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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100011520132093781R/2025-00003 主题分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发文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7-09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0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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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应急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市局有关科室及相关企业:

现将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惩戒失信和激励守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机制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等级评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实施办法融合使用。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即为信用主体。

第四条 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工作。各旗、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的具体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诚实守信,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安全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分类分级方法

第七条 按应急管理领域行业进行分类,分为非煤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类、烟花爆竹类、冶金工贸类、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等五类。

第八条 按安全风险等级、固有风险、专业技术复杂程度从低到高分为低风险(D)、一般风险(C)、较高风险(B)、高风险(A)四个等级。

安全生产信用风险等级包含低风险(D)、一般风险(C)、较高风险(B)、高风险(A)等级类别及其细化10个档次。

信用风险等级与安全风险等级相对应。

分类分级评定等级分值表

类别

分值

信用情况

释义

等级

低风险(D)

85 <X≤100


优良


年内未发现或有少量轻微信用负面记录

95<X≤100为D2特优级

85<X≤95为D1优良级

一般风险(C)

65 <X≤85

良好

年度内未发现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且各类负面信用记录数量较少

80<X≤85为C3级

70<X≤80为C2级

65<X≤70为C1级

较高风险(B)

40 <X≤65

中等

年度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或负面信用记录数量较多

60<X≤65为B3级

50<X≤60为B2级

40<X≤50为B1级

高风险(A)

0≤X≤40

差

年度内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

20≤X≤40为A2级

0≤X≤20为A1差级

(表一)

(一)低风险(D)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得分85 <X≤100,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三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一年内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的企业;

4.三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5.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规模以上的工贸等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三级及以上水平;

6.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一般风险(C)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得分65 <X≤85,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一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一年内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一般行政处罚的企业;

4.前一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但前二至三年内发生过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5.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水平,规模以上的工贸等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三级及以上水平;

6.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较高风险(B)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得分40 <X≤65,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高风险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B级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一年内有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

2.一年内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重大行政处罚的企业;

3.一年内发生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三年内发生过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4.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级以下水平的;

5.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四)高风险(A)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得分0≤X≤40,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A级管理。

1.三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被列入部门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其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九条 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取证企业,自取证之日起)一年内,纳入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管。

第三章 分级评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类考评、分级审核负责的原则。

第十一条 信用分级评定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按照信用分级评定(自评)评分表(附表1)进行评分,评定分值对照分类分级评定等级分值表(表一)确定等级。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评。按照安全生产信用分级评定(自评)评分表(附表1)进行自评,两个月内将自评评定等级申请表(附表2 )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的旗县区应急管理局审查核查。

(二)分级评估。各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成立评估小组,按评定标准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自评信用等级情况进行核查,并确定等级。生产经营单位自主评定结果经审查核查通过的,加盖监管部门公章确认并分别存档;生产经营单位自主评定结果审查核查未通过的,要说明理由退回重新评定。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每月将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评定的等级档次名录表(附表3)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备查。

(三)信用信息公示。各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将确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对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核查后再确定信用等级。各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于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列入安全生产信用管理范围企业的初次分类分级评定工作,并在本级“信用中国”系统建立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子库,2024年底前全面实现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综合应用。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评定信用等级按照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评定(自评)评分表(附表1)进行自评,将自主评定结果报属地应急管理局核查备案并公示。

第四章 分类分级等级档次调整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类别等级作出调整的,由分类分级管理的应急管理部门在次年2月底前集中公告一次。

第十五条 初次等级评定后,生产经营单位按信用等级有效期开展自评信用分类分级工作,根据自评结果申请调整等级评定复核,负责分类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在30日内作出复核和等级调整决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有效期的确定:

(一)低风险D级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自评1次并报备;

(二)一般风险C级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自评1次并报备;

(三)较高风险B级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自评1次,管理部门核查1次;

(四)高风险A级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加强监管对象,不设定信用等级管理有效期,随时对其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已纳入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或者负责分类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依职责权限决定,退出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管。

(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等级调整:

(一)信用低风险D级生产经营单位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并确定为低风险D1优级的,依申请审批后可晋级低风险D2特优级,作为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

(二)发生纳入惩戒对象条件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信用降级为A1(差)级,作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及着重加强监管对象(黑名单);

(三)列入安全生产信用管理范围但未参加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估的生产经营单位,直接作为高风险A级管理。

(四)发生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信用等级下调1级,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信用等级直接调整为高风险A级。

(五)有效期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经整改后未达到标准的,其信用等级下调1级。

(六)信用一般及低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根据自评综合得分和核查结果直接调整至相应的信用等级;

(七)完成信用修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开展自评,根据自评综合得分申请核查并划入相应信用等级。

