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1320/2021-02069 | 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
| 发文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19-12-1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和浩特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推进我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19号)、《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国资委党发〔2019〕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是指2020年年底前,集中力量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人员移交当地政府实行属地管理,由街道和社区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含中央、自治区属、市直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退休人员(含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适用本办法。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第四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协调联动、平稳有序推进的原则。条件成熟的国有企业率先推进,企业退休人员数量多、属地街道和社区承接能力有限等情况复杂的稳妥、逐步推进。确保2020年年底前,将我市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五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
第六条对2020年前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地区,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市财政视接收中央企业、自治区属企业和市属企业退休人员情况,采取一定方式予以支持,具体实施根据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市政府成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属相关部门和涉及接收任务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
第八条市属相关部门要落实督促协调指导责任。
(一)市国资委负责总体协调推进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制定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对我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动员部署;建立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市属相关部门和上级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情况进行摸底;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按月向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国资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市财政局负责出台支持市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相关政策,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落实市本级推进此项工作经费。指导旗县区财政部门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牵头落实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支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相关政策。
(三)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旗县区所属街道和社区推进并完善社区治理与服务体系建设。明确街道和社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制定移交和接收工作流程,组织、指导开展相关培训,确保街道和社区接收工作顺利。
(四)市委组织部要对企业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做好指导,组织协调街道和社区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和有关服务工作。
(五)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做好退休人员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指导接收职工安置工作,做好涉及交接的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接续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旗县区人社部门和社区的工作指导,抓好社区服务平台建设。
(六)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做好新建小区和老旧小区改造中相关活动服务场所、设施设备的规划建设相关工作。
(七)市卫健委负责指导开展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
(八)市医保局负责指导相关企业和属地医保部门做好退休人员的医保关系接续工作。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
(九)市档案局负责明确档案整理标准和制定档案移交流程,指导对移交退休人员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和数字化处理工作。
第九条各旗县区党委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要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组织领导,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优化工作流程,精简移交环节和手续,协调推进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成立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牵头部门,落实各部门工作责任,确定街道社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理顺移交步骤和工作流程。
(二)与移交企业对接,签订退休人员移交协议,组织所属部门和单位做好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人事档案管理、党员组织关系、社区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街道和社区接得住、接得稳、接得好。
(三)按照工作方便的原则,明确旗县区档案管理部门或指定其他单位做好档案接收和管理工作。
(四)加大社区建设投入,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支出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统筹人力社保、民政、老龄、卫生、体育、工会等部门在社区建设上的职能和资金,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资金保障工作。
(五)进一步规范社区管理,提高社区服务水平,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高质量的社区服务,努力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的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
(六)安排有关部门按月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国资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国有企业是本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落实责任,强化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退休人员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一)制定本企业工作方案,摸清退休人员底数,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内部退养人员不纳入移交范围。
(二)积极主动与属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衔接,按程序签订移交协议。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服务场所、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资产无偿划转或调换。
(四)负责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确定的档案规范化管理要求对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进行处理后移交。
(五)妥善做好统筹外费用清理和发放工作。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对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
(六)妥善安置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根据企业实际可设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可以继续保留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和适当工作人员,协助街道和社区做好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七)继续关心爱护企业退休人员,做好走访慰问等工作,采取多种方式使退休人员能够了解企业改革发展情况、提出意见、发挥余热。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关系交接。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关系移交以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为主,兼顾养老保险所在地、医疗保险所在地、企业所在地、退休人员集中居住地等实际,与属地政府协商,灵活确定移交接收的街道和社区。
第十二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交接。现由企业保管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给接收地的旗县区级档案管理部门或接收地政府指定的单位。
