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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布鲁菌病、肺结核病免费治疗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06-16 17:26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旗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有关单位:

为有效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切实减轻布鲁菌病、肺结核病患者的就医负担,依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呼政办发〔2018〕22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布鲁菌病(布鲁氏菌病)、肺结核病实行免费治疗政策,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布鲁菌病、肺结核病免费治疗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保障对象

具有呼和浩特市户籍,患布鲁菌病、肺结核病的城乡居民。

二、保障水平

保障水平执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呼政办发〔2018〕22号)文件。布鲁菌病、肺结核病实行免费治疗,治疗费用先由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剩余费用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偿。

三、保障形式

(一)布鲁菌病

1.已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布鲁菌病患者,门诊治疗按照《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实施办法》执行,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00%予以补偿。

2.布鲁菌病患者住院治疗的,为单纯布鲁菌病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纳入临床路径管理,按现行的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00%予以补偿。有布鲁菌病并发症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布鲁菌病并发症的临床路径管理,按现行的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00%予以补偿。

(二)肺结核病

1.已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肺结核病患者,门诊治疗按照《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实施办法》执行,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00%予以补偿。

2.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患者(包括初治、复治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应纳入临床路径管理的,按现行的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00%予以补偿。由肺结核病引起并发症的患者,按照肺结核病并发症的临床路径进行治疗,在医保报销的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按100%予以补偿。

3.耐多药肺结核病患者,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耐多药结核病防控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执行,先由医保报销,再执行其他救助政策,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100%补偿。

4.属于建档立卡的布鲁菌病、肺结核病贫困患者,在享受医保和相应救助政策后,剩余自付部分由财政兜底保障。

四、定点机构

布鲁菌病、肺结核病免费治疗实行归口管理,定点治疗。

布鲁菌病定点机构:市地方病防治中心、市第二医院、旗县级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旗县卫健委备案的负责诊疗布鲁菌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肺结核病定点机构:市第二医院、旗县级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

五、实施程序

(一)登记。在定点机构确诊的布鲁菌病、肺结核病患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卡、疾病诊断证明书到定点机构的进行登记,填写免费治疗申请表(见附件),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定点机构单独留存备案。

(二)诊疗。定点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提供救治服务,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按照临床路径进行诊治,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救治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费用结算。在未确定免费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期间内(呼政办发〔2018〕22号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底)收治布鲁菌病、肺结核病的医疗机构(包括所有收治机构),在提供费用汇总表等相应证明材料后,由市卫生健康委协调财政直接支付。

2019年实行定点治疗以后,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定点机构上一年度收治布鲁菌病、肺结核病患者实际产生的诊疗费用,测算出本年度执行免费治疗政策需政府补贴的费用,本年度一次性预拨到定点机构,用于此项工作支出。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定点机构免费治疗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按照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定点机构年度工作经费数额。如补贴经费有结余,自动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如补贴经费不足,在下一年度预拨的补助经费中补齐。

定点机构负责按月统计上报相关报表,各定点机构医保科负责对本单位结算材料(包括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复印件、免费治疗申请表、出院小结、病情诊断证明书、门诊和(或)住院费用详细清单、医药费用发票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单独保存布鲁菌病、肺结核病患者就诊结算过程中的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市地病中心等未设置医保科的机构,须指定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免费治疗工作,参照本方案规定的实施程序执行。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布鲁菌病、肺结核病免费治疗工作的组织管理,统筹推进免费治疗政策落到实处,督促指导各地区各单位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及问题,特成立呼和浩特市布鲁菌病、肺结核病免费治疗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组长:张一帆(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成员:李晓熳(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科长)

刘媛媛(市卫生健康委财务科科长)

杨钟(市卫生健康委疾控科负责人)

李桂梅(市第二医院院长)

王光明(市地病中心主任)

赵利军(市职业病医院院长)

师军柱(新城区卫健委副主任)

郭文华(回民区卫健委副主任)

菅高亮(玉泉区卫健委副主任)

王建平(赛罕区卫健委副主任)

王福福(土左旗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马利俊(托县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张建中(和林县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张茂文(清水河县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赵新华(武川县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疾控科,办公室主任由杨钟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委属相关单位,各旗县区卫生健康委、疾控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起草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协调推进布病、肺结核病免费治疗工作,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等。

七、考核评估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定点机构免费治疗政策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定期考核抽查,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八、其他

1.属于呼和浩特市户籍的城乡居民,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能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因布鲁菌病、肺结核病在定点机构门诊及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由财政全额保障。

2.患者不在定点机构治疗或采取非本方案规定的治疗方法,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免费政策。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城乡居民布鲁菌病免费治疗申请表

           2.城乡居民肺结核病免费治疗申请表


2019年11月5日


附件1

城乡居民布鲁菌病免费治疗申请表

定点机构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电话


身份证号


参保形式


就诊时间


病情诊断


诊断依据

(与确诊相关的检验、检查结果)

治疗方式

门诊治疗□收入院□

医师审批

医师签字:审批日期:

医务科审批

负责人签字:审批日期:

医保科审批

负责人签字:审批日期:

附件2

城乡居民肺结核病免费治疗申请表

定点机构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电话


身份证号


参保形式


就诊时间


病情诊断


诊断依据

(与确诊相关的检验、检查结果)

治疗方式

门诊治疗□收入院□

医师审批

医师签字:审批日期:

医务科审批

负责人签字:审批日期:

医保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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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布鲁菌病、肺结核病免费治疗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2020-06-16 17:26  
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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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有关单位:

为有效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切实减轻布鲁菌病、肺结核病患者的就医负担,依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呼政办发〔2018〕22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布鲁菌病(布鲁氏菌病)、肺结核病实行免费治疗政策,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布鲁菌病、肺结核病免费治疗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保障对象

具有呼和浩特市户籍,患布鲁菌病、肺结核病的城乡居民。

二、保障水平

保障水平执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呼政办发〔2018〕22号)文件。布鲁菌病、肺结核病实行免费治疗,治疗费用先由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剩余费用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偿。

三、保障形式

(一)布鲁菌病

1.已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布鲁菌病患者,门诊治疗按照《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实施办法》执行,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00%予以补偿。

2.布鲁菌病患者住院治疗的,为单纯布鲁菌病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纳入临床路径管理,按现行的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00%予以补偿。有布鲁菌病并发症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布鲁菌病并发症的临床路径管理,按现行的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00%予以补偿。

(二)肺结核病

1.已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肺结核病患者,门诊治疗按照《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实施办法》执行,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00%予以补偿。

2.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患者(包括初治、复治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应纳入临床路径管理的,按现行的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00%予以补偿。由肺结核病引起并发症的患者,按照肺结核病并发症的临床路径进行治疗,在医保报销的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按100%予以补偿。

3.耐多药肺结核病患者,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耐多药结核病防控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执行,先由医保报销,再执行其他救助政策,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100%补偿。

4.属于建档立卡的布鲁菌病、肺结核病贫困患者,在享受医保和相应救助政策后,剩余自付部分由财政兜底保障。

四、定点机构

布鲁菌病、肺结核病免费治疗实行归口管理,定点治疗。

布鲁菌病定点机构:市地方病防治中心、市第二医院、旗县级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旗县卫健委备案的负责诊疗布鲁菌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肺结核病定点机构:市第二医院、旗县级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

五、实施程序

(一)登记。在定点机构确诊的布鲁菌病、肺结核病患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卡、疾病诊断证明书到定点机构的进行登记,填写免费治疗申请表(见附件),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定点机构单独留存备案。

(二)诊疗。定点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提供救治服务,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按照临床路径进行诊治,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救治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费用结算。在未确定免费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期间内(呼政办发〔2018〕22号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底)收治布鲁菌病、肺结核病的医疗机构(包括所有收治机构),在提供费用汇总表等相应证明材料后,由市卫生健康委协调财政直接支付。

2019年实行定点治疗以后,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定点机构上一年度收治布鲁菌病、肺结核病患者实际产生的诊疗费用,测算出本年度执行免费治疗政策需政府补贴的费用,本年度一次性预拨到定点机构,用于此项工作支出。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定点机构免费治疗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按照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定点机构年度工作经费数额。如补贴经费有结余,自动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如补贴经费不足,在下一年度预拨的补助经费中补齐。

定点机构负责按月统计上报相关报表,各定点机构医保科负责对本单位结算材料(包括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复印件、免费治疗申请表、出院小结、病情诊断证明书、门诊和(或)住院费用详细清单、医药费用发票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单独保存布鲁菌病、肺结核病患者就诊结算过程中的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市地病中心等未设置医保科的机构,须指定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免费治疗工作,参照本方案规定的实施程序执行。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布鲁菌病、肺结核病免费治疗工作的组织管理,统筹推进免费治疗政策落到实处,督促指导各地区各单位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及问题,特成立呼和浩特市布鲁菌病、肺结核病免费治疗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组长:张一帆(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成员:李晓熳(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科长)

刘媛媛(市卫生健康委财务科科长)

杨钟(市卫生健康委疾控科负责人)

李桂梅(市第二医院院长)

王光明(市地病中心主任)

赵利军(市职业病医院院长)

师军柱(新城区卫健委副主任)

郭文华(回民区卫健委副主任)

菅高亮(玉泉区卫健委副主任)

王建平(赛罕区卫健委副主任)

王福福(土左旗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马利俊(托县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张建中(和林县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张茂文(清水河县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赵新华(武川县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疾控科,办公室主任由杨钟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委属相关单位,各旗县区卫生健康委、疾控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起草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协调推进布病、肺结核病免费治疗工作,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等。

七、考核评估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定点机构免费治疗政策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定期考核抽查,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八、其他

1.属于呼和浩特市户籍的城乡居民,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能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因布鲁菌病、肺结核病在定点机构门诊及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由财政全额保障。

2.患者不在定点机构治疗或采取非本方案规定的治疗方法,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免费政策。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城乡居民布鲁菌病免费治疗申请表

           2.城乡居民肺结核病免费治疗申请表


2019年11月5日


附件1

城乡居民布鲁菌病免费治疗申请表

定点机构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电话


身份证号


参保形式


就诊时间


病情诊断


诊断依据

(与确诊相关的检验、检查结果)

治疗方式

门诊治疗□收入院□

医师审批

医师签字:审批日期:

医务科审批

负责人签字:审批日期:

医保科审批

负责人签字:审批日期:

附件2

城乡居民肺结核病免费治疗申请表

定点机构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电话


身份证号


参保形式


就诊时间


病情诊断


诊断依据

(与确诊相关的检验、检查结果)

治疗方式

门诊治疗□收入院□

医师审批

医师签字:审批日期:

医务科审批

负责人签字:审批日期:

医保科审批

负责人签字:审批日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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