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一)人民群众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人民群众对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公用事业、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人民群众对政府职能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纪律以及工作质量、效能等方面的意见和投诉;
(四)人民群众对政策、政务信息咨询及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问题。
不受理范围
(一)非我市行政管辖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涉及属于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工作范畴的以及军队、武警管辖的事项;
(三)涉及110、119、120等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紧急救助事项;
(四)涉及已进入诉讼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复议的事项;
(五)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
(六)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事项,包括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开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恶意攻击他人的;
(七)反映人未留下真实联系方式及反映内容不具体、无法办理和答复的事项。
(八)同一来信人在规定办理时效内多次提交内容相同、相近或问题已得到处理的留言。
注意事项
(一)写信人必须留下真实联系方式(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便各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进一步核实了解情况,写信人的个人隐私将受到保护,否则留言诉求将不能正常办理;
(二)在提交诉求时,一次只能提交一个诉求(不同诉求可分别提交),便于问题及时解决以及对信件管理和监督;
(三)写信人发信后,请按照办理时限耐心等待,避免一信多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