企业在移交档案前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进行规范整理和装订成册。装订后的档案,做到卷面整洁,案卷整齐。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新形成或变更的档案材料,由企业或负责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街道(乡镇)按照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鼓励有条件的移交企业开展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加工扫描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退休领导人员档案及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市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人事档案暂不移交,其因私出国(境)事项审批和证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其他企业退休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事项审批和证件管理工作,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现由企业管理的退休党员,应当在核定党费交纳基数、交清转移前应缴党费后,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街道(乡镇)党组织,纳入居住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活动场所交接。企业原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等,能够分割移交的,原则上按现状无偿划转给活动场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用于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划转后的资产由街道和社区负责管理维护并向社会开放,继续用于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活动场所确实难以分割划转的,国有企业可与街道和社区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个别确实难以采取调换方式处理的,应当对相应街道或社区免费开放。
企业确无专门用于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将服务活动场所划转作为接收其退休人员的前置条件。
第四章工作步骤
第十六条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配套工作措施。
第十七条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国资委)对驻呼中央企业、自治区属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第十八条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组织成员单位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任务,压实责任。
第十九条移交企业综合考虑所属企业退休人员规模和构成、社会保险统筹外待遇类型和保障支付能力、退休人员属地街道和社区承载力等因素,制定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街道和社区管理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条移交企业与接收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接,递交移交申请材料,协商拟定退休人员移交初步计划。
第二十一条移交双方核定最终移交人数,签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协议,并报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按照相关工作规定和工作流程完成企业退休人员和档案移交、党组织关系和社保医保管理关系转接以及资产无偿划转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根据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对接收中央企业、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支持政策提出资金申请。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国有企业和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做好移交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街道和社区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移交企业在开展退休人员移交属地街道和社区管理工作前,要制定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处理退休人员移交过程中及移交后相关诉求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并落实好以下工作。
(一)统筹外费用处理: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
企业要对已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现有方式发放,也可以一次性支付(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参考我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对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企业按现行途径妥善处理。
企业要在加强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每年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起始时间应不晚于2020年年底。过渡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确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企业一次性支付,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已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二)资产无偿划转: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明确现有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资产无偿划转或调换方法。
(三)退休人员思想沟通和信息采集:采取多种切实有效的方式,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沟通工作,以书面形式告知退休人员移交属地街道和社区管理事宜。做好退休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完成拟移交人员的个人信息、社保信息、户籍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的采集整理工作。
(四)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进行规范整理和装订。
第二十六条确认已完成移交前各项准备工作的移交企业,向移交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书面报告。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已退休人员情况、统筹外费用情况、已退休人员一次性移交及分阶段移交计划、人事档案保管及数字化加工扫描情况、处理退休人员相关诉求的具体应对措施和企业应承担的职责、首次移交的已退休人员转移名册等。
第二十七条接收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移交企业提交的报告内容齐全的,向移交企业出具“同意接转”的复函,并组织与移交企业签订退休人员移交协议。
第二十八条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街道(乡镇)和社区开展专题培训,解读政策,分解任务。
第二十九条接收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移交企业与街道(乡镇)和社区开展工作对接,移交企业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花名册和移交人员基础信息提交街道和社区。
第三十条街道(乡镇)与移交企业共同组成工作组,与承担具体接收任务的社区商定退休人员入社区有关事项。
企业退休人员入社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座谈会、欢迎会、上门拜访等形式进行,并发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将社区承担的管理服务职能告知退休人员。
移交企业安排专人配合社区组织开展退休人员入社区活动,并向退休人员告知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移交企业向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备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花名册,街道(乡镇)和社区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人社部门报送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花名册。
第三十二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支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相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第三十三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涉及企业退休人员与企业利益纠纷及相关信访等事项,仍由原企业负责解决。
第六章督查考核
第三十四条各相关部门、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各国有企业制定本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方案;2020年3月底前,各国有企业与接收单位签订移交协议;2020年6月底前,完成退休人员档案和党组织关系移交,以及资产划转相关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完成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收尾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国有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
第三十六条根据自治区要求,市政府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对市直相关部门和各旗县区考核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街道和社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9-25号。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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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
