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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玉泉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9〕2号    

区属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裕隆工业园区、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

政府常务会议作为区政府重要的决策形式之一,是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完善政府常务会议相关制度,规范会议相关程序,现将《玉泉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泉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为促进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推动决策高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制定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区委下达重要任务的措施,讨论决定上报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研究分析一个时期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的工作安排和其他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由区政府公布的决定和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裕隆工业园区、小黑河镇、街道办事处和政府各部门专题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区政府机构设置,各部门和镇、街道负责人的奖惩,以及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有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和以区政府名义对个人、集体的表彰、奖励及授予荣誉称号等;

(七)区长确定需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议题的确定

各部门拟向常务会议汇报的议题,先由汇报单位报请分管副区长同意,由分管副区长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研究拿出具体意见后,报请常务会议讨论议定。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常务会议议题:

(一)凡依法、依职权应由各部门或镇(街道)全权处理的问题,分管副区长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副区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或常务副区长、区长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二)凡未完成调查研究、会前协调等工作,议题材料未按会议要求准备,未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协调,未经区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或其他不属于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不得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三)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方案,应事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在充分协商、全面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至少1种以上较为成熟的实施方案,供常务会议议定。凡未经协商、协调或者论证的,常务会议不予审议。

三、会议的组织

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区政府办公室秘书室具体承办,要严格把关议题内容,合理安排议题数量及会议时间,原则上每次常务会议议题数量不超过12个,切实提高会议决策质量。

(一)会议通知。常务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参加或列席会议的单位。通知应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列席议题的内容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等,并认真做好会议通知记录。

(二)参会范围。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邀请区人大、政协有关领导出席会议;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法制办、政府督查室负责同志全程列席会议;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参加涉及本部门议题的讨论议定过程。

(三)会议材料准备。常务会议正式议题确定后,即由政府办公室秘书通知各汇报部门准备汇报材料。材料应包括请示事项、决策备选方案及其说明、部门意见及处理情况说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禁止性规定。材料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所提意见和建议要符合政策法律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汇报材料及参阅材料应格式要规范,印刷字迹要清晰,装订要整齐、无误。各汇报部门草拟好汇报材料后,需报请分管副区长审核同意,并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和份数送交政府办公室秘书室。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政府办公室应及时通知承办单位退回重新制作。纸质版和电子版会议议题和汇报材料一般应于会前一天送达参会人员阅知。

(四)会议记录。由政府办公室秘书室按照规范格式做好会议记录,并按要求保留存档。会议记录必须具备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分段列席人员、邀请人员及会议议题、会议发言、决定事项等内容。

(五)会议纪要。每次常务会议均应编印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由政府办公室秘书室负责起草,无特殊情况应在会后一天内完成,经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参会副区长审阅后,报请区长签发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会议纪要印制完成后,应按规定范围发送。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适宜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依法公开。

四、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各有关单位要坚决执行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对会议议定的事项以督办清单形式逐项进行催办督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以督查通报形式及时报告区长和分管副区长。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会议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参加或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应为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除参加上级或区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或活动、参与处理应急或维稳事件、外地出差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缺席或请假。确需请假的需经区长和分管副区长同意后,安排本部门分管副职参加会议,并告知政府办公室秘书室。列席会议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增派助手的,最多只能增派1名。

(二)常务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时,由承办单位作主要汇报,其他相关列席单位作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汇报人发言应言简意赅,非特殊情况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三)常务会议讨论有关议题时,分管副区长应参会讨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则上不安排讨论其分管的议题;如其分管议题有时限要求需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区长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副区长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动议。

(四)在听取议题汇报后,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各汇报单位可应要求作简要解释和进一步汇报。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区长或受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区长按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在归纳、总结会议讨论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一般不予通过或暂不作出决定。

六、会议纪律

(一)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迟到。参加或列席第一项议题的人员,须在会前10分钟到达会议室;参加或列席其他议题的人员,按规定时间在指定地点等候。

(二)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要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一律将通讯工具关闭或调至振动,不得交头接耳、随意走动或出入会场;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擅自发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议室。

(三)各部门参加或列席常务会议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对于领导讲话,特别是涉及人事、机密问题以及分歧意见,不得随意传达散布。会议未定事宜不得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会议作出的决定,应以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常务会议材料应妥善保管,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