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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1000115201320/2025-0205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市烟草专卖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4-18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烟草专卖局
关于修订印发呼和浩特市烟草制品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8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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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烟草专卖局: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资源配置,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防止零售户无序增长、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保持零售户数量合理稳定,全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呼和浩特市辖区实际,修订了《呼和浩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4月18日               

(可公开)


呼和浩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呼和浩特市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制定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

第五条 本规划所指合理布局是综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参照地方政府对街道、乡镇、社区的划分标准,对辖区进行行政区域和市场单元划分,结合呼和浩特市辖区人口数量、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卷烟销量、户均订购量、零售客户毛利率等数据,确定行政区域零售点容量,并对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容量进行合理规划。 

第六条 各行政区域及市场单元的零售点容量情况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如遇政府部门对辖区行政区域范围进行重新划分的,按照相关文件进行适时调整,并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网上平台等对外公示。

第二章  布局设定标准

第七条 本规划零售点布局采取区域单元容量限制与间距要求相结合方式,即“容量+间距”模式,区域单元内零售点数量达到容量上限后,应当按照申请主体所属区域单元情况“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整体保持零售户数量合理稳定。

第八条 因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申请主体,根据其需求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并按照呼和浩特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轮候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一般区域零售点设置条件。

城区、乡(镇)街道沿街(路)零售点设置应符合其所属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第十条 集聚区域零售点设置条件。

应符合区域单元容量限制,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具体情形如下。

(一)居民小区内部对内经营的,零售点设置总数为3个;

(二)行政村、自然村按照240人以上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40人增设1个零售点;

(三)农贸市场按照摊位200个以内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个摊位增设1个零售点;

(四)汽车站候车室内零售点设置总数为1个;

(五)火车站候车室内零售点设置总数为6个;

(六)飞机场航站楼场所内零售点设置总数为5个;

(七)以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高等学校内,零售点设置总数为3个;

(八)实际独立经营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5000平米以下的KTV、大型商场、宾馆酒店、餐饮酒楼、超市等休闲娱乐服务场所内,零售点设置总数为1个;

(九)监狱、看守所、军队驻地对内经营需要的,零售点设置总数为1个;

(十)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园区内,零售点设置总数为2个;

(十一)公园、旅游景点内零售点设置总数为2个;

(十二)以居民小区为中心形成的对外经营商业街道,单侧商业街道零售点设置总数为1个。

第十一条 包括但不限于本规划第九条及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新建经营场所,不受其所属行政区域及市场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零售点数量达到集聚区域容量限制的,按照第八条执行。

第十二条 下列经营场所,零售点设置总数为1个,不受其所属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及零售点间距要求,且不作为其他区域零售点间距参照项。

(一)高速公路等道路单侧服务区内;

(二)实际独立经营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的KTV、大型商场、宾馆酒店、餐饮酒楼、超市等休闲娱乐服务场所内。

第十三条 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零售点,应符合本规划雪茄烟零售点容量限制且与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雪茄烟零售点增加经营卷烟许可范围,应符合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要求。

第三章  布局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的,应符合其所属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5米,如以下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在呼市辖区内已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符合其所属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一)残疾人:持有三级以上肢体残疾证;

(二)军烈属:持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优抚对象(烈士父母、配偶、子女);

(三)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符合集聚区域容量限制的前提下,不受其所属行政区域及市场单元的零售点容量限制,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5米。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限制规定除外。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100米区域以内零售点,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内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六条 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6个月内,原持证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需要在原地址继续经营的,不受其所属区域单元的零售点容量限制,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5米。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限制规定除外。

第十七条 发生本规划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形的,其拟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应符合距离最近处于排队轮候状态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不少于50米的要求。

第四章  布局禁止性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经营地址位于车库、仓房、阳台、楼宇公用巷道、楼梯间、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场所内的;

(二)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三)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寄卖典当、纺织工艺、五金交电、图文音像、咨询服务、珠宝首饰、宠物服务、寄递配送、中介劳服、金融证券、礼仪殡葬、水产育售、仪器仪表、畜牧农资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四)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少年宫等;

(五)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向外延伸100米区域以内,通道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出入口;

(六)位于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间距测量方式采取“依法可步行距离”测量,具体测量方式如下。

(一)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走的最短测量距离。

(二)测量时将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中心点与最邻近的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的出入口中心点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

