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1320/2024-00079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发文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0-1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纳入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请各地区、部门结合工作开展,统筹做好政策衔接。
附件:1.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2.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网站技术维护传真电话:0471-4608394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201320/2024-000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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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发文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0-17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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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10-1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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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纳入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请各地区、部门结合工作开展,统筹做好政策衔接。
附件:1.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2.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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