| 发文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19-12-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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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和浩特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推进我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19号)、《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国资委党发〔2019〕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是指2020年年底前,集中力量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人员移交当地政府实行属地管理,由街道和社区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含中央、自治区属、市直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退休人员(含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适用本办法。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第四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协调联动、平稳有序推进的原则。条件成熟的国有企业率先推进,企业退休人员数量多、属地街道和社区承接能力有限等情况复杂的稳妥、逐步推进。确保2020年年底前,将我市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五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
第六条对2020年前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地区,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市财政视接收中央企业、自治区属企业和市属企业退休人员情况,采取一定方式予以支持,具体实施根据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市政府成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属相关部门和涉及接收任务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
第八条市属相关部门要落实督促协调指导责任。
(一)市国资委负责总体协调推进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制定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对我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动员部署;建立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市属相关部门和上级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情况进行摸底;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按月向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国资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市财政局负责出台支持市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相关政策,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落实市本级推进此项工作经费。指导旗县区财政部门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牵头落实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支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相关政策。
(三)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旗县区所属街道和社区推进并完善社区治理与服务体系建设。明确街道和社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制定移交和接收工作流程,组织、指导开展相关培训,确保街道和社区接收工作顺利。
(四)市委组织部要对企业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做好指导,组织协调街道和社区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和有关服务工作。
(五)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做好退休人员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指导接收职工安置工作,做好涉及交接的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接续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旗县区人社部门和社区的工作指导,抓好社区服务平台建设。
(六)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做好新建小区和老旧小区改造中相关活动服务场所、设施设备的规划建设相关工作。
(七)市卫健委负责指导开展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
(八)市医保局负责指导相关企业和属地医保部门做好退休人员的医保关系接续工作。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
(九)市档案局负责明确档案整理标准和制定档案移交流程,指导对移交退休人员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和数字化处理工作。
第九条各旗县区党委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要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组织领导,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优化工作流程,精简移交环节和手续,协调推进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成立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牵头部门,落实各部门工作责任,确定街道社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理顺移交步骤和工作流程。
(二)与移交企业对接,签订退休人员移交协议,组织所属部门和单位做好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人事档案管理、党员组织关系、社区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街道和社区接得住、接得稳、接得好。
(三)按照工作方便的原则,明确旗县区档案管理部门或指定其他单位做好档案接收和管理工作。
(四)加大社区建设投入,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支出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统筹人力社保、民政、老龄、卫生、体育、工会等部门在社区建设上的职能和资金,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资金保障工作。
(五)进一步规范社区管理,提高社区服务水平,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高质量的社区服务,努力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的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
(六)安排有关部门按月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国资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国有企业是本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落实责任,强化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退休人员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一)制定本企业工作方案,摸清退休人员底数,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内部退养人员不纳入移交范围。
(二)积极主动与属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衔接,按程序签订移交协议。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服务场所、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资产无偿划转或调换。
(四)负责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确定的档案规范化管理要求对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进行处理后移交。
(五)妥善做好统筹外费用清理和发放工作。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对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
(六)妥善安置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根据企业实际可设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可以继续保留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和适当工作人员,协助街道和社区做好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七)继续关心爱护企业退休人员,做好走访慰问等工作,采取多种方式使退休人员能够了解企业改革发展情况、提出意见、发挥余热。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关系交接。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关系移交以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为主,兼顾养老保险所在地、医疗保险所在地、企业所在地、退休人员集中居住地等实际,与属地政府协商,灵活确定移交接收的街道和社区。
第十二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交接。现由企业保管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给接收地的旗县区级档案管理部门或接收地政府指定的单位。
