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工伤职工权益,有效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降低新业态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从业人员的职业风险,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呼和浩特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推动政策举措的执行、落实、见效,现对相关内容作如下解释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一)党的二十大作出关于“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具体要求。为有效应对当前工伤保险领域面临的新挑战、新需求,亟需出台《办法》,为构建以基本工伤保险“保基本”托底层、以商业保险“供多元”作补充的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二)随着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发展,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规模持续扩大。现行基本工伤保险制度在覆盖范围上存在一定局限,难以有效适配其灵活多样的就业形态和劳动关系,导致该群体面临突出的职业风险保障缺失问题。出台《办法》是填补这一制度空白、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迫切要求。
(三)基本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基本医疗、伤残待遇,但仍有一些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停工留薪待遇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对于工伤风险较高或职工流动性大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易构成巨额经济负担,甚至影响其生存发展。《办法》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引导建立补充工伤保险,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行业企业的赔付风险,切实减轻其用工负担和后顾之忧,助力打造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制定依据
制定《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六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包括四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立法目的,确定补充工伤保险由基本工伤补充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险组成,是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自愿参保、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的补偿性商业保险。
第二部分:承办机构及参保方式,包括四条(第五条至第八条)。旨在说明承办机构的选择、投保主体、参保方式和服务方式。基本工伤补充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职业伤害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互联网平台、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
第三部分:基本工伤补充保险,包括三条(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具体明确基本工伤补充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认定及赔付流程和待遇赔付。
第四部分:职业伤害保险,包括六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具体明确职业伤害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赔付情形、不予赔付情形、职业伤害确认、鉴定标准和待遇赔付。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包括三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确定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进一步规范开展补充工伤保险业务,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部分:附则,包括四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对《办法》中的一些概念及情形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和阐述,并指出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四、特别说明
(一)关于基本工伤补充保险的相关说明。为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办法》中《呼和浩特市基本工伤补充保险缴费及赔付标准》中的各类补偿金,是对单位已向工伤职工支付的或本应由单位支付的费用的赔付,并非工伤职工可享受的额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关于职业伤害保险的相关说明。《办法》中第十二条之规定应作如下理解: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互联网平台、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如需为其招录的符合条件的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险,需先按一定比例为本单位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缴纳基本工伤补充保险;但如上述单位不存在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则可以不受该条款限制直接为其招录的符合条件的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险。
(三)《办法》中所称的补充工伤保险是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用人单位不能规避原本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解读人:李欣,联系电话:0471-5181393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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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工伤职工权益,有效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降低新业态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从业人员的职业风险,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呼和浩特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推动政策举措的执行、落实、见效,现对相关内容作如下解释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一)党的二十大作出关于“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具体要求。为有效应对当前工伤保险领域面临的新挑战、新需求,亟需出台《办法》,为构建以基本工伤保险“保基本”托底层、以商业保险“供多元”作补充的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二)随着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发展,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规模持续扩大。现行基本工伤保险制度在覆盖范围上存在一定局限,难以有效适配其灵活多样的就业形态和劳动关系,导致该群体面临突出的职业风险保障缺失问题。出台《办法》是填补这一制度空白、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迫切要求。
(三)基本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基本医疗、伤残待遇,但仍有一些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停工留薪待遇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对于工伤风险较高或职工流动性大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易构成巨额经济负担,甚至影响其生存发展。《办法》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引导建立补充工伤保险,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行业企业的赔付风险,切实减轻其用工负担和后顾之忧,助力打造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制定依据
制定《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六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包括四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立法目的,确定补充工伤保险由基本工伤补充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险组成,是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自愿参保、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的补偿性商业保险。
第二部分:承办机构及参保方式,包括四条(第五条至第八条)。旨在说明承办机构的选择、投保主体、参保方式和服务方式。基本工伤补充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职业伤害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互联网平台、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
第三部分:基本工伤补充保险,包括三条(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具体明确基本工伤补充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认定及赔付流程和待遇赔付。
第四部分:职业伤害保险,包括六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具体明确职业伤害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赔付情形、不予赔付情形、职业伤害确认、鉴定标准和待遇赔付。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包括三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确定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进一步规范开展补充工伤保险业务,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部分:附则,包括四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对《办法》中的一些概念及情形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和阐述,并指出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四、特别说明
(一)关于基本工伤补充保险的相关说明。为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办法》中《呼和浩特市基本工伤补充保险缴费及赔付标准》中的各类补偿金,是对单位已向工伤职工支付的或本应由单位支付的费用的赔付,并非工伤职工可享受的额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关于职业伤害保险的相关说明。《办法》中第十二条之规定应作如下理解: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互联网平台、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如需为其招录的符合条件的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险,需先按一定比例为本单位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缴纳基本工伤补充保险;但如上述单位不存在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则可以不受该条款限制直接为其招录的符合条件的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险。
(三)《办法》中所称的补充工伤保险是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用人单位不能规避原本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解读人:李欣,联系电话:0471-518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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