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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呼和浩特市长期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5-21 17:10 来源: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制定的背景

2007年,原卫生部颁布了《处方管理办法》,对处方用量作出了明确规定。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印发了《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对长期处方的组织管理、开具与终止、调剂等作出了进一步规范。为推进长期处方管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长期处方适用疾病参考病种目录》,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参照。

二、制定依据及目的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呼和浩特市长期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的印发,是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药机构长期处方管理,优化慢性病患者购药流程,节约医疗成本和医保基金,切实满足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和治疗需求。

三、适用情形

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患者是否符合开具长期处方条件,应由医生综合评估判定。

四、适用病种及处方量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长期处方适用疾病参考病种目录》,我市建立了《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目录(2025年版)》,共包含33种疾病。其中消化性溃疡、各类脑卒中的恢复期和后遗症期、各类慢性肾脏疾病、慢性肾脏病Ⅴ期/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结核病(规范治疗)、布鲁氏菌病、青光眼7类疾病的患者,医生可根据病情开具最长不超过4周(1个月)药量的长期处方;其余26种疾病可开具最长不超过12周(3个月)药量的长期处方。(详见《通知》附件1)

五、注意事项

一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不断推动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在开具长期处方的过程中,要对患者适用情形进行综合评估,为符合开具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长期处方。处方的开具、书写、用药管理、医保支付等,遵照执行《处方管理办法》、《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和医保相关政策规定。

二是患者就医诊疗过程中须如实告知病情、提供医疗相关信息和用药需求。医保参保人员有维护医保基金合理使用的义务。申请长期处方的慢性病患者,应携带并出示必要的诊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诊断证明书、病历、医保慢特病审批表等)。患者应遵从医嘱或按照药品说明书用药,避免因未按医嘱或药品说明书服用造成用药不良事件;服药过程中,若发生病情变化或出现不适时,应及时就医。患者开具长期处方,应确保是出于自身治疗需要,若出于自身原因发生多渠道购药、超量购药、转卖药品、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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