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减少对企业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5〕20号)规定,推行“综合查一次”,现就编制《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5年7月15日前,市本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编制本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向其他联合检查部门征求意见,组织编制本系统牵头的《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详见附件)。向本系统行政执法部门征求意见、研究论证后,确定本系统《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
二、具体编制要求
编制《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时,应当明确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主体(牵头部门和联合部门)、实施层级、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及各部门检查任务分工等内容。请各部门务于7月15日前将本系统牵头的《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含电子版)报市司法局。待拟定实施“综合查一次”工作方案后,会同本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印发实施 。
联系人:斯琴 电话:6649729
电子邮箱:sfzbzfjdk@163.com
附件: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样表)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2025年6月30日
附件
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样表)
|
序 号 |
事项 名称 |
检查主体 (市级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检查 事项 |
检查 对象 |
检查方式 |
部门任务 分工 |
备注 | |
|
工 |
对食品 生产企 业的联 合检查 |
牵头 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盟市级、旗县级 |
对食品生 产的监督 检查 |
食品生 产企业 |
现场检查 (部门联合双随机检查) |
检查食品生产者 资质、生产环境 条件、进货查验 等情况 |
|
|
联合 部门1 |
消防救援总队 |
盟市级、旗县级 |
对企业消 防安全的 检查 |
对企业单位遵守 消防法律、法规 的情况依法进行 监督检查 |
|||||
|
联合 部门 2 |
生态环境局 |
盟市级、旗县级 |
对企业排 放污染物 的检查 |
检查企业水、固 体废物等的排放 和污染防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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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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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减少对企业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5〕20号)规定,推行“综合查一次”,现就编制《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5年7月15日前,市本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编制本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向其他联合检查部门征求意见,组织编制本系统牵头的《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详见附件)。向本系统行政执法部门征求意见、研究论证后,确定本系统《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
二、具体编制要求
编制《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时,应当明确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主体(牵头部门和联合部门)、实施层级、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及各部门检查任务分工等内容。请各部门务于7月15日前将本系统牵头的《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含电子版)报市司法局。待拟定实施“综合查一次”工作方案后,会同本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印发实施 。
联系人:斯琴 电话:6649729
电子邮箱:sfzbzfjdk@163.com
附件: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样表)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2025年6月30日
附件
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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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 名称 |
检查主体 (市级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检查 事项 |
检查 对象 |
检查方式 |
部门任务 分工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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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
对食品 生产企 业的联 合检查 |
牵头 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盟市级、旗县级 |
对食品生 产的监督 检查 |
食品生 产企业 |
现场检查 (部门联合双随机检查) |
检查食品生产者 资质、生产环境 条件、进货查验 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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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 部门1 |
消防救援总队 |
盟市级、旗县级 |
对企业消 防安全的 检查 |
对企业单位遵守 消防法律、法规 的情况依法进行 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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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 部门 2 |
生态环境局 |
盟市级、旗县级 |
对企业排 放污染物 的检查 |
检查企业水、固 体废物等的排放 和污染防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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