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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玉泉区农村困难群众特别医疗救助金
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8〕82号    

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切实减轻玉泉区农村困难群众医疗负担,推动医疗救助与扶贫开发两项政策的有效衔接,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制定玉泉区农村困难群众特别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现将《玉泉区农村困难群众特别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泉区农村困难群众特别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呼民政发〔2017〕262号)、《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卫计字〔2017〕436号)和《关于玉泉区医疗健康精准扶贫实施方案》(玉政办〔2017〕95号)文件精神,为了切实减轻玉泉区农村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推动医疗救助与扶贫开发两项政策的有效衔接,经研究决定,制定玉泉区农村困难群众特别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困难群众特别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托住底线。根据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适度实施救助,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衔接。推进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的保障体系,形成制度合力。

(三)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及时。增强救助时效性,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第三条 特别医疗救助实行各级部门负责制。成立玉泉区特别医疗救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成员部门为小黑河镇、各涉农街道办事处、玉泉区农工部(扶贫办)、玉泉区财政局、玉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玉泉区民政局、玉泉区卫计局、玉泉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相关政策的衔接,救助措施的完善,救助工作的审定等事宜。

小黑河镇、各涉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并根据申请事项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形成完整的救助案卷。根据救助程序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同时,依据申请事由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做出给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四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特别救助:

(一)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包含玉泉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人员、农村孤儿。

(二)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参加2017年11月份玉泉区长住农牧户摸底清查的家庭人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农村(参加2017年11月份玉泉区长住农牧户摸底清查的家庭人口)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家庭月或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困难人员。

(四) 农村(参加2017年11月份玉泉区长住农牧户摸底清查的家庭人口)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家庭月或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但低于保障标准5倍的,家庭成员患病长期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治疗等造成经济负担的,经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机构报销及其他相关部门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家庭年总收入的对象。

(五)经联席会议认定,其它农村(参加2017年11月份玉泉区长住农牧户摸底清查的家庭人口)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支出较多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五条 特别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提供享受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商业保险、公益基金、民政及其他渠道相关救助等情况。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个人承诺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完整救助档案,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属于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申请特别医疗救助金的由小黑河镇、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报送区农工部,区农工部审核后报送区民政局;区农工部和民政局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案卷要件的完整性进行认定审核。审核无异议的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区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根据救助比例进行审批,并由小黑河镇、各涉农街道办事处按照审批结果给予发放特别医疗救助资金;救助档案返回镇、办事处留存。不符合救助的,出具书面告知书。

(四)属于民政救助对象申请特别医疗救助金的由小黑河镇、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报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案卷要件的完整性进行认定审核。审核无异议的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区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根据救助比例进行审批,并由小黑河镇、各涉农街道办事处按照审批结果给予发放特别医疗救助资金;救助档案返回镇、办事处留存。不符合救助的,出具书面告知书。

(五)属于未缴纳农村居民医保的人员及超出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和救助额度的申请,由小黑河镇、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报送区特别医疗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由会议审定相关事项。

第四章  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门诊医疗救助。

(一)农村五保人员及农村孤儿在医院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医保报销、民政救助及其他渠道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由区特别医疗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额度2万元。

(二)农村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医院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医保报销、民政救助及其他渠道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额度2万元;农村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在医院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医保报销、民政救助及其他渠道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按30%的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额度1万元。

第七条 住院医疗救助。

(一)农村五保人员及农村孤儿住院治疗的费用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民政救助及其他渠道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额度5万元。

(二)农村低保对象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农村低保对象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的费用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民政救助及其他渠道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超过3200元的,按照剩余自付部分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5万元。

(2)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农村低保对象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费用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民政救助及其他渠道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超过3200元的,由特别医疗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剩余自付部分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5万元。

(三)农村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1)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农村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的费用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民政救助及其他渠道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超过4800元的,按照剩余部分2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3万元。

(2)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农村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疾病住院治疗的费用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民政救助及其他渠道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超过4800元的,按照剩余部分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3万元。

(四)农村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

(1)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农村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的费用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民政救助及其他渠道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超过16000元的,按照剩余部分1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2万元。

(2)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农村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费用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民政救助及其他渠道救助后,剩余自付部分超过16000元的,按照剩余部分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2万元。

第八条 具有下列条件人员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汽车等高档消费品;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

(四)自行到非正规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无正规票据的费用及非处方药费支出。

(五)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六)因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障碍患者除外);

(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况。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玉泉区农村困难群众特别医疗救助基金主要来源区政府拨款,2018年由区财政拨付首批资金280万元,从2019年起每年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玉泉区特别医疗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地安排救助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救助金的使用效率。当支出额度超过当年预算额度的70%,玉泉区特别医疗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即时向区财政请款,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农村困难群众特别救助资金。

第十二条  对骗取农村困难群众特别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救助,乡镇、办事处追回所领救助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农村困难群众特别救助经办人员应当依法对救助申请开展调查、审核、审批,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不得泄露救助对象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防止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等现象发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玉泉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