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监管监察执法效能,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使《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并落到实处,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差异化管理,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稳健发展。现就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0月1日,应急管理部公布施行了《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
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落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的信用信息制度建设要求。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机制的指导意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共七章二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分级方法,第三章分级评定,第四章分类分级等级档次调整,第五章分类分级主体监督管理,第六章分类分级主体激励惩戒,第七章附则。
来源: 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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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监管监察执法效能,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使《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并落到实处,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差异化管理,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稳健发展。现就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0月1日,应急管理部公布施行了《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
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落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的信用信息制度建设要求。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机制的指导意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共七章二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分级方法,第三章分级评定,第四章分类分级等级档次调整,第五章分类分级主体监督管理,第六章分类分级主体激励惩戒,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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