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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关于修订《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6-12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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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交易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经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2023年6月2日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首府营商环境,保障各方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竞买)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且招标(采购、出让)人(以下统称“招标人”)在交易文件中要求缴纳保证金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证金仅指参与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活动,投标(竞买)人(以下统称“投标人”)所缴纳的投标、竞买等保证金,该保证金用于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设独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受招标人委托,统一代收代退保证金,该账户不作它用。

第五条 保证金的缴纳金额由招标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缴纳保证金的,应当在交易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提交形式、具体金额、到账截止时间、退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政府采购项目依据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加快推进电子保函应用工作的通知》(呼财购〔2022〕23号)及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对确需收取保证金的项目,由采购人按单位内控制度经集体研究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收取。

第六条 保证金的缴纳

(一)保证金可以通过网银转账、银行电汇或电子保函等形式缴纳,由投标人根据实际自行选择。

电子保函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鼓励以电子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依照电子保函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执行。

(二)通过网银转账、银行电汇形式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从基本账户转出,按要求缴纳至项目对应的保证金虚拟账户,从非基本账户转出的,保证金无效。如投标人为自然人,应从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中登记的账户转出。

(三)保证金缴纳时间以保证金专户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人汇款成功后,可自行登录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询保证金是否缴纳成功。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到账截止时间前自行办结保证金缴纳手续。

(四)投标人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或保证金未按时到账的,其保证金缴纳无效。禁止使用银行结算卡支付保证金。

(五)投标人所提交的保证金仅限当次交易项目标段/包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有多个标段/包的交易项目,投标人应按标段/包分别提交保证金。

第七条 保证金的退还

交易活动结束后,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原缴纳账户。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内国土资规字〔2018〕6号),土地和矿业权投标、竞买保证金退还本金,不计利息。

(一)工程建设项目

1.非中标人(含已交保证金但未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退还。中标候选人公示后,系统自动提交非中标候选人的保证金退还申请,在规定时限内退还。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后,系统自动提交除中标人外其他候选人的保证金退还申请,在规定时限内退还。

2.中标人的保证金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合同后,中标人应及时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内容真实性与完整性由中标人负责)并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招标人应在5日内完成对中标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审核,逾期未审核的系统自动提交退还。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未上传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的,在投标有效期终止日后系统自动提交退还。

3.招标失败或终止招标的投标人保证金退还。在项目招标失败或终止招标申请通过后,系统自动提交投标人的保证金退还申请,在规定时限内退还。

4.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延长投标有效期、暂缓退还保证金或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有效期终止日前递交书面申请文件,未递交书面申请文件导致保证金退还的,责任自行承担。

(二)土地及矿业权交易项目

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竞拍结束后,中标(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法定时限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土地交易活动中存在取消预竞得人竞得资格情形的,其保证金按照出让人意见进行处置,出让人应在交易活动结束后5日内递交书面文件明确处置意见。

依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及《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未中标、未竞得的投标人、竞买人保证金在规定时限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三)产权交易项目

1.非竞得人(含已交保证金但未参与竞价的竞价人)的保证金退还。交易结束后,系统自动提交非竞得人保证金退款申请,完成退还。

2.竞得人的保证金退还。竞得人应当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或合同的约定,缴纳成交价款。委托方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合同或相关成交证明材料,审核后退还。

3.委托方、行政监督部门暂缓退还保证金或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应递交书面文件,未递交书面申请文件导致保证金退还的,责任自行承担。

(四)按照《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工作实施方案》(呼政办字〔2021〕57号)要求进场交易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水权、林权、农村集体产权、用能权等项目保证金退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文件,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五)非正常退还程序

1.投标人将保证金缴纳至实体账户或因投标人基本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等导致线上无法完成退款的,投标人需提交保证金退款申请表(写明原因后由投标人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缴款回单、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身份证等(其中:投标人基本户或企业名称变更的,需另附银行、市场监管局等出具的相关文件材料)。

所有材料均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将材料报送或邮寄至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驻场银行窗口,审核后线下退还。

2.企业多缴、错缴保证金的,交易活动结束后由系统同未中标人保证金一并提交退款申请,完成退还。

3.企业账户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八条 保证金保密管理

(一)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与各驻场服务金融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双方提供保密的保证金信息管理系统,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二)从事保证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应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和保密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规范日常工作行为,杜绝交易信息泄漏。

第九条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保证金退付工作定期调度,加大保证金退付监督管理力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审计。从事保证金管理的部门、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保证金管理制度的,将予以通报、约谈;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原《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及2021年7月20日修改版同时废止。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