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决策部署,呼和浩特市被批准为第二批长期护理保险全国试点城市,依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结合有关试点地区经验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保障我市中、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护理需求,建立与医养结合、居家、社区养老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经办服务,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经办服务、护理服务等行为的监管。加强费用控制,实行预算管理,探索适宜的付费方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主要内容
(一)覆盖范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纳入参保范围。
(二)筹资方式。严格按照国家要求,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征收,通过个人和单位缴费、财政适当补助和社会捐助等方式筹资。城乡居民筹资采取个人缴费、基金划转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三)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完善运行管理办法,确保基金安全。
(四)服务与经办管理。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核定、管理、待遇支付审核。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控的前提下,通过政府招投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五)服务机构。具备提供护理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均可申请成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支持长期失能人员通过经专业培训的家人、亲戚、邻居等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积极探索社会服务机构辅助器具的租赁供给工作。
四、支付范围
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失能人员,依据失能等级对应的护理内容,接受居家或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产生的服务费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的护理、康复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执行标准
1.职工服务方式分为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两种形式。按照失能等级和对应护理标准、服务项目采取限额支付。
失能等级 |
机构护理(元/月) |
居家护理(元/月) |
中度 |
900 |
750 |
重度一级 |
1200 |
1050 |
重度二级 |
1500 |
1350 |
重度三级 |
1800 |
1650 |
考虑到居家护理成本较机构护理略低,因此居家护理标准较机构护理每人每日降低5元。
2.城乡居民按照失能等级和对应护理标准、服务项目采取限额支付。
失能等级 |
待遇支付(元/月) |
中度 |
600 |
重度一级 |
750 |
重度二级 |
1050 |
重度三级 |
1350 |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政策解读来源: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网站技术维护传真电话:0471-4608394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收藏成功,可以进入"用户中心"进行查看!
《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决策部署,呼和浩特市被批准为第二批长期护理保险全国试点城市,依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结合有关试点地区经验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保障我市中、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护理需求,建立与医养结合、居家、社区养老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经办服务,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经办服务、护理服务等行为的监管。加强费用控制,实行预算管理,探索适宜的付费方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主要内容
(一)覆盖范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纳入参保范围。
(二)筹资方式。严格按照国家要求,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征收,通过个人和单位缴费、财政适当补助和社会捐助等方式筹资。城乡居民筹资采取个人缴费、基金划转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三)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完善运行管理办法,确保基金安全。
(四)服务与经办管理。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核定、管理、待遇支付审核。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控的前提下,通过政府招投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五)服务机构。具备提供护理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均可申请成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支持长期失能人员通过经专业培训的家人、亲戚、邻居等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积极探索社会服务机构辅助器具的租赁供给工作。
四、支付范围
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失能人员,依据失能等级对应的护理内容,接受居家或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产生的服务费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的护理、康复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执行标准
1.职工服务方式分为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两种形式。按照失能等级和对应护理标准、服务项目采取限额支付。
失能等级 |
机构护理(元/月) |
居家护理(元/月) |
中度 |
900 |
750 |
重度一级 |
1200 |
1050 |
重度二级 |
1500 |
1350 |
重度三级 |
1800 |
1650 |
考虑到居家护理成本较机构护理略低,因此居家护理标准较机构护理每人每日降低5元。
2.城乡居民按照失能等级和对应护理标准、服务项目采取限额支付。
失能等级 |
待遇支付(元/月) |
中度 |
600 |
重度一级 |
750 |
重度二级 |
1050 |
重度三级 |
1350 |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政策解读来源: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