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
你单位报来《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GW高效N型(异质结)电池项目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华耀部分)核准的请示》(呼开投促发〔2024〕21号)及相关材料均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助力地方经济发展,提升地区供电能力,解决企业生产用电需要,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GW高效N型(异质结)电池项目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华耀部分)项目(项目代码:2403-150121-89-01-799402)。
项目建设单位为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呼和浩特如意开发区南区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角。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1.变电工程:主变压器:4´120MVA;220kV出线回路数:2回(至创业变);10kV出线回路数:60回;无功补偿:8x8Mvar SVG。
2.线路工程:创业变至华耀变双回220kV线路工程(用户侧),双回路电缆线路长度0.15km。
3.通信工程:光缆长度2×0.4km。
4.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2310㎡,包括:主控通信楼1040㎡、10kV配电室670㎡、220kV GIS室600㎡。
四、项目总投资13248万元,全部为企业自筹。
五、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落实控制和改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方法,监测值要符合国家评价限值要求。施工期建设单位要做好生态和环境保护工作,各项措施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项目单位要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建设后,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项目单位在符合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应加强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合作和应用。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工作(见附件)。如选用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开展招标工作。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GW高效N型(异质结)电池项目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华耀部分)核准的请示》(呼开投促发〔2024〕21号)、《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准予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GW高效N型(异质结)电池项目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华耀部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批复》(呼开党政发〔2024〕16号)、《关于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GW高效N型(异质结)电池项目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华耀部分)供电方案的评审意见》(经研规〔2023〕125号)、《关于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GW高效N型(异质结)电池项目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涉网电气技术部分)的评审意见》(经研规〔2024〕88号)、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GW高效N型(异质结)电池项目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华耀部分)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GW高效N型(异质结)电池项目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华耀部分)申请报告》、《关于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20kV变电站的电缆沟使用内蒙古爱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土地的函》(华耀光电发[2024]13号)、《关于使用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20kV变电站的电缆沟使用内蒙古爱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土地的复函》(爱迩发[2024]3号)、关于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GW高效N型(异质结)电池项目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华耀部分)核准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项目所在旗县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单位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所在旗县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项目准予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1.审批部门招标内容核准意见表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网站技术维护传真电话:0471-4608394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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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
你单位报来《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GW高效N型(异质结)电池项目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华耀部分)核准的请示》(呼开投促发〔2024〕21号)及相关材料均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助力地方经济发展,提升地区供电能力,解决企业生产用电需要,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GW高效N型(异质结)电池项目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华耀部分)项目(项目代码:2403-150121-89-01-799402)。
项目建设单位为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呼和浩特如意开发区南区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角。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1.变电工程:主变压器:4´120MVA;220kV出线回路数:2回(至创业变);10kV出线回路数:60回;无功补偿:8x8Mvar SVG。
2.线路工程:创业变至华耀变双回220kV线路工程(用户侧),双回路电缆线路长度0.15km。
3.通信工程:光缆长度2×0.4km。
4.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2310㎡,包括:主控通信楼1040㎡、10kV配电室670㎡、220kV GIS室600㎡。
四、项目总投资13248万元,全部为企业自筹。
五、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落实控制和改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方法,监测值要符合国家评价限值要求。施工期建设单位要做好生态和环境保护工作,各项措施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项目单位要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建设后,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项目单位在符合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应加强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合作和应用。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工作(见附件)。如选用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开展招标工作。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GW高效N型(异质结)电池项目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华耀部分)核准的请示》(呼开投促发〔2024〕21号)、《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准予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GW高效N型(异质结)电池项目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华耀部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批复》(呼开党政发〔2024〕16号)、《关于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GW高效N型(异质结)电池项目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华耀部分)供电方案的评审意见》(经研规〔2023〕125号)、《关于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GW高效N型(异质结)电池项目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涉网电气技术部分)的评审意见》(经研规〔2024〕88号)、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GW高效N型(异质结)电池项目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华耀部分)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GW高效N型(异质结)电池项目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华耀部分)申请报告》、《关于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20kV变电站的电缆沟使用内蒙古爱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土地的函》(华耀光电发[2024]13号)、《关于使用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20kV变电站的电缆沟使用内蒙古爱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土地的复函》(爱迩发[2024]3号)、关于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GW高效N型(异质结)电池项目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华耀部分)核准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项目所在旗县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单位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所在旗县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项目准予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1.审批部门招标内容核准意见表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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