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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1000115201320201320/2025-0000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2-27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森林草原重点区域防火戒严令

发布时间:2025-03-10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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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抓好我市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重点生态建设区、重点林区、高火险区和森林草原火灾多发区实行封山戒严防火,现将有关事项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期限: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防火戒严区域:大青山呼和浩特段全部,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区及重点林区。具体地段包括:土默特左旗白石头沟、一前晌沟、万家沟、喇嘛洞沟、朱儿沟、金銮殿;回民区团委生态园、东棚子向北延伸段、井尔梁、慈人沟;新城区面铺窑沟、小井沟、奎素村、劈柴沟、古路板林区、苁蓉山庄;赛罕区北山、脑包山;和林格尔县南天门林场、沙坝四号、卧牛山;清水河县鹰嘴山、窑林沟、棒儿山、芦草山、芦草沟、大树沟、松树沟;武川县五道沟、李齐沟、德胜沟、大梁林区、井尔沟等重点防火地段。

三、防火戒严措施:防火戒严期限内,防火戒严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火灾的车辆、机械以及人员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一)严禁明火祭奠。

(二)对戒严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严格按本戒严令规定执行。严禁在三级以上风力天气、距林缘500米范围内进行野外用火。日常用火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倒灰坑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防火隔离区域外。各旗县区防灭火指挥部要确定各生产、作业单位的活动区域,所有单位必须在旗县区防灭火指挥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生产活动。

(三)戒严区域内各生产作业点、旅游餐饮点必须配备专职护林员和扑火机具,具体数量为:占用草原林地经营面积在3000公顷以上的企业配备30名以上专职护林员、50名以上半专业扑火队伍,并配备20台以上风力灭火机、30把二号工具;占用草原林地经营面积在3000公顷以下的,配备20名以上专职护林员、30名以上半专业扑火队伍,并配备10台风力灭火机、20把二号工具。凡不符合防火规定要求的一律整改,各旗县区防灭火指挥部可以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保证实施。

(四)防火戒严期内,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必须取得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并配合当地防灭火指挥部采取必要的防灭火措施,做好防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

(五)各防火检查站对穿越戒严区域内的车辆、机械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等必要的预防措施;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火种,驾驶员、随车管理工作人员为防火责任人。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当地防灭火指挥部或市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森林草原火情。火警报警电话:12119。

(七)戒严期内,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清山清沟”活动,尽力排除一切火险隐患。

(八)发生火灾,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或国有林区界限的限制。

(九)其它重点地段、林区、生态建设项目需实行戒严管制或延长戒严期的,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发布戒严令。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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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森林草原重点区域防火戒严令

发布时间: 2025-03-10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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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抓好我市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重点生态建设区、重点林区、高火险区和森林草原火灾多发区实行封山戒严防火,现将有关事项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期限: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防火戒严区域:大青山呼和浩特段全部,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区及重点林区。具体地段包括:土默特左旗白石头沟、一前晌沟、万家沟、喇嘛洞沟、朱儿沟、金銮殿;回民区团委生态园、东棚子向北延伸段、井尔梁、慈人沟;新城区面铺窑沟、小井沟、奎素村、劈柴沟、古路板林区、苁蓉山庄;赛罕区北山、脑包山;和林格尔县南天门林场、沙坝四号、卧牛山;清水河县鹰嘴山、窑林沟、棒儿山、芦草山、芦草沟、大树沟、松树沟;武川县五道沟、李齐沟、德胜沟、大梁林区、井尔沟等重点防火地段。

三、防火戒严措施:防火戒严期限内,防火戒严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火灾的车辆、机械以及人员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一)严禁明火祭奠。

(二)对戒严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严格按本戒严令规定执行。严禁在三级以上风力天气、距林缘500米范围内进行野外用火。日常用火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倒灰坑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防火隔离区域外。各旗县区防灭火指挥部要确定各生产、作业单位的活动区域,所有单位必须在旗县区防灭火指挥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生产活动。

(三)戒严区域内各生产作业点、旅游餐饮点必须配备专职护林员和扑火机具,具体数量为:占用草原林地经营面积在3000公顷以上的企业配备30名以上专职护林员、50名以上半专业扑火队伍,并配备20台以上风力灭火机、30把二号工具;占用草原林地经营面积在3000公顷以下的,配备20名以上专职护林员、30名以上半专业扑火队伍,并配备10台风力灭火机、20把二号工具。凡不符合防火规定要求的一律整改,各旗县区防灭火指挥部可以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保证实施。

(四)防火戒严期内,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必须取得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并配合当地防灭火指挥部采取必要的防灭火措施,做好防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

(五)各防火检查站对穿越戒严区域内的车辆、机械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等必要的预防措施;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火种,驾驶员、随车管理工作人员为防火责任人。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当地防灭火指挥部或市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森林草原火情。火警报警电话:12119。

(七)戒严期内,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清山清沟”活动,尽力排除一切火险隐患。

(八)发生火灾,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或国有林区界限的限制。

(九)其它重点地段、林区、生态建设项目需实行戒严管制或延长戒严期的,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发布戒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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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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