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1320/2021-02007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 发文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12-03-3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规范招拍挂出让土地政策性收费,合理配置招拍挂出让土地收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费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将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科目调整为土地开发支出,用于土地前期开发性支出和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办公、交通、固定资产购置、人员培训、聘用专业人员及诉讼和代理等支出。计提标准为土地出让收入的1%。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计提标准为11.8元/平方米,面积以出让宗地的供地面积确定。
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5〕59号),计提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用于政府应承担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安置和养老保险费。计提标准为1万元/亩,面积以出让宗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
四、失地农民医疗保险资金: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7〕4号),计提失地农民医疗保险资金,用于政府应承担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安置和部分医疗保险费。计提标准为3000元/亩,面积以出让宗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
五、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呼和浩特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8〕30号),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支付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等费用,匹配银行贷款资本金。计提标准为土地出让收入的5%。
六、基础设施建设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入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呼和浩特市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用地底价确定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0〕85号),计提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于土地平整和城市道路、桥涵、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照明、公共绿地、消防设施等建设支出。计提标准为15万元/亩,面积以出让宗地规划总面积确定。
七、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2011年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1〕8号),计提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维护和管理。计提标准为土地出让收入的5%。
八、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从土地出让收入减去土地前期成本和上述前7项费用后,按实际收益的10%计提。
九、教育资金: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的决议》,计提教育资金,用于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从土地出让收入减去土地前期成本和上述前7项费用后,按实际收益的20%计提。
上述资金按照规定标准计提后,实行专款专用,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列支。市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1320/2021-020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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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土地 | ||
| 发文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12-03-31 |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1320/2021-02007 | 主题分类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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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12-03-3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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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规范招拍挂出让土地政策性收费,合理配置招拍挂出让土地收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费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将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科目调整为土地开发支出,用于土地前期开发性支出和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办公、交通、固定资产购置、人员培训、聘用专业人员及诉讼和代理等支出。计提标准为土地出让收入的1%。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计提标准为11.8元/平方米,面积以出让宗地的供地面积确定。
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5〕59号),计提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用于政府应承担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安置和养老保险费。计提标准为1万元/亩,面积以出让宗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
四、失地农民医疗保险资金: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7〕4号),计提失地农民医疗保险资金,用于政府应承担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安置和部分医疗保险费。计提标准为3000元/亩,面积以出让宗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
五、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呼和浩特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8〕30号),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支付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等费用,匹配银行贷款资本金。计提标准为土地出让收入的5%。
六、基础设施建设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入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呼和浩特市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用地底价确定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0〕85号),计提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于土地平整和城市道路、桥涵、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照明、公共绿地、消防设施等建设支出。计提标准为15万元/亩,面积以出让宗地规划总面积确定。
七、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2011年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1〕8号),计提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维护和管理。计提标准为土地出让收入的5%。
八、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从土地出让收入减去土地前期成本和上述前7项费用后,按实际收益的10%计提。
九、教育资金: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的决议》,计提教育资金,用于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从土地出让收入减去土地前期成本和上述前7项费用后,按实际收益的20%计提。
上述资金按照规定标准计提后,实行专款专用,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列支。市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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