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93781R/2024-00001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发文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2-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17号)文件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固定设置橇装式加油站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呼应急发〔2021〕4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固定设置橇装式加油站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呼应急发〔2021〕42号)不再执行。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网站技术维护传真电话:0471-4608394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93781R/2024-00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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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发文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2-27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93781R/2024-00001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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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2-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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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17号)文件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固定设置橇装式加油站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呼应急发〔2021〕4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固定设置橇装式加油站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呼应急发〔2021〕42号)不再执行。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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