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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4-17 10:10

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朗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6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卫规范﹝2022﹞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托育机构建设,进一步扩大首府城市人口虹吸效应,制定《呼和浩特市关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二、重点内容

《措施》从“加大家庭养育支持、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提高托育服务质量”等三个方面制定了12条具体措施。

(一)从加大家庭养育支持方面,明确“降低家庭育儿成本、降低购房成本、加大家庭育儿支持、推进困境儿童照护发展、强化家庭婴幼儿照护指导”等5条措施。围绕给予三岁以下婴幼儿家庭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减免、发放一次性育儿津贴、照护补贴,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落实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加大对困境儿童等群体照护服务的兜底保障和婴幼儿照护培训指导等方面,降低家庭育儿成本,提高家庭照护服务能力。

(二)从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方面,明确“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实施税费优惠、优化托育机构审批流程、扩展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渠道”等5条措施。通过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居民同价,给予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适当的运营和建设补贴,对新建用于社区托育的房屋、土地在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时给予减免,提高审批服务效能,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等措施,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为有需求的市民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普惠托育机构按照呼市卫健委、发改委、教育局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呼和浩特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呼卫健字﹝2024﹞30号)进行认定,由市卫健委牵头,联合相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普惠托育示范机构的评选工作。

(三)从提高托育服务质量方面,明确“大力培养托育人才队伍、推进医育结合”2条措施。通过对保育员、育婴师等职业培训给予全额补贴,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为托育机构开展卫生保健指导和知识讲座等提高托育机构整体服务水平。

政策解读来源: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臧玉菲;联系方式:0471—4606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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