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1320/2021-02015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 发文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14-04-3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土地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做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成本认定、核算和支出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土地成本构成和认定
土地成本由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绿化、看管、财务和其他费用构成。具体费用为: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征收补偿补助方案。集体农用地补偿补助标准按照自治区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中,宅基地补偿补助标准按照3.6万元/亩确定,办公、学校、广场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前期投入费用依据补偿补助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付款凭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补偿资金到位证明认定和核算。补偿资金到位证明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前期投入费用依据补偿方案、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公示资料及付款凭证认定和核算。
(三)耕地开垦费。依据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转用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标准、《补充耕地协议书》及付款凭证认定和核算。
(四)征收转用相关税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占用税、林地占用可研设计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占用管理费等国家政策性税费,按照付款凭证据实认定和核算。
(五)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费用。按照《呼和浩特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试行)》(呼政发〔2005〕10号)有关规定执行。前期投入费用依据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和付款凭证据实认定和核算。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批准)文件。
(六)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68号)、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呼政发〔2012〕26号)、《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政府令第15号)规定的征收程序、补偿方式结合项目所在区位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区政府专题会议决定。前期投入费用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公示资料及付款凭证认定和核算。
(七)产权调换房屋建设投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用于调换的房屋建筑类型和结构特征,分别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公布的上一年度建筑安装工程单方造价多层住宅、高层住宅上限,加相关税费认定和核算。相关税费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测算;按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呼政发〔2011〕28号)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产权调换房屋建设投入,按照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协议和安置房委托开发建设协议约定认定和核算;异地购房安置的,依据商品房销售合同、征收补偿公示资料及付款凭证认定和核算。回迁安置房的数量和面积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认定。
(八)房屋附属设施补偿及房屋征收相关费用。房屋附属设施补偿费、过渡费、奖励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和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其他费用,依据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公示资料及付款凭证认定和核算。
(九)土地开发相关费用。在土地开发整理范围内实施房屋和附属设施拆除、土地平整及为满足土地出让需要实施的道路、桥涵建设及管线改造等,前期投入费用依据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财政或审计机构审定的工程决算认定和核算。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提供招标相关资料。
(十)临时绿化费用。毗邻城市道路储备期超过一年的土地,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沿城市道路实施临时绿化,其余部分砌建围墙。临时绿化委托市园林局或市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费用参照国家及我市工程造价有关定额标准执行,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前期投入费用依据委托绿化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财政或审计机构审定的工程决算认定和核算。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提供招标相关资料。
(十一)砌建围墙费用。完成整理暂不供应的储备土地,按照有关建设标准砌建围墙。砌建围墙委托市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费用参照国家及我市工程造价有关定额标准执行,最高不超过505元/延长米。前期投入费用依据委托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和财政或审计机构审定的工程决算认定和核算。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提供招标相关资料。
(十二)储备土地保护看管费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土地,应当实施保护和看管。保护看管费用按照每月0.16元/平方米的标准认定和核算,时间自土地移交储备库之日起至土地出让成本核算时止,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十三)土地储备投资财务费用。因土地储备融资所产生的利息、投资回报、财务顾问费、财产保险费等列入前期成本。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以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认定和核算,财务顾问费以财务顾问协议和付款凭证认定和核算,财产保险费以借款抵押物财产保险合同和付款凭证认定和核算。以土地整理项目向企业融资的财务费用,包括利息和投资回报。利息按照协议约定的整理期限和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算和认定;投资回报按实际监管资金的10%认定和核算。
(十四)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用。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列入土地成本,统筹用于道路、桥涵、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水、照明、通讯、公共绿地、消防设施和偿还环城河河道治理、景观建设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治理支出,按照规划总面积以35万元/亩标准执行。
(十五)土地征收实施费用。土地征收实施费列入土地成本,用于土地征收过程中办公、业务培训、组织宣传、现场勘查等所需支出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工资、补助等,按照土地征收费总额的5‰执行。
(十六)房屋征收实施费用。房屋征收实施费列入土地成本,用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办公、业务培训、组织宣传、现场勘查等所需支出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工资、补助等,按照房屋征收费总额的8‰执行。
(十七)土地成本核算费用。土地成本核算费用列入土地成本,用于成本核算过程中办公、业务培训、现场勘查等所需支出,按照5000元/宗执行。
(十八)中介和法律服务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过程中因测绘、测量、评估、公证、招标、审计、媒体公示、可研和规划编制等聘请中介机构产生的费用和诉讼费、代理费、执行费等履行司法程序的费用,以协议、裁定及付款凭证据实认定和核算。
(十九)其他费用。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土地成本的其他费用,按照市政府批准文件认定和核算。
二、出让市绕城路公司已批转土地费用的认定和核算
