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呼和浩特市救护车的配置、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医疗急救和交通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呼和浩特市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规范》。
二、法律依据
本规范的制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 救护车》(WS/T292-2008)、《国家卫生健康委等 9 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机构服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标准和意见。
三、主要内容
本规范共八章四十七条,另附十一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在分类上,按用途分为院前医疗急救类、非急救医疗转运类和特殊用途类,按配置分为 A、B、C 三型,不同类型的救护车在用途、配备设备等方面各有明确要求。
标识及警灯管理方面,遵循标识明晰、简洁美观原则,按类别进行车体标识管理,警灯和警报器安装需符合相关规定。
管理措施上,明确了救护车使用规范,像不得使用违规车辆、特定情况下救护车不得上路等;规定了不同医疗机构的救护车配置标准;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和调度机制;对车辆及人员管理提出要求,包括建立台账、驾驶员和医护人员资质等。
准入和退出管理中,详细列出了各类情形下救护车申请所需材料及审批流程,还规定了车辆退出的条件。
异地救护车需按要求备案,明确了备案情形、时间、材料、审核及管理要求。
执法监督部分,划分了各部门职责,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规定了处罚措施,同时鼓励社会监督并设立举报电话,违规者依法处罚,同时加强宣传引导。
四、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呼和浩特市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规范(2023 年版)》即行废止。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及外地来我市运行的救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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