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旗县区财政局:
为支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科〔2024〕160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下达2025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内财科〔2025〕599号)和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关于下达2025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意见函》,现下达你旗(县、区)、单位2025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项目代码:10000022Z221108000001,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政府支出分类科目2070111文化创作与保护),用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具体金额等情况见附件。
请按照《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4号)要求,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项目用途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请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字〔2020〕69号)的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同级财政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及时分解,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特此通知。
附件:2025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分配表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5年6月30日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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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科〔2024〕160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下达2025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内财科〔2025〕599号)和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关于下达2025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意见函》,现下达你旗(县、区)、单位2025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项目代码:10000022Z221108000001,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政府支出分类科目2070111文化创作与保护),用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具体金额等情况见附件。
请按照《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4号)要求,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项目用途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请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字〔2020〕69号)的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同级财政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及时分解,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特此通知。
附件:2025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分配表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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