(八)市、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可依据监督管理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及时作出调整。

(九)市、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对已评估确定信用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各按照5%以上比例进行抽查,以抽查结果确定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

调整信用等级由原评估确定等级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十)其他应当调整信用等级情形的。

第五章 分类分级主体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分类分级实施。各类企业的信用等级管理工作,由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条 分类分级监管措施。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工贸、安全生产服务中介机构等行业(领域)监管任务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不同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检查频次、安全标准化评审、资质认证、政府采购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监督管理措施。对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监管要严于工贸、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等非高危行业领域。

(一)低风险(D)生产经营单位,在政府采购、资质认证、评先创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减少检查频次,但执法检查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二)一般风险(C)生产经营单位,在政府采购、资质认证、评先创优等方面给予适当考虑,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较高风险(B)生产经营单位,在政府采购、资质认证、评先创优等方面暂不考虑,按照正常的“双随机”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并在开展专项行动或专项整治活动时给予关注。

(四)高风险(A)生产经营单位,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在政府采购、评先创优等方面不予考虑,对其实施重点监管,执法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随时追踪其隐患整改情况,直至整改隐患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分类分级评定工作的或连续三年评定为信用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二十二条 各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落实本级分类分级评定工作,并建立健全本级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监管档案资料信息库,做到“一企一档”并实时更新。

第六章 分类分级主体激励惩戒

第二十三条 符合激励对象纳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旗县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旗县区应急管理局初步审核确认后,将激励对象相关材料于当月25日至次月1日前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在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激励对象公示,公示期间(5工作日)收到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有异议、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次作出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报呼和浩特市社会信用管理中心进行联合激励,同时将激励对象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第二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对符合惩戒对象纳入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其拟纳入惩戒对象。

收到告知的企业可在接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申辩。应急管理部门收取或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的申辩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结合企业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合法合理的答复。

旗县区应急管理局每月25日至次月1日前将纳入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市应急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定期在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布安全生产领域惩戒对象信息,并报呼和浩特市社会信用管理中心进行联合惩戒,同时将惩戒对象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分两次将本地区监管行业拟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汇总后报送应急管理厅。

第二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将不定期督查各旗县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情况,重点检查分类分级进展情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和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调整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2日施行,有效期2年。

附表: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分类评定评分表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分类评定等级申请表

     3.旗县区生产经营单位评估核查分类定级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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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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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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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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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7-09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7-10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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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应急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市局有关科室及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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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惩戒失信和激励守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机制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等级评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实施办法融合使用。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即为信用主体。

第四条 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工作。各旗、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的具体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诚实守信,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安全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分类分级方法

第七条 按应急管理领域行业进行分类,分为非煤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类、烟花爆竹类、冶金工贸类、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等五类。

第八条 按安全风险等级、固有风险、专业技术复杂程度从低到高分为低风险(D)、一般风险(C)、较高风险(B)、高风险(A)四个等级。

安全生产信用风险等级包含低风险(D)、一般风险(C)、较高风险(B)、高风险(A)等级类别及其细化10个档次。

信用风险等级与安全风险等级相对应。

分类分级评定等级分值表

类别

分值

信用情况

释义

等级

低风险(D)

85 <X≤100


优良


年内未发现或有少量轻微信用负面记录

95<X≤100为D2特优级

85<X≤95为D1优良级

一般风险(C)

65 <X≤85

良好

年度内未发现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且各类负面信用记录数量较少

80<X≤85为C3级

70<X≤80为C2级

65<X≤70为C1级

较高风险(B)

40 <X≤65

中等

年度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或负面信用记录数量较多

60<X≤65为B3级

50<X≤60为B2级

40<X≤50为B1级

高风险(A)

0≤X≤40

差

年度内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

20≤X≤40为A2级

0≤X≤20为A1差级

(表一)

(一)低风险(D)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得分85 <X≤100,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三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一年内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的企业;

4.三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5.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规模以上的工贸等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三级及以上水平;

6.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一般风险(C)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得分65 <X≤85,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一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一年内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一般行政处罚的企业;

4.前一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但前二至三年内发生过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5.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水平,规模以上的工贸等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三级及以上水平;

6.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较高风险(B)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得分40 <X≤65,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高风险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B级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一年内有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

2.一年内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重大行政处罚的企业;

3.一年内发生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三年内发生过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4.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级以下水平的;

5.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四)高风险(A)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得分0≤X≤40,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A级管理。

1.三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被列入部门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其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九条 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取证企业,自取证之日起)一年内,纳入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管。

