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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1000115201320201320/2023-00043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2-10 公文时效 有效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
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5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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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

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健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保障机制,确保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先安排、方便安全的原则,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和《条例》的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确保适龄儿童能就近入学(园)。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教育事业发展和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分别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根据《详细规划》和土地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预留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由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教育、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四至界限,纳入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管理范畴,列入土地储备年度和中长期计划予以管理,并根据年度学校建设规划划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规划审批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详细规划》同步配套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会同市教育部门研究确定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规模,满足新增住宅小区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园)需求。

老旧小区拆迁改造、机关企事业单位腾退的用地,应当统筹考虑预留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优先用于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辖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建中小学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园)需求。

第六条 片区综合改造项目和列入年度储备计划实施的土地收储项目,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优先实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征收转用和一级开发,为项目用地及时供应创造条件,做到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整理,开发用地不供地,确保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与首期住宅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阶段,充分征询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教育部门的意见。应当明确划拨中小学幼儿园或者开发住宅(含商住)建设用地配建中小学幼儿园的用地规模、规划技术指标等。市土地收储机构按照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选址意见书或者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办理储备土地划拨供应或者组织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

第八条 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取得费用和前期开发费用,计入土地储备项目或者储备区域可出让土地成本,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在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后组织建设。

对出让住宅用地面积较小、老旧小区拆迁改造或者其他用地开发项目,不具备配建义务教育学校的地块,应当依据《条例》规定的生均用地标准划拨用于扩建周边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

新建或者扩建义务教育学校项目资金,由市财政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拨付,不足部分由辖区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政府收益分成解决或者自行筹措。

鼓励开发企业以代建或者捐建等方式,与开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等文件要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与土地竞得人或单位(企业)约定配套建设幼儿园产权归属移交等有关要求,确保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将配建幼儿园以及相关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一并无偿移交辖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引进优质资源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出售、转让、出租。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旗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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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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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

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健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保障机制,确保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先安排、方便安全的原则,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和《条例》的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确保适龄儿童能就近入学(园)。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教育事业发展和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分别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根据《详细规划》和土地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预留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由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教育、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四至界限,纳入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管理范畴,列入土地储备年度和中长期计划予以管理,并根据年度学校建设规划划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规划审批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详细规划》同步配套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会同市教育部门研究确定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规模,满足新增住宅小区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园)需求。

老旧小区拆迁改造、机关企事业单位腾退的用地,应当统筹考虑预留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优先用于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辖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建中小学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园)需求。

第六条 片区综合改造项目和列入年度储备计划实施的土地收储项目,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优先实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征收转用和一级开发,为项目用地及时供应创造条件,做到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整理,开发用地不供地,确保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与首期住宅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阶段,充分征询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教育部门的意见。应当明确划拨中小学幼儿园或者开发住宅(含商住)建设用地配建中小学幼儿园的用地规模、规划技术指标等。市土地收储机构按照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选址意见书或者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办理储备土地划拨供应或者组织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

第八条 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取得费用和前期开发费用,计入土地储备项目或者储备区域可出让土地成本,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在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后组织建设。

对出让住宅用地面积较小、老旧小区拆迁改造或者其他用地开发项目,不具备配建义务教育学校的地块,应当依据《条例》规定的生均用地标准划拨用于扩建周边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

新建或者扩建义务教育学校项目资金,由市财政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拨付,不足部分由辖区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政府收益分成解决或者自行筹措。

鼓励开发企业以代建或者捐建等方式,与开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等文件要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与土地竞得人或单位(企业)约定配套建设幼儿园产权归属移交等有关要求,确保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将配建幼儿园以及相关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一并无偿移交辖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引进优质资源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出售、转让、出租。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旗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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