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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呼和浩特市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5-29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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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内财库规〔2023〕3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内财库规〔2023〕35号)。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明确了预算单位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预算单位资金的存放管理、对资金存放银行的管理与约束、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分别应在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中承担的职责,以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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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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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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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内财库规〔2023〕3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内财库规〔2023〕35号)。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明确了预算单位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预算单位资金的存放管理、对资金存放银行的管理与约束、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分别应在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中承担的职责,以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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