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起草背景
《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为《建设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期间在2010年、2021年进行两次修正)以来,将我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法治管理轨道。教育、自然资源、发改、财政、住建和土地收储等部门积极配合,围绕贯彻落实《建设条例》,在规划教育用地,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县域内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但是,《建设条例》贯彻执行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建设条例》相对比较宏观,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把握尺度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二是随着城市的发展,新开发地区缺乏配套的规划教育用地,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相对滞后。三是中小学生均用地标准达不到《建设条例》规定,市四区旧城区改造很难考虑补偿学校用地,现有中小学校生均占地、活动场地面积较小,远远达不到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四是开发住宅区配建的中小学、幼儿园需要明确使用权属和管理权限;配套建成的幼儿园存在出租、出售且举办为民办幼儿园的问题,这些民办幼儿园质量层次不齐,收费偏高,人民群众经济负担重。有的配套幼儿园设计不够专业,有的住宅小区未按规划建设幼儿园。
为解决上述问题,更好贯彻落实《建设条例》,2019年14次市政府常务会做出了制定《建设条例》的实施办法工作部署。2022年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实现首府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呼党发〔2022〕3号)进一步明确提出由市政府研究制定出台《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出台将为规范学校规划建设管理、完善学校布局、保护学校建设用地、规范教育基本建设资金筹措渠道,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政策保障,将极大改善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的现状,推进城市协调快速发展。
《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条,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第一、二条)主要明确制定本办法的原因及作用;第二部分(第三至七条)主要明确建设中小学幼儿园从国土空间规划到项目用地如何保障等方面的内容;第三部分(第八条)主要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及辖区政府责任;第四部分(第九条)主要明确在建设配套幼儿园中各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实施办法》重点强化四个方面内容:
(一)强化了责任分工。《实施办法》明确了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中政府的主体责任、部门职责以及开发建设单位的配建责任和义务,并将各自职责进一步细化。增加了应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或参与审核的内容,更加突出了教育部门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中的责任。
(二)强化了用地保障。《实施办法》中明确了不同的供地方式,对教育用地处置进行了规范,针对教育用地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各类情况,提出了操作性强的相关程序,有效保护教育用地。
(三)强化了资金保障。《实施办法》明确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来源,进一步落实城市设施配套费等法定投入政策,以及辖区政府资金投入责任;同时也鼓励开发企业以代建或者捐建等方式建设义务教育学校。
(四)强化了配套建设。《实施办法》明确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先期约定建设标准、规模、产权等内容,同时明确了在建设及移交过程中各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政策解读来源:市教育局,解读人: 杨磊,联系电话:4606417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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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起草背景
《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为《建设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期间在2010年、2021年进行两次修正)以来,将我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法治管理轨道。教育、自然资源、发改、财政、住建和土地收储等部门积极配合,围绕贯彻落实《建设条例》,在规划教育用地,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县域内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但是,《建设条例》贯彻执行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建设条例》相对比较宏观,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把握尺度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二是随着城市的发展,新开发地区缺乏配套的规划教育用地,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相对滞后。三是中小学生均用地标准达不到《建设条例》规定,市四区旧城区改造很难考虑补偿学校用地,现有中小学校生均占地、活动场地面积较小,远远达不到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四是开发住宅区配建的中小学、幼儿园需要明确使用权属和管理权限;配套建成的幼儿园存在出租、出售且举办为民办幼儿园的问题,这些民办幼儿园质量层次不齐,收费偏高,人民群众经济负担重。有的配套幼儿园设计不够专业,有的住宅小区未按规划建设幼儿园。
为解决上述问题,更好贯彻落实《建设条例》,2019年14次市政府常务会做出了制定《建设条例》的实施办法工作部署。2022年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实现首府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呼党发〔2022〕3号)进一步明确提出由市政府研究制定出台《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出台将为规范学校规划建设管理、完善学校布局、保护学校建设用地、规范教育基本建设资金筹措渠道,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政策保障,将极大改善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的现状,推进城市协调快速发展。
《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条,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第一、二条)主要明确制定本办法的原因及作用;第二部分(第三至七条)主要明确建设中小学幼儿园从国土空间规划到项目用地如何保障等方面的内容;第三部分(第八条)主要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及辖区政府责任;第四部分(第九条)主要明确在建设配套幼儿园中各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实施办法》重点强化四个方面内容:
(一)强化了责任分工。《实施办法》明确了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中政府的主体责任、部门职责以及开发建设单位的配建责任和义务,并将各自职责进一步细化。增加了应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或参与审核的内容,更加突出了教育部门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中的责任。
(二)强化了用地保障。《实施办法》中明确了不同的供地方式,对教育用地处置进行了规范,针对教育用地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各类情况,提出了操作性强的相关程序,有效保护教育用地。
(三)强化了资金保障。《实施办法》明确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来源,进一步落实城市设施配套费等法定投入政策,以及辖区政府资金投入责任;同时也鼓励开发企业以代建或者捐建等方式建设义务教育学校。
(四)强化了配套建设。《实施办法》明确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先期约定建设标准、规模、产权等内容,同时明确了在建设及移交过程中各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政策解读来源:市教育局,解读人: 杨磊,联系电话:4606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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