企业在移交档案前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进行规范整理和装订成册。装订后的档案,做到卷面整洁,案卷整齐。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新形成或变更的档案材料,由企业或负责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街道(乡镇)按照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鼓励有条件的移交企业开展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加工扫描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退休领导人员档案及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市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人事档案暂不移交,其因私出国(境)事项审批和证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其他企业退休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事项审批和证件管理工作,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现由企业管理的退休党员,应当在核定党费交纳基数、交清转移前应缴党费后,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街道(乡镇)党组织,纳入居住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活动场所交接。企业原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等,能够分割移交的,原则上按现状无偿划转给活动场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用于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划转后的资产由街道和社区负责管理维护并向社会开放,继续用于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活动场所确实难以分割划转的,国有企业可与街道和社区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个别确实难以采取调换方式处理的,应当对相应街道或社区免费开放。
企业确无专门用于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将服务活动场所划转作为接收其退休人员的前置条件。
第四章工作步骤
第十六条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配套工作措施。
第十七条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国资委)对驻呼中央企业、自治区属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第十八条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组织成员单位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任务,压实责任。
第十九条移交企业综合考虑所属企业退休人员规模和构成、社会保险统筹外待遇类型和保障支付能力、退休人员属地街道和社区承载力等因素,制定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街道和社区管理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条移交企业与接收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接,递交移交申请材料,协商拟定退休人员移交初步计划。
第二十一条移交双方核定最终移交人数,签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协议,并报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按照相关工作规定和工作流程完成企业退休人员和档案移交、党组织关系和社保医保管理关系转接以及资产无偿划转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根据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对接收中央企业、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支持政策提出资金申请。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国有企业和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做好移交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街道和社区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移交企业在开展退休人员移交属地街道和社区管理工作前,要制定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处理退休人员移交过程中及移交后相关诉求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并落实好以下工作。
(一)统筹外费用处理: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
企业要对已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现有方式发放,也可以一次性支付(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参考我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对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企业按现行途径妥善处理。
企业要在加强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每年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起始时间应不晚于2020年年底。过渡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确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企业一次性支付,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已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二)资产无偿划转: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明确现有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资产无偿划转或调换方法。
(三)退休人员思想沟通和信息采集:采取多种切实有效的方式,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沟通工作,以书面形式告知退休人员移交属地街道和社区管理事宜。做好退休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完成拟移交人员的个人信息、社保信息、户籍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的采集整理工作。
(四)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进行规范整理和装订。
第二十六条确认已完成移交前各项准备工作的移交企业,向移交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书面报告。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已退休人员情况、统筹外费用情况、已退休人员一次性移交及分阶段移交计划、人事档案保管及数字化加工扫描情况、处理退休人员相关诉求的具体应对措施和企业应承担的职责、首次移交的已退休人员转移名册等。
第二十七条接收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移交企业提交的报告内容齐全的,向移交企业出具“同意接转”的复函,并组织与移交企业签订退休人员移交协议。
第二十八条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街道(乡镇)和社区开展专题培训,解读政策,分解任务。
第二十九条接收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移交企业与街道(乡镇)和社区开展工作对接,移交企业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花名册和移交人员基础信息提交街道和社区。
第三十条街道(乡镇)与移交企业共同组成工作组,与承担具体接收任务的社区商定退休人员入社区有关事项。
企业退休人员入社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座谈会、欢迎会、上门拜访等形式进行,并发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将社区承担的管理服务职能告知退休人员。
移交企业安排专人配合社区组织开展退休人员入社区活动,并向退休人员告知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移交企业向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备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花名册,街道(乡镇)和社区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人社部门报送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花名册。
第三十二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支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相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第三十三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涉及企业退休人员与企业利益纠纷及相关信访等事项,仍由原企业负责解决。
第六章督查考核
第三十四条各相关部门、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各国有企业制定本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方案;2020年3月底前,各国有企业与接收单位签订移交协议;2020年6月底前,完成退休人员档案和党组织关系移交,以及资产划转相关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完成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收尾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国有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
第三十六条根据自治区要求,市政府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对市直相关部门和各旗县区考核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街道和社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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