(三)测量时不得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作为测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临时性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入两个零售点间距。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受理在先”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区域单元包括行政区域、市场单元及集聚区域。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幼儿园”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包含本数,“以下”“少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自2025年4月2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烟草专卖局2023年印发的《呼和浩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呼烟专〔2023〕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呼和浩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2.呼和浩特市雪茄烟零售点容量规划表

        3.呼和浩特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轮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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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全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资源配置,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防止零售户无序增长、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保持零售户数量合理稳定,全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呼和浩特市辖区实际,修订了《呼和浩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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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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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呼和浩特市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制定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

第五条 本规划所指合理布局是综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参照地方政府对街道、乡镇、社区的划分标准,对辖区进行行政区域和市场单元划分,结合呼和浩特市辖区人口数量、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卷烟销量、户均订购量、零售客户毛利率等数据,确定行政区域零售点容量,并对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容量进行合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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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布局设定标准

第七条 本规划零售点布局采取区域单元容量限制与间距要求相结合方式,即“容量+间距”模式,区域单元内零售点数量达到容量上限后,应当按照申请主体所属区域单元情况“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整体保持零售户数量合理稳定。

第八条 因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申请主体,根据其需求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并按照呼和浩特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轮候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一般区域零售点设置条件。

城区、乡(镇)街道沿街(路)零售点设置应符合其所属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第十条 集聚区域零售点设置条件。

应符合区域单元容量限制,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具体情形如下。

(一)居民小区内部对内经营的,零售点设置总数为3个;

(二)行政村、自然村按照240人以上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40人增设1个零售点;

(三)农贸市场按照摊位200个以内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个摊位增设1个零售点;

(四)汽车站候车室内零售点设置总数为1个;

(五)火车站候车室内零售点设置总数为6个;

(六)飞机场航站楼场所内零售点设置总数为5个;

(七)以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高等学校内,零售点设置总数为3个;

(八)实际独立经营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5000平米以下的KTV、大型商场、宾馆酒店、餐饮酒楼、超市等休闲娱乐服务场所内,零售点设置总数为1个;

(九)监狱、看守所、军队驻地对内经营需要的,零售点设置总数为1个;

(十)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园区内,零售点设置总数为2个;

(十一)公园、旅游景点内零售点设置总数为2个;

(十二)以居民小区为中心形成的对外经营商业街道,单侧商业街道零售点设置总数为1个。

第十一条 包括但不限于本规划第九条及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新建经营场所,不受其所属行政区域及市场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零售点数量达到集聚区域容量限制的,按照第八条执行。

第十二条 下列经营场所,零售点设置总数为1个,不受其所属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及零售点间距要求,且不作为其他区域零售点间距参照项。

(一)高速公路等道路单侧服务区内;

(二)实际独立经营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的KTV、大型商场、宾馆酒店、餐饮酒楼、超市等休闲娱乐服务场所内。

第十三条 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零售点,应符合本规划雪茄烟零售点容量限制且与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雪茄烟零售点增加经营卷烟许可范围,应符合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要求。

第三章  布局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的,应符合其所属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5米,如以下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在呼市辖区内已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符合其所属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一)残疾人:持有三级以上肢体残疾证;

(二)军烈属:持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优抚对象(烈士父母、配偶、子女);

(三)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符合集聚区域容量限制的前提下,不受其所属行政区域及市场单元的零售点容量限制,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5米。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限制规定除外。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100米区域以内零售点,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内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六条 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6个月内,原持证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需要在原地址继续经营的,不受其所属区域单元的零售点容量限制,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5米。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限制规定除外。

第十七条 发生本规划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形的,其拟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应符合距离最近处于排队轮候状态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不少于50米的要求。

第四章  布局禁止性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经营地址位于车库、仓房、阳台、楼宇公用巷道、楼梯间、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场所内的;

(二)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三)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寄卖典当、纺织工艺、五金交电、图文音像、咨询服务、珠宝首饰、宠物服务、寄递配送、中介劳服、金融证券、礼仪殡葬、水产育售、仪器仪表、畜牧农资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四)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少年宫等;

(五)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向外延伸100米区域以内,通道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出入口;

(六)位于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间距测量方式采取“依法可步行距离”测量,具体测量方式如下。

(一)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走的最短测量距离。

(二)测量时将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中心点与最邻近的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的出入口中心点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

(三)测量时不得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作为测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临时性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入两个零售点间距。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受理在先”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区域单元包括行政区域、市场单元及集聚区域。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幼儿园”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包含本数,“以下”“少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自2025年4月2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烟草专卖局2023年印发的《呼和浩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呼烟专〔2023〕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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