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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1000115201320201320/2021-02008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2-03-25 公文时效 有效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25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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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68号)精神,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我市房屋征收工作机制,依法做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在要求,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强化统筹协调,改进工作思路,建立工作机制,依法做好本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使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知法懂法, 自觉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房屋征收活动,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机构,分级管理,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有序

根据《条例》规定,市、区(旗、县)两级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原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为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加强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其机构名称和职能做相应调整,原隶属关系不变。

(一)在国家、自治区对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政策未作出调整前,原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仍作为集体宅基地上房屋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政府令第15号)精神,履行集体宅基地上房屋征收管理职能,机构名称予以保留。

(二)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时,原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呼和浩特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可直接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或委托其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市政府确定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实施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原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停止履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中规定的发放拆迁行政许可、行使行政裁决权等管理职能。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在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加强对本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各旗县区房屋征收部门的设立:各旗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由原拆迁管理办公室调整为房屋征收部门或新成立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2011〕68号文件精神,指导、组织、监督、管理并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各旗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街道办事处等不以盈利为目的单位,或直接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平稳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一) 市、区(旗、县)两级人民政府职能职责

市、区(旗、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2011〕68号文件要求,尽快确立本地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政策规定,切实履行政府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的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地房屋征收形势的分析和研判,及时掌握和化解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激化;负责落实实施房屋征收所需人员和征收补偿费用,并将征收补偿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旗、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

(二)房屋征收部门职能职责

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职能职责:统筹协调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下级房屋征收部门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考评等工作;负责按照《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组织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相关工作,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合理、有序开展;负责做好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相关建设、交易、生产等审批手续;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时,行使以下职能:组织征收调查登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支付政府拨付的征收补偿费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各旗县区房屋征收部门职能职责:接受上级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指导;负责做好《条例》和内政办发〔2011〕68号文件等征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组织征收调查登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做好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协调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相关建设、交易、生产等审批手续;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支付政府拨付的征收补偿费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各级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职能职责

受各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向被征收人宣传解释征收补偿政策;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与处理;协助征收部门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被征收人选定征收评估机构并协助评估机构完成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核算分户补偿金额;组织签订和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对达不成补偿协议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提出征收补偿处理意见;督促被征收人按时搬迁,协助收回、注销房屋权证;汇总归档。

四、严格程序,依法征收,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范有序

要严格按照《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2011〕6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确定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计划,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工作,同时将房屋征收实施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心城区(市四区)的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户数500户以上或征收建设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各区人民政府须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同意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在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2011〕6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并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将项目的房屋征收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同时,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报告征收进展等情况,市房屋征收部门将全市房屋征收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汇总后,按期上报市人民政府。

五、规范搬迁活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要维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所改善,征收房屋时,应该给予被征收人“征一还一”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组织成立,成员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旗县区政府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六、完善征收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相关信息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张贴并在征收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在征收实施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向被征收人公布。

七、妥善化解房屋征收与补偿矛盾纠纷

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掌握和化解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激化,避免因房屋征收与补偿引发非正常上访事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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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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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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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68号)精神,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我市房屋征收工作机制,依法做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在要求,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强化统筹协调,改进工作思路,建立工作机制,依法做好本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使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知法懂法, 自觉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房屋征收活动,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机构,分级管理,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有序

根据《条例》规定,市、区(旗、县)两级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原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为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加强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其机构名称和职能做相应调整,原隶属关系不变。

(一)在国家、自治区对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政策未作出调整前,原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仍作为集体宅基地上房屋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政府令第15号)精神,履行集体宅基地上房屋征收管理职能,机构名称予以保留。

(二)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时,原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呼和浩特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可直接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或委托其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市政府确定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实施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原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停止履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中规定的发放拆迁行政许可、行使行政裁决权等管理职能。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在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加强对本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各旗县区房屋征收部门的设立:各旗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由原拆迁管理办公室调整为房屋征收部门或新成立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2011〕68号文件精神,指导、组织、监督、管理并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各旗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街道办事处等不以盈利为目的单位,或直接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平稳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一) 市、区(旗、县)两级人民政府职能职责

市、区(旗、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2011〕68号文件要求,尽快确立本地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政策规定,切实履行政府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的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地房屋征收形势的分析和研判,及时掌握和化解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激化;负责落实实施房屋征收所需人员和征收补偿费用,并将征收补偿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旗、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

(二)房屋征收部门职能职责

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职能职责:统筹协调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下级房屋征收部门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考评等工作;负责按照《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组织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相关工作,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合理、有序开展;负责做好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相关建设、交易、生产等审批手续;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时,行使以下职能:组织征收调查登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支付政府拨付的征收补偿费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各旗县区房屋征收部门职能职责:接受上级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指导;负责做好《条例》和内政办发〔2011〕68号文件等征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组织征收调查登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做好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协调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相关建设、交易、生产等审批手续;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支付政府拨付的征收补偿费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各级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职能职责

受各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向被征收人宣传解释征收补偿政策;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与处理;协助征收部门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被征收人选定征收评估机构并协助评估机构完成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核算分户补偿金额;组织签订和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对达不成补偿协议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提出征收补偿处理意见;督促被征收人按时搬迁,协助收回、注销房屋权证;汇总归档。

四、严格程序,依法征收,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范有序

要严格按照《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2011〕6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确定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计划,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工作,同时将房屋征收实施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心城区(市四区)的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户数500户以上或征收建设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各区人民政府须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同意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在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2011〕6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并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将项目的房屋征收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同时,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报告征收进展等情况,市房屋征收部门将全市房屋征收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汇总后,按期上报市人民政府。

五、规范搬迁活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要维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所改善,征收房屋时,应该给予被征收人“征一还一”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组织成立,成员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旗县区政府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六、完善征收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相关信息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张贴并在征收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在征收实施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向被征收人公布。

七、妥善化解房屋征收与补偿矛盾纠纷

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掌握和化解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激化,避免因房屋征收与补偿引发非正常上访事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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