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医疗机构遗体停放处置规范管理办法》。该办法以《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为指导,结合呼和浩特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主要包括4章21条,办法明确了以下5方面内容:
一是医疗机构太平间负责接收和暂时保管在本院死亡的遗体,院外死亡的遗体由家属或公安机关联系殡仪馆接收。
二是太平间不得开展殡仪服务,不得泄露患者信息,工作制度、流程及收费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医院科室与太平间,太平间与殡仪馆的遗体交接程序。家属拒绝主动联系殡仪馆时,医疗机构要及时主动联系公安部门协调处理。
四是未设置太平间的医疗机构,由主治医师负责与殡仪馆专用车辆进行遗体交接,不允许出现院内遗体失管的情况。
五是院内救治无效死亡,但是无身份信息、无家属的遗体,按照《无人认领尸体处置办法》,由医疗机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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