(二十)出让市绕城路公司已批转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以土地征收补偿补助方案、征收土地协议和付款凭证认定和核算;征收报批费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以项目所在地区政府与市绕城路公司签订协议)和付款凭证据实认定和核算。
三、包干开发整理土地成本的认定和核算
(二十一)实行包干整理的土地储备项目,土地成本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包干整理协议和付款凭证认定和核算。
四、土地成本核算程序和方法
(二十二)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投资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由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根据前期摸底测绘和征收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编制项目预算,经市发改委、规划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后,委托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实施土地和房屋征收及前期开发工作。
(二十三)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投资决算。土地储备项目完成土地和房屋及前期开发并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负责按照规范要求收集整理协议、付款凭证等资料并完成项目投资决算,对资金支付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书面向市土地收储中心提供项目决算结果,同时移交全部土地成本资料。
(二十四)征收补偿实行公开公示制度。项目所在地区政府负责将土地储备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和征收标的(包括拟征收土地权属、面积、用途和地上附属物;拟征收房屋权属、结构、用途、面积和相关附属设施等)、补偿结果在征收现场予以公示,征收标的、补偿结果同时在平面媒体予以公开,公示期7天。
(二十五)区域性土地储备项目投入核算。市政府确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区域性整体改造项目,投入的土地储备资金按照整理区域实际可出让的经营性(可供应)用地面积分摊,平衡区域内经营性用地出让价格,保证土地储备资金及时回笼,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十六)土地储备项目投资审计。市审计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安排或按照一定比例,对土地储备项目进行抽查审计。
五、土地成本的拨付方式
(二十七)土地成本的拨付。兑付土地成本由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办理。对需要对付的土地成本,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市土地收储中心。
六、其他事宜
(二十八)本通知下发前土地储备项目成本核算。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协议或委托征收整理协议,尚未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或者正在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未完成土地和房屋征收的部分,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已完成土地和房屋征收但未履行招拍挂出让程序的土地储备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本通知第(二十三)项、第(二十四)项规定执行。
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决算、公示的,市土地收储中心不得核算土地成本,不得安排土地招拍挂出让。
(二十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执行呼和浩特市土地前期成本构成及土地前期费用相关内容审核参照标准的批复》(呼政批字〔2009〕11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成本审核事宜的有关通知》(呼政发〔2011〕12号)同时废止。
2014年4月30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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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土地 | ||
| 发文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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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2014-04-30 |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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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2014-04-3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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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土地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做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成本认定、核算和支出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土地成本构成和认定
土地成本由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绿化、看管、财务和其他费用构成。具体费用为: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征收补偿补助方案。集体农用地补偿补助标准按照自治区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中,宅基地补偿补助标准按照3.6万元/亩确定,办公、学校、广场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前期投入费用依据补偿补助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付款凭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补偿资金到位证明认定和核算。补偿资金到位证明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前期投入费用依据补偿方案、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公示资料及付款凭证认定和核算。
(三)耕地开垦费。依据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转用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标准、《补充耕地协议书》及付款凭证认定和核算。
(四)征收转用相关税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占用税、林地占用可研设计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占用管理费等国家政策性税费,按照付款凭证据实认定和核算。
(五)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费用。按照《呼和浩特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试行)》(呼政发〔2005〕10号)有关规定执行。前期投入费用依据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和付款凭证据实认定和核算。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批准)文件。
(六)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68号)、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呼政发〔2012〕26号)、《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政府令第15号)规定的征收程序、补偿方式结合项目所在区位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区政府专题会议决定。前期投入费用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公示资料及付款凭证认定和核算。
(七)产权调换房屋建设投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用于调换的房屋建筑类型和结构特征,分别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公布的上一年度建筑安装工程单方造价多层住宅、高层住宅上限,加相关税费认定和核算。相关税费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测算;按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呼政发〔2011〕28号)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产权调换房屋建设投入,按照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协议和安置房委托开发建设协议约定认定和核算;异地购房安置的,依据商品房销售合同、征收补偿公示资料及付款凭证认定和核算。回迁安置房的数量和面积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认定。
