.1.7区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在区外发生涉旅安全事故时,按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或区政府领导的批示,区旅游局派员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5.2.1  突发重大传染性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对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性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作出的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本旅行社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组团旅行社应立即向本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旅游者的安抚、宣传工作。如果卫生防疫部门作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旅游团队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同时向团队需经过地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4)区旅游局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要立即向区政府和市旅游局报告。同时,应按照团队的行程路线,配合省、市旅游局在本区范围内督促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工作。
    5.2.2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与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区旅游局和本旅行社报告。
    (2)区旅游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认真检查团队用餐场所,查明毒源,采取相应措施。
    (3)区旅游局在向市旅游局报告的同时,应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有关事宜。

    (4)区旅游局应协助组团旅行社和事发地政府做好事故人员亲属的安抚工作。

(5)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同样适用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5.3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5.3.1   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组团社和地接社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的急救组织、相关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5.3.2   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和承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区旅游局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5.4  国(境)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要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要接受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5.5  公布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区旅游局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旅游救援电话或共享有关部门的救援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5.6 新闻发布
    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实行审核制。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要经自治区旅游局或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统一发布;重大以下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按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信息报告
    6.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区旅游局报告。
  6.2区旅游局在接到一般(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向区政府和市旅游局报告。
  6.3区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对较大(Ⅱ级)和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应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旅游局、市政府和市旅游局,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做出完整书面报告。
  6.4对于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区旅游局接到报告后除按规定上报外,应督促全区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会同当地卫生局做好旅游团队餐饮场所的检查,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七、应急保障和准备
  区旅游局要围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习,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支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互相衔接和协调。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旅游全行业与旅游者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八、联系方式
    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3916652、2530135,.

分管领导:区旅游局副局长:郑岭(手机号码:18947196930)

联络员:区旅游局质量监督科科长:张满军(手机号码:15248195471)、田雨(手机号码:13739916473)、云彦敏1524808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