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黑河镇、各街道、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各单位:
为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区政府研究,现将《玉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玉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2024年7月19日
附件
玉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24修订)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呼和浩特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玉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内蒙古自治区及相邻的其他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内蒙古自治区及其他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省份以及与内蒙古自治区接壤或通航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败血症鼠疫和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旗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盟市。
(4)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及以上盟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及以上旗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旗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自治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败血症鼠疫和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旗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旗县区。
(3)霍乱在一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旗县区,或在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旗县区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旗县区,或在市区首次发生。
(9)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距呼和浩特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周边25km范围内发生动物间鼠疫疫情。
(2)腺鼠疫在一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3)霍乱在一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旗县区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下。
(6)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区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区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玉泉区人民政府成立玉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武装部、区委政法委、区网信办、区纪委监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卫健委、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农牧局、区工科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文旅局、区应急局、区市场局、区林草分局、区医保局、区宗教局、区机关事务中心、区环卫中心、景区中心、区红十字会、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
根据需要,可对玉泉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玉泉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玉泉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组织部:在防治工作中注重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先评优、追责问责的重要依据。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监管和引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信息。跟踪舆情,指导责任单位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区委统战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台事务,落实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区委政法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排查、患者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居家或隔离观察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拒不配合的依法处理。
区纪委监委:开展监督执纪,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作风不实等问题,严格依纪依法查处。
区政府办公室:传达、协助落实区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区卫健委: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开展疫情研判,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及健康教育。
区发改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年度采购计划负责区本级应急救灾物资的采购和储备,按照上级部门和区应急管理局的调拨指令开展储备物资调拨工作。
区教育局:配合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内发生。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停课和复课方案。
区工科局:负责督促邮政快递企业,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涉疫邮件、快递进行科学消杀、封存处置;监督全区邮政快递行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履行邮政快递行业监管责任;协调邮政快递车辆纳入绿色通道,确保邮政快递车辆运行,强化应急物资运输保障。组织开展防治药物筛选与研发,加强疫病监测、应急防控等研发和技术成果推广。
区商务局:负责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相关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测试剂等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产品升级;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审慎组织参加各类展洽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协助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大型商场、品牌连锁超市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相关措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组织有关企业参加商务领域的各类展洽活动。
区公安分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依托“大数据+网格化”社区警务机制,依职责做好相关人员的动态管控;依法做好强制隔离,以及疫区封控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公安监管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监管场所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相关措施,做好干警、戒毒人员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监管场所内发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区民政局:组织、指导、监督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等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相关措施,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指导慈善捐赠工作,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助力社会援助工作,监督指导相关接收捐赠单位做好资金管理、发放及信息公开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区住建局:强化供水企业和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安全运行,严防供水污染事件;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等稳定运行;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查验工作,协助做好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道路交通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公路进口冷链及其他物流企业一线人员个人防护,做好运输工具和食品倒箱过程中的消毒工作。
区城管局:全面加强流动商贩的监督管理,严查严控流动商贩沿街叫卖,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兜售野生动物等行为;负责做好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对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实施监管。
区农牧局:负责畜间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调查和应急处置等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区疫情防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维护“米袋子”、“菜篮子”和禽蛋肉奶等产品正常生产秩序,做好重要农副产品的生产供应。指导农村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配合开展人居环境整治。
区文旅局:指导督促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和卫生防护工作;及时接收、发布上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
区应急局: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安全生产综合性救援力量的调动和使用;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管理和发放捐助的资金和物资。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区市场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含活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市场监管工作,加强市场商品违法交易的综合监督执法,维护市场秩序。根据需要对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保障应急物资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全区药品零售企业、餐饮企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
区林草分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接到陆生野生动物疑似因疫病引起异常情况的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现场隔离等措施,组织具备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取样、检测、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同时通报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区医保局: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指挥部办公场所、设施设备、车辆、通讯、总务和后勤保障工作。
区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区武装部: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根据实际情况支援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2.3 玉泉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玉泉区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应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综合协调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信息管理工作;承办其他相关事项。
(2)医疗防控组:由区卫健委牵头,区医保局、区农牧局、区林草分局、区市场局、区城管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参加。负责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心理援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禽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系和协调。
(3)物资保障组:由区发改委牵头,区工科局、区财政局、区市场局等部门参加。负责适时动用区级储备物资,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质量监控。
(4)交通保障组:由区住建局牵头,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交通保障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
(5)社会管控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工科局、区武装部等部门组成。负责做好疫区和控制区域的隔离工作,武装部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人员安置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参加。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经批准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根据需要,指挥部可以增加成员并设其他工作组。
2.4 专家咨询组
区卫健委利用本系统专业资源负责组建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报告有关情况。
2.5.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应急处置和提出防控措施和建议,开展后续疾病和健康监测。
2.5.3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监测、预警、报告
3.1 监测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3.2 预警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d.区人民政府。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报相关旗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落实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相关制度,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的同时,需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在学校及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区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交通干线中断需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批准方可实施。对重大职业中毒事故,根据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7)健康教育:第一时间发布有针对性的个人防护方法,提示公众做好个人防护;利用各种渠道宣传预防控制措施及相关的科普知识。
(8)开展群防群治:组织街道社区、乡镇以及村、居委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和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0)正确引导舆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组织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准确把握、实事求是,向社会传递政府态度与处置措施,有效引导舆论方向。
4.2.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区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督导和检查。
(5)信息通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通报,及时向毗邻旗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
(6)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3)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4)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类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诊断等条件下,优先老年人和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进行医疗救治。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因子。
(4)技术培训: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的培训工作。
(5)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6)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7)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5 非事件发生地时应急反应措施
事发地在玉泉区辖区之外时,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根据事件的发展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增强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分级响应
4.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的指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
4.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地县(旗、区)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必要时,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提供指导和支持。
4.4 响应措施
4.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自治区、市级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在自治区、市级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在市级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4.5 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经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报请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自治区卫生健康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3 奖励
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5.4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 抚恤和补助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6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资、设备和劳务进行评估,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区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完善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建成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完善和加强全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玉泉区应急机构应急能力。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健全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相应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突发放射事件。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有关单位选择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心理学、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管理与培训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局)要建立应急队伍专家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1.6 演练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按照国家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区卫生健康委与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区卫生健康委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从发展和改革委与财政局调用储备物资。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应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予以解决。
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区指挥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卫生应急队伍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卫生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的运送。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6.4 法律保障
区政府办公室、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规体系。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新媒体、影视、报刊、互联网、纸媒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制定,并定期进行评价,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预案和工作实际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部门(行业、领域)的部门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在收到本预案后,应在一周内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