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各相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20〕2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内政字﹝2021﹞13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呼政字﹝2022﹞128号)、《玉泉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玉党办发﹝202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玉泉区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分工》,对全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和划分,进一步理顺了安全生产监管机制。现将《玉泉区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玉泉区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分工》
附件:
玉泉区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分工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构建科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玉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全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二、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和消防条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条件或者存在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三)依法实施涉及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的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监督管理。
(四)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消防发展规划、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和消防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指导、组织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和消防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和消防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七)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八)在本行业、领域内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和消防意识。
(九)按照职责参与或者组织生产安全和消防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职责。
三、 具体职责
(一)玉泉区发展和改革委
1、负责将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根据全区灾害应急实际情况,购买和储备全区应急救援物资。
(二)玉泉区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加强校园内及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牵头做好“小饭桌”、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宣传、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师生的应急处置与自我保护能力。
5、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6、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三)玉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有关工业和信息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严格执行行业准入管理,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工艺和产能。
3、负责支持工业和重点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6、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物流产业、物流园区、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四)玉泉区公安分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2、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行为。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4、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5、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6、负责指导、监督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8、负责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同时负责日常小微场所三级消防监督检查并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五)玉泉区交管大队
1、负责道路交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职责范围内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六)玉泉区消防救援大队
1、负责对全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指导,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2、依法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及其他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全区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全区消防安全信息。
3、负责根据全区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意见和建议,并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
4、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应急演练工作。
5、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玉泉区民政局
1、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的监督管理。
2、负责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的监督管理。
3、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玉泉区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监督、协助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指导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安全生产和消防相关法律服务。
(九)玉泉区财政局
1、负责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的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和消防预防、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负责安全生产和消防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进行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消防工作费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等有关工作。
(十)玉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对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行为。
2、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工作,负责工伤待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3、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5、负责指导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十一)自然资源局玉泉分局
1、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协调市级执法机构,配合区政府取缔决定关闭的矿山。协助做好关闭矿井和矿上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监督矿山企业对采矿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
3、负责查处未履行土地行政审批手续,私自非法建设的行为。
(十二)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住房城乡建设体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照明、供热及地下管线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4、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港口、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
6、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治理,并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7、负责物业管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全区物业管理市场,排查和治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8、负责社区施工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老旧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配置集中电动车充电场所,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9、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10、负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11、负责受理并处理未完成验收的社会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投诉举报。
(十三)玉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负责管辖区域内道路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管理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管辖区域内市容环卫设施综合维护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管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牌标识设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渣土弃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经批准后占用挖掘道路红线在50米以下道路、城市地下管线拆除违建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恶劣天气、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城市管理相关的安全保障工作和制定市容环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并组织实施。
(十四)生态环境局玉泉区分局
1、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2、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十五)玉泉区农牧和科技局
1、负责农牧业、渔业、林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饲料加工、农药经营、农牧业机械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农牧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和调解处理。
4、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5、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生产经营单位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十六)玉泉区水务局
1、负责小黑河景观河、大黑河、扎达盖河(玉泉区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水域交通、渔业生产、河道采砂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水利设施以及公路、水路、桥梁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七)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1、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区各类旅行社、星级酒店和A级景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宣传,督促其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3、负责开展旅游市场安全生产检查,排除旅游市场安全隐患。
4、负责本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化体育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监督高危体育运动项目安全管理。
5、负责监督指导广播、电视、电影、文化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6、负责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职责。
7、负责民宿、农家乐、电竞宾馆等新文化旅游业态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八)玉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负责卫生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医疗废弃物和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病发生的对策和措施;负责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特大生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及防疫处理。
7、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九)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食品药品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与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与经营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餐饮场所的燃气使用安全、用电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依法组织实施由于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引发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安全事故应急教援工作。
5、依法监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安全监督管理。
6、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
7、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地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8、负责依法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生产、经营、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9、负责生产领域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0、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
11、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12、依法查处和取缔无前置行政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前置行政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13、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14、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玉泉区应急管理局
1、依法履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安会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玉泉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2、负责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金属治炼、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
5、负责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区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察、考核工作。
6、负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7、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未达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而认为有必要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开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9、负责组织编制玉泉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组织制定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10、负责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玉泉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推动全区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11、负责牵头建立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推动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
12、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玉泉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和区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3、负责按权限协调指挥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全区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指导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职责权限组织协调指导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推动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14、负责按权限协调指挥全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15、负责协调指导全区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全区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全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16、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贈工作,管理、分配上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17、负责制定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玉泉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18、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9、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0、负责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1、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十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
1、负责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加强对客运、货运企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3、负责对客运企业、货运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二)玉泉区总工会
1、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督促企业将职业病防治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2、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督促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群防群治。
(二十三)呼和浩特供电局玉泉分局、呼市气象局、中国移动(联通、电信)内蒙古呼和浩特分公司、呼市邮政管理局按照《呼和浩特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规定的职责分别在玉泉区辖区范围内开展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地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景区服务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加强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和消防中长期发展规划。
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措施。
3、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4、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5、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6、负责组织辖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组织申请区政府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7、建立健全安监站(所)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队伍。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要求所辖村(居)委会安排专(兼)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由镇、办事处统一管理,负责隐患排查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8、健全生产安全和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9、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和消防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10、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对未尽到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和消防事故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村(居)委员会相关责任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11、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代化产业结构,逐步淘太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和消防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12、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区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消防职责。
(二)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具体消防工作职责:
1、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2、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3、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4、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5、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6、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7、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1、4、5、6、7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五、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玉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经举报且查实或者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挂牌跟踪督办,并向有关镇、办事处或部门、单位下发督办通知书。对生产安全和消防事故多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突出问题的,约谈有关负责人。
(二)本行业领域或本辖区内发生造成两人死亡的生产安全和消防事故或者一月内连续发生两起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或消防事故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事故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执行整改督办指令的。
3、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或消防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4、对生产安全或消防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5、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或消防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6、对事故善后处理不积极主动的。
7、不落实生产安全和消防事故责任追究的。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和单位,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六、附则
本分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玉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细则》的通知》(玉政办发[2016]44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