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1320/2021-02010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 发文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14-04-2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呼和浩特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底价确定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4月20日
呼和浩特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底价确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科学合理地确定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价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辖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设定出让底价。确定出让底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出让底价是指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标出让的标底,拍卖出让的保留价,挂牌出让的最低控制价。
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规定,按照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原则,综合城市发展水平,确定宗地出让底价。
市土地收储中心、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出让底价确定工作。
第五条 出让底价采用地价比例法、市场评估法和成本收益法综合确定。
第六条 地价比例法是指以楼面地价占房屋销售价格的比重测算土地价格的方法。
计算公式为:单位土地面积价格=出让宗地的房屋销售平均价格×楼面地价占房屋销售平均价格的比例×出让宗地的容积率×容积率修正系数。
出让宗地的房屋销售价格采用样点房屋销售平均价格,按照出让宗地周边若干个可比样点(一般不少于3个),在出让时点售价的简单算术平均数确定。宗地周边可比样点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委托专业机构,按照相同基准地价级别、就近调取普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调查结果予以审核认定。拟出让宗地规划用途与调取样点用途不一致的,通过基准地价修正。
按上述原则无法调取足够可比楼盘销售样点的,可调取相邻级别楼盘销售样点,通过基准地价进行修正。
楼面地价占房屋销售价格的比例,按可比城市楼面地价占房价的平均比例确定为20%。
第七条 市场评估法是指由土地评估专业机构,按照土地估价规程,以出让宗地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估算和判定土地价格的方法。
第八条 成本收益法是指以土地成本和根据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支出的固定费用测算土地价格的方法。
固定费用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失地农民医疗保险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第九条 商住用地出让底价采取以地价比例法为主的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地价比例法权重占0.6,市场评估法权重占0.4。
第十条 工业用地出让底价采取市场评估法确定。
第十一条 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实际情况,对上述计算结果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幅度原则控制在10%以内。对国家支持的特殊项目,例如大型商贸物流、文化产业、养老机构、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符合用地规模、产业准入、投资强度、就业要求、自持比率、税收保障等政策的,可以适当增大调整幅度,具体调整幅度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确定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出让宗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和按成本收益法测算的价格,工业用地还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最低价指导标准。
第十三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应当建立土地市场实时管理机制,对可比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并根据可比城市地价占房价比例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楼面地价占房屋销售价格比例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对本市房屋价格实施动态监测,对市土地收储中心报送的出让宗地样点房屋销售价格进行认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市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依法对出让底价的确定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出让底价确定办法和固定费用科目及计提标准,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旗县出让底价确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30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用地底价确定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0〕85号)同时废止。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1320/2021-02010 | ||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 发文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14-04-20 |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1320/2021-02010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 发文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14-04-2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收藏成功,可以进入"用户中心"进行查看!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呼和浩特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底价确定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4月20日
呼和浩特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底价确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科学合理地确定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价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辖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设定出让底价。确定出让底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出让底价是指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标出让的标底,拍卖出让的保留价,挂牌出让的最低控制价。
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规定,按照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原则,综合城市发展水平,确定宗地出让底价。
市土地收储中心、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出让底价确定工作。
第五条 出让底价采用地价比例法、市场评估法和成本收益法综合确定。
第六条 地价比例法是指以楼面地价占房屋销售价格的比重测算土地价格的方法。
计算公式为:单位土地面积价格=出让宗地的房屋销售平均价格×楼面地价占房屋销售平均价格的比例×出让宗地的容积率×容积率修正系数。
出让宗地的房屋销售价格采用样点房屋销售平均价格,按照出让宗地周边若干个可比样点(一般不少于3个),在出让时点售价的简单算术平均数确定。宗地周边可比样点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委托专业机构,按照相同基准地价级别、就近调取普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调查结果予以审核认定。拟出让宗地规划用途与调取样点用途不一致的,通过基准地价修正。
按上述原则无法调取足够可比楼盘销售样点的,可调取相邻级别楼盘销售样点,通过基准地价进行修正。
楼面地价占房屋销售价格的比例,按可比城市楼面地价占房价的平均比例确定为20%。
第七条 市场评估法是指由土地评估专业机构,按照土地估价规程,以出让宗地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估算和判定土地价格的方法。
第八条 成本收益法是指以土地成本和根据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支出的固定费用测算土地价格的方法。
固定费用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失地农民医疗保险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第九条 商住用地出让底价采取以地价比例法为主的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地价比例法权重占0.6,市场评估法权重占0.4。
第十条 工业用地出让底价采取市场评估法确定。
第十一条 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实际情况,对上述计算结果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幅度原则控制在10%以内。对国家支持的特殊项目,例如大型商贸物流、文化产业、养老机构、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符合用地规模、产业准入、投资强度、就业要求、自持比率、税收保障等政策的,可以适当增大调整幅度,具体调整幅度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确定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出让宗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和按成本收益法测算的价格,工业用地还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最低价指导标准。
第十三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应当建立土地市场实时管理机制,对可比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并根据可比城市地价占房价比例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楼面地价占房屋销售价格比例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对本市房屋价格实施动态监测,对市土地收储中心报送的出让宗地样点房屋销售价格进行认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市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依法对出让底价的确定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出让底价确定办法和固定费用科目及计提标准,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旗县出让底价确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30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用地底价确定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0〕85号)同时废止。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