第三章 分级评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类考评、分级审核负责的原则。

第十一条 信用分级评定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按照信用分级评定(自评)评分表(附表1)进行评分,评定分值对照分类分级评定等级分值表(表一)确定等级。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评。按照安全生产信用分级评定(自评)评分表(附表1)进行自评,两个月内将自评评定等级申请表(附表2 )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的旗县区应急管理局审查核查。

(二)分级评估。各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成立评估小组,按评定标准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自评信用等级情况进行核查,并确定等级。生产经营单位自主评定结果经审查核查通过的,加盖监管部门公章确认并分别存档;生产经营单位自主评定结果审查核查未通过的,要说明理由退回重新评定。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每月将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评定的等级档次名录表(附表3)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备查。

(三)信用信息公示。各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将确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对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核查后再确定信用等级。各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于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列入安全生产信用管理范围企业的初次分类分级评定工作,并在本级“信用中国”系统建立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子库,2024年底前全面实现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综合应用。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评定信用等级按照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评定(自评)评分表(附表1)进行自评,将自主评定结果报属地应急管理局核查备案并公示。

第四章 分类分级等级档次调整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类别等级作出调整的,由分类分级管理的应急管理部门在次年2月底前集中公告一次。

第十五条 初次等级评定后,生产经营单位按信用等级有效期开展自评信用分类分级工作,根据自评结果申请调整等级评定复核,负责分类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在30日内作出复核和等级调整决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有效期的确定:

(一)低风险D级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自评1次并报备;

(二)一般风险C级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自评1次并报备;

(三)较高风险B级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自评1次,管理部门核查1次;

(四)高风险A级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加强监管对象,不设定信用等级管理有效期,随时对其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已纳入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或者负责分类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依职责权限决定,退出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管。

(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等级调整:

(一)信用低风险D级生产经营单位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并确定为低风险D1优级的,依申请审批后可晋级低风险D2特优级,作为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

(二)发生纳入惩戒对象条件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信用降级为A1(差)级,作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及着重加强监管对象(黑名单);

(三)列入安全生产信用管理范围但未参加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估的生产经营单位,直接作为高风险A级管理。

(四)发生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信用等级下调1级,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信用等级直接调整为高风险A级。

(五)有效期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经整改后未达到标准的,其信用等级下调1级。

(六)信用一般及低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根据自评综合得分和核查结果直接调整至相应的信用等级;

(七)完成信用修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开展自评,根据自评综合得分申请核查并划入相应信用等级。

(八)市、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可依据监督管理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及时作出调整。

(九)市、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对已评估确定信用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各按照5%以上比例进行抽查,以抽查结果确定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

调整信用等级由原评估确定等级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十)其他应当调整信用等级情形的。

第五章 分类分级主体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分类分级实施。各类企业的信用等级管理工作,由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条 分类分级监管措施。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工贸、安全生产服务中介机构等行业(领域)监管任务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不同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检查频次、安全标准化评审、资质认证、政府采购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监督管理措施。对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监管要严于工贸、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等非高危行业领域。

(一)低风险(D)生产经营单位,在政府采购、资质认证、评先创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减少检查频次,但执法检查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二)一般风险(C)生产经营单位,在政府采购、资质认证、评先创优等方面给予适当考虑,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较高风险(B)生产经营单位,在政府采购、资质认证、评先创优等方面暂不考虑,按照正常的“双随机”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并在开展专项行动或专项整治活动时给予关注。

(四)高风险(A)生产经营单位,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在政府采购、评先创优等方面不予考虑,对其实施重点监管,执法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随时追踪其隐患整改情况,直至整改隐患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分类分级评定工作的或连续三年评定为信用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二十二条 各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落实本级分类分级评定工作,并建立健全本级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监管档案资料信息库,做到“一企一档”并实时更新。

第六章 分类分级主体激励惩戒

第二十三条 符合激励对象纳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旗县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旗县区应急管理局初步审核确认后,将激励对象相关材料于当月25日至次月1日前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在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激励对象公示,公示期间(5工作日)收到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有异议、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次作出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报呼和浩特市社会信用管理中心进行联合激励,同时将激励对象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第二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对符合惩戒对象纳入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其拟纳入惩戒对象。

收到告知的企业可在接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申辩。应急管理部门收取或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的申辩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结合企业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合法合理的答复。

旗县区应急管理局每月25日至次月1日前将纳入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市应急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定期在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布安全生产领域惩戒对象信息,并报呼和浩特市社会信用管理中心进行联合惩戒,同时将惩戒对象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分两次将本地区监管行业拟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汇总后报送应急管理厅。

第二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将不定期督查各旗县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情况,重点检查分类分级进展情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和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调整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2日施行,有效期2年。

附表: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分类评定评分表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分类评定等级申请表

     3.旗县区生产经营单位评估核查分类定级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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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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