(八)房屋附属设施补偿及房屋征收相关费用。房屋附属设施补偿费、过渡费、奖励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和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其他费用,依据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公示资料及付款凭证认定和核算。
(九)土地开发相关费用。在土地开发整理范围内实施房屋和附属设施拆除、土地平整及为满足土地出让需要实施的道路、桥涵建设及管线改造等,前期投入费用依据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财政或审计机构审定的工程决算认定和核算。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提供招标相关资料。
(十)临时绿化费用。毗邻城市道路储备期超过一年的土地,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沿城市道路实施临时绿化,其余部分砌建围墙。临时绿化委托市园林局或市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费用参照国家及我市工程造价有关定额标准执行,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前期投入费用依据委托绿化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财政或审计机构审定的工程决算认定和核算。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提供招标相关资料。
(十一)砌建围墙费用。完成整理暂不供应的储备土地,按照有关建设标准砌建围墙。砌建围墙委托市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费用参照国家及我市工程造价有关定额标准执行,最高不超过505元/延长米。前期投入费用依据委托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和财政或审计机构审定的工程决算认定和核算。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提供招标相关资料。
(十二)储备土地保护看管费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土地,应当实施保护和看管。保护看管费用按照每月0.16元/平方米的标准认定和核算,时间自土地移交储备库之日起至土地出让成本核算时止,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十三)土地储备投资财务费用。因土地储备融资所产生的利息、投资回报、财务顾问费、财产保险费等列入前期成本。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以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认定和核算,财务顾问费以财务顾问协议和付款凭证认定和核算,财产保险费以借款抵押物财产保险合同和付款凭证认定和核算。以土地整理项目向企业融资的财务费用,包括利息和投资回报。利息按照协议约定的整理期限和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算和认定;投资回报按实际监管资金的10%认定和核算。
(十四)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用。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列入土地成本,统筹用于道路、桥涵、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水、照明、通讯、公共绿地、消防设施和偿还环城河河道治理、景观建设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治理支出,按照规划总面积以35万元/亩标准执行。
(十五)土地征收实施费用。土地征收实施费列入土地成本,用于土地征收过程中办公、业务培训、组织宣传、现场勘查等所需支出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工资、补助等,按照土地征收费总额的5‰执行。
(十六)房屋征收实施费用。房屋征收实施费列入土地成本,用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办公、业务培训、组织宣传、现场勘查等所需支出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工资、补助等,按照房屋征收费总额的8‰执行。
(十七)土地成本核算费用。土地成本核算费用列入土地成本,用于成本核算过程中办公、业务培训、现场勘查等所需支出,按照5000元/宗执行。
(十八)中介和法律服务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过程中因测绘、测量、评估、公证、招标、审计、媒体公示、可研和规划编制等聘请中介机构产生的费用和诉讼费、代理费、执行费等履行司法程序的费用,以协议、裁定及付款凭证据实认定和核算。
(十九)其他费用。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土地成本的其他费用,按照市政府批准文件认定和核算。
二、出让市绕城路公司已批转土地费用的认定和核算
(二十)出让市绕城路公司已批转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以土地征收补偿补助方案、征收土地协议和付款凭证认定和核算;征收报批费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以项目所在地区政府与市绕城路公司签订协议)和付款凭证据实认定和核算。
三、包干开发整理土地成本的认定和核算
(二十一)实行包干整理的土地储备项目,土地成本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包干整理协议和付款凭证认定和核算。
四、土地成本核算程序和方法
(二十二)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投资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由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根据前期摸底测绘和征收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编制项目预算,经市发改委、规划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后,委托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实施土地和房屋征收及前期开发工作。
(二十三)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投资决算。土地储备项目完成土地和房屋及前期开发并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负责按照规范要求收集整理协议、付款凭证等资料并完成项目投资决算,对资金支付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书面向市土地收储中心提供项目决算结果,同时移交全部土地成本资料。
(二十四)征收补偿实行公开公示制度。项目所在地区政府负责将土地储备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和征收标的(包括拟征收土地权属、面积、用途和地上附属物;拟征收房屋权属、结构、用途、面积和相关附属设施等)、补偿结果在征收现场予以公示,征收标的、补偿结果同时在平面媒体予以公开,公示期7天。
(二十五)区域性土地储备项目投入核算。市政府确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区域性整体改造项目,投入的土地储备资金按照整理区域实际可出让的经营性(可供应)用地面积分摊,平衡区域内经营性用地出让价格,保证土地储备资金及时回笼,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十六)土地储备项目投资审计。市审计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安排或按照一定比例,对土地储备项目进行抽查审计。
五、土地成本的拨付方式
(二十七)土地成本的拨付。兑付土地成本由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办理。对需要对付的土地成本,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市土地收储中心。
六、其他事宜
(二十八)本通知下发前土地储备项目成本核算。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协议或委托征收整理协议,尚未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或者正在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未完成土地和房屋征收的部分,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已完成土地和房屋征收但未履行招拍挂出让程序的土地储备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本通知第(二十三)项、第(二十四)项规定执行。
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决算、公示的,市土地收储中心不得核算土地成本,不得安排土地招拍挂出让。
(二十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执行呼和浩特市土地前期成本构成及土地前期费用相关内容审核参照标准的批复》(呼政批字〔2009〕11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成本审核事宜的有关通知》(呼政发〔2011〕12号)同时废止。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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