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相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玉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2021年4月15日
附件:
玉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健康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玉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1 特别严重事件(I级)
⑴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⑵国务院及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严重事件(II级)
⑴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⑵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⑶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重事件(Ⅲ级)
⑴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⑵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IV级)
⑴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⑵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区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⑴区政府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组;⑵专家组;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⑷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组
区政府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组和现场指挥组。领导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卫健委主任担任。现场指挥组由卫健委主任具体负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部署和指导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区卫健委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辖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急救中心(站)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员转送和院内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I级响应
⑴I级响应的启动。发生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⑵I级响应的行动。区卫健委在市卫健委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按照市卫健委和区政府的指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 II级响应
⑴II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I级响应: a.发生严重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政府启动自治区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上级有关部门启动自治区、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I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⑵II级响应行动。区卫健委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卫健委和本级政府报告,在市卫健委的指导下,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并按市卫健委和本级政府的指示做好相关工作。
4.1.3 Ⅲ级响应
⑴Ⅲ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⑵Ⅲ级响应行动。区卫健委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市卫健委报告有关情况。
4.1.4 IV级响应
⑴IV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V级响应: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IV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⑵IV级响应行动。卫健委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市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需要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⑴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转运。⑵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⑶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⑷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⑸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健委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
医疗机构和医疗急救中心(站)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区卫健委。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卫健委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卫健委要及时向区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区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区卫健委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市卫健委。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玉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卫健委、各医疗机构要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120急救中心(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为紧急救援中心,建设120急救站(桃花卫生院)为紧急救援站,紧急救援中心(站)主要负责院前急救及转运,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
5.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区卫健委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食品安全应急队伍、消杀应急队伍等)。不少于30人。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区政府同意。
5.4物资储备
区卫健委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5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财政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区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障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6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农牧和科技局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市场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红十字会要积极开展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现场救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区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区委宣传部、信息中心等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培训、演练
为了提高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成功率,加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救治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应急队伍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根据《玉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培训和演练。要求各级领导、所有救援人员必须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培训活动。
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包括相关领导、有关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各种培训,并将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列为培训的重要内容。
演练: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之前开展一次,要求所有相关人员和救援人员必须参加,每次结束后要对本次演练进行评估、总结。
8.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