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属各机关事业单位、驻区单位、街道镇办、各人民团体: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确保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能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玉泉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4月8日
玉泉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提高我区各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和效率,最大程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玉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玉泉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玉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遵循法规、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要求,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共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等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盟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盟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区人民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红十字会、发改委、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农牧和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交管大队、事发地镇办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重大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负责应急救援机构队伍管理、组织联络、业务培训、信息收集、技能演练等日常工作。(玉泉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见附件1)
3.2 专家组
区卫健委组建本部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救援专家组(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如组成人员因个人原因无法工作,应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整。),对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技术保障。(玉泉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见附件2)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原则,120医疗急救指挥站、点及各医院急诊科、化学中毒、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负责伤亡人员的接收并给予处置、救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同志或突发事件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玉泉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见附表3)。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当发生特别重大事件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提请国家支援。
事件发生地的盟市、旗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自治区级有关部门启动自治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医疗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自治区级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接受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及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争取国家的支援,并由国家有关部门及时向有关省市通报情况。
4.1.3 Ⅲ级响应
(1) 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启动盟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 Ⅲ级响应行动
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盟市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自治区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4.1.4 Ⅳ级响应
(1) 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旗县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 Ⅳ级响应行动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申请区人民政府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必要时应当申请市卫健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时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医疗救治工作组),指挥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要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分类标志如有行业标准的则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事故发生单位相关负责人必须在现场和救援人员交接清楚),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精神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精神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心理卫生干预和咨询、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等工作,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机构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或区卫健委。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定期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区卫健委要及时向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将有关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授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升级与终止
突发事件若随时间推移,严重和危害程度进一步加剧,并有蔓延扩大趋势和情况复杂难控时,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反映,及时提升医疗卫生救援级别。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经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5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完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保障
相关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健全完善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保障
按照《院前急救管理办法》和《急救中心建设标准》,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持续加强区红十字医院院前急诊急救,及120医疗急救站、点建设。依托市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逐步完善急救网络。我区建立桃花乡卫生院、鄂尔多斯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两个相应规模急救站。
5.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保障
区卫健委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小分队 (不少于20人);组建1支卫生监督应急处置队,设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督站);组建1支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设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建1支妇女儿童应急救援(后备)医疗队,设在玉泉区妇幼保健院。
区卫健委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目前每三年调整一次),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5.4 物资储备保障
区卫健委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打击恶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资价格稳定。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5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承担救援任务的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区财政局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属地镇办要督促各类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6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 其他保障
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保障突发事件中安全生产综合性救援力量的调动和使用;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管理和发放捐助的资金和物资。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区交管大队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交通畅通。
区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制定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
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须的经费保障,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区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军队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指示,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全时段网络舆情分析、研判,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动,及时提示相关部门核实处置,防止网络舆情发酵扩散。
区委宣传部按照区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收集、宣传、发布工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区卫健委统筹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工作,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区委宣传部要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指导事发地镇办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 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制定并报玉泉区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玉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玉泉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区卫健委主任
成 员: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区交管大队分管副大队长
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区农牧和科技局分管副局长
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区红十字会分管副会长
区人武部保障科科长
区发改委分管副主任
区财政局分管副局长
区委网信办分管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区卫健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 区卫健委主任
副主任: 区卫健委副主任
区疾控局局长
成 员: 区卫健委医政股股长
区卫健委妇幼股股长、应急办主任
区卫健委综合监督股股长
区卫健委中蒙医股股长
区卫健委基层卫生管理股股长
附件2
玉泉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名单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职称 |
单位名称 |
|
1 |
陈广清 |
男 |
主任医师 |
区红十字医院 |
|
2 |
李丽英 |
女 |
主任医师 |
区红十字医院 |
|
3 |
李海龙 |
男 |
主任医师 |
区红十字医院 |
|
4 |
尹剑军 |
男 |
副主任医师 |
区红十字医院 |
|
5 |
左惠荣 |
女 |
主治医师 |
区红十字医院 |
|
6 |
刘 茂 |
男 |
副主任医师 |
区红十字医院 |
|
7 |
张瑞兵 |
男 |
主任医师 |
区红十字医院 |
|
8 |
杨春梅 |
女 |
主任医师 |
区中蒙医医院 |
|
9 |
张翼飞 |
男 |
副主任医师 |
区中蒙医医院 |
|
10 |
乌汗毕力格 |
男 |
副主任医师 |
区中蒙医医院 |
|
11 |
芦小慧 |
女 |
副主任医师 |
区中蒙医医院 |
|
12 |
沈俐 |
女 |
主治医师 |
区中蒙医医院 |
|
13 |
宫俊平 |
男 |
主治医师 |
区妇幼保健院 |
|
14 |
姚霞 |
女 |
副主任医师 |
区妇幼保健院 |
|
15 |
金湘 |
女 |
主治医师 |
区妇幼保健院 |
|
16 |
王锦平 |
男 |
副主任医师 |
区疾控中心 |
|
17 |
李国军 |
男 |
副主任医师 |
区疾控中心 |
|
18 |
崔超 |
男 |
医师 |
区疾控中心 |
|
19 |
李全红 |
男 |
四级主任科员 |
区卫健执法大队 |
|
20 |
申成钟 |
男 |
四级主任科员 |
区卫健执法大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