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教育局 民政局 人社局 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教育厅 民政厅 人社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启动10月份、
11月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1-13 16:37
各旗县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教育厅 民政厅 人社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启动10月份、11月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19〕1015号)精神,请各委、办、局按照各自职责,强化责任,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积极推动落实我市10月份、11月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请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自治区文件要求开展工作,根据各部门职责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具体分工如下:
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教育局: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民政局: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
请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确保“按月测算,按月发放”,5月至9月份价格临时补贴未发放完毕的请加快发放进度。各旗县区财政局做好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保障工作,并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各有关单位在价格临时补贴实施后,将落实情况及补贴对象清单以书面形式反馈上级部门汇总,工作推进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其他重要情况,请及时上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教育厅 民政厅 人社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启动10月份、11月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